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上期解析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税费优惠政策中的增值税篇后,本期将重点聚焦企业所得税领域的合规风险与优惠实务。
政策思维导图
企业所得税篇
一、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优惠
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 500 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 500 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 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 100% 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特定区域除外)。
2. 居民企业取得禁止出口和限制出口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内的技术无法享受该优惠。
3. 可计入技术转让收入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是指转让方为使受让方掌握所转让的技术投入使用、实现产业化而提供的必要服务所产生的收入,并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①在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的与该技术转让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
②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与该技术转让项目收入一并收取价款。
二、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优惠
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可以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1. 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是指纳税人将技术成果所有权让渡给被投资企业、取得该企业股票(权)的行为。
2. 对股权激励或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选择适用递延纳税政策的,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不得享受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3. 企业接受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技术成果评估值明显不合理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进行调整。
三、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分期纳税政策
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 5 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1. 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于投资协议生效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2. 关联企业之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行为,投资协议生效后12 个月内尚未完成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的,于投资协议生效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3. 企业在对外投资5 年内注销的,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并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注销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来源:厦门税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