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驱动发展,税收护航转化。近年来,国家围绕科技创新及成果转化出台了一系列针对性强的税收优惠政策,有效激发了企业创新活力,助力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与经济高质量发展。
为深入贯彻落实“高效办成一件事”工作要求,加大税收支持力度,本文梳理了科技成果转化涉及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相关优惠政策及合规风险提示。本期重点解读增值税相关政策。
政策思维导图
增值税篇
01 优惠内容
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1. 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指《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9 号)附件 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的转让“技术”、提供“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
2. 技术咨询: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业务活动。
3. 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指转让方(或受托方)根据合同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服务。此类服务价款须与技术转让或开发价款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
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所在地省级科技、工信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书面合同及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02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0 号)
03 合规风险提示
1. 转让商标权等非技术转让不得享受该免税政策。
2. 未经省级科技、工信主管部门认定的技术转让、开发合同,不得申报享受该免税政策。
3.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不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不得申报享受该免税政策。
4. 未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价款与技术转让或开发价款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而是单独开具发票的,不得申报享受该免税政策。
5. 取得免税收入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前期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应作转出处理;如属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应按规定计算转出。
来源:厦门税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