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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实施中国—乌兹别克斯坦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的解读

《海关总署关于实施中国—乌兹别克斯坦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的解读 海关发布
2026-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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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 7 月,海关总署发布公告,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经济和财政部海关委员会关于“经认证的经营者”制度互认的安排》(以下简称《互认安排》)将于 2026 年 8 月 1 日正式实施。为助力企业准确理解政策并享受中乌双方 AEO 便利措施,现就核心内容进行解读。

一、适用互认便利措施的企业范围

根据《互认安排》,中乌双方相互认可对方的“经认证的经营者”(AEO)。具体而言,乌兹别克斯坦海关认可中国海关高级认证企业;中国海关认可同时持有海关业务和安全证书的乌兹别克斯坦 AEO 企业。上述两类企业均可在对方国家享受互认带来的通关便利。

二、互认企业可享有的通关便利措施

两国互认的 AEO 企业在对方国家通关时,主要享有以下四项便利:

1. 降低货物查验率

双方海关在风险评估中将互认 AEO 企业视为低风险企业,从而降低其进出口货物的查验比例。

2. 优先实施实货检查

对于确需进行实货查验的货物,双方海关承诺对互认 AEO 企业的货物优先办理查验手续。

3. 设立海关联络员机制

双方各自指定海关联络员,负责协调处理通关问题。若互认 AEO 企业在对方关境遇到通关障碍,可通过联络员机制反馈,由进口方联络员协调解决并通报结果。

4. 贸易中断后优先通关

若因安全预警、边境关闭、自然灾害或紧急情况导致贸易中断,在服务恢复后,双方海关承诺为互认 AEO 企业的货物提供优先通关服务。

三、中国高级认证企业对乌出口操作指南

中国高级认证企业向乌兹别克斯坦出口货物时,须将本企业 AEO 编码告知乌兹别克斯坦进口商。编码格式为"AEOCN"加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第 9 至 17 位主体标识码(示例:AEOCN123456789)。进口商需按乌兹别克斯坦海关规定申报,经确认身份后即可享受相应便利。

四、中国企业自乌兹别克斯坦进口操作指南

中国企业从乌兹别克斯坦 AEO 企业进口货物时,需在进口报关单“境外发货人编码”栏目,以及水运、空运货运舱单的“发货人 AEO 企业编码”栏目中,填写乌兹别克斯坦 AEO 企业编码。

填写格式为:“国别代码(UZB)/9 位企业编码/Ⅲ"(示例:UZB/123456789/Ⅲ)。经中国海关确认身份后,即可给予相关便利。值得注意的是,享受该便利的中国进口企业无需具备 AEO 资质(失信企业及严重失信企业除外),只要交易对手为乌兹别克斯坦 AEO 企业即可受惠。

来源:海关发布
供稿:海关总署企业管理和稽查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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