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取款项后未提供服务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老顾聊聊财税
甲公司是培训机构,3月份15日内跟一个学员签订培训协议,收取会计师考试培训费10000元,约定4月1日开始提供50节考试培训课程,6月30日结束,为期3个月,由于自身原因不参加培训学费不退。后来因为学员没有报名,没有参加培训,甲公司没有给学员退费。那么甲公司收取的这10000元培训费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呢?
乙公司是健身培训机构,跟学员办理一张健身卡,收取款项10000元,月4月1日起,3个月内可以健身20次,由于自身原因不来健身费用不予退还。后来学员由于受伤没有来健身,乙公司没有给学员办理退费。那么乙公司收取的这10000元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呢?
这两个案例,其实比较类似,属于一种业务,即先收费后提供服务。
增值税法实施之前的规定是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产生纳税义务,没有发生应税行为,收到的款项不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因此,上述两个案例在收款日如果没有开具发票,那么原则上应该是不需要申报缴纳增值税。
按照上述规定,销售服务以首次提供服务开始当日和合同约定的当日孰先原则确定收到的全部价款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这样的话不管是否提供了服务,即使没有开具发票在合同约定的开始日收到的全部款项就产生了增值税纳税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