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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察|税务总局发布13号公告: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持股门槛从100%降至50%

洞察|税务总局发布13号公告: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持股门槛从100%降至50% 中茗汇产业研究
2026-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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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26年7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发布《关于企业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26年第13号)


聚焦前沿 赋能决策


中茗汇产业研究


2026年7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发布《关于企业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26年第13号),将企业合并、分立业务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所需的股东一致性意见门槛,从此前的100%放宽至50%。

这一调整自2026年1月1日起适用。对于正在推进并购重组的上市公司而言,这意味着一扇长期紧闭的“税务优惠之门”,终于被推开了一条缝。



痛点在哪?100%的“死锁”


要理解这次改革的必要性和针对性,需要先弄清楚过去的规则是怎么“卡”住企业的。

企业重组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在重组当期暂不确认相关资产的转让所得,而是递延到以后年度确认,有效减轻了企业重组当期税负。但此前政策要求同一重组业务的当事各方应采取一致税务处理原则——即所有股东必须统一选择一般性或特殊性税务处理,不能“部分股东选A、部分股东选B”。

这一规定在过去企业股东结构相对简单时问题不大。但近年来,上市公司吸收合并等重组业务逐渐增多,股东结构越来越复杂——既有居民企业,也有自然人、合伙企业、契约型资管产品、非居民企业等多种类型。要让几百上千个股东全部达成一致意见,实操中几乎不可能。

结果就是:即便重组业务本身完全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各项条件,仅仅因为“股东太多、意见无法统一”这一技术性障碍,就与巨额税收递延优惠失之交臂。这不仅加重了重组当期的现金流压力,也在客观上阻碍了产业整合的效率。



核心变化:50%+5%+10年


《公告》围绕“部分适用”的思路,系统性地重构了合并、分立业务中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适用条件。具体来说,有三组关键数字值得关注。

第一个数字:50%——从“全体一致”到“多数一致”。

根据《公告》,在企业合并、分立业务中,合计持股比例超过50% 的被合并(被分立)企业的居民企业股东,与被合并(被分立)企业、合并(分立)企业就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达成一致的,达成一致的股东所持股权及对应资产和负债,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用一句话概括:只要超过半数股权的居民企业股东同意,这部分就可以享受递延纳税优惠,不再需要所有股东全部同意。

第二个数字:5%——关键股东必须“签字”。

50%的门槛放宽了,但《公告》同时设置了新的“安全阀”:重组日持有被合并(被分立)企业股权比例不低于5%的居民企业股东、前十大居民企业股东,均须就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达成一致。

这一设计既防止了“大股东绕过小股东强行推进”的问题,也确保了重组决策的严肃性和合理性。大股东(持股5%以上及前十大股东)必须同意,其余中小股东只要合计持股超50%即可。

第三个数字:10年——一般性税务处理部分的“缓冲垫”。

对于不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部分(即未达成一致的那部分股东对应的资产和负债),《公告》也给出了一个重要的便利化安排:合并(分立)企业可选择按该资产和负债的原计税基础确认计税基础,并将公允价值和原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自重组日所属年度起分10年均匀在税前摊销扣除。

这意味着,即便部分资产和负债不能享受递延纳税,企业也无需一次性确认全部所得,而是可以分10年逐步消化,大幅缓解了当期的现金流压力。



更灵活的适用:股东类型不再是“绊脚石”


除了持股比例门槛的放宽,本次《公告》另一项关键突破,是适当扩大了重组当事各方的主体类型。

按照新规,合并中被合并企业股东和分立中被分立企业股东,可以是自然人、合伙企业、契约型资管产品、非居民企业。这些股东本身需按现行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但不影响居民企业股东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此前,只要股东结构中存在非居民企业、合伙企业等类型,整个重组业务就可能被“一票否决”,无法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公告》将此问题切割处理——非居民股东、自然人和资管产品按各自规则处理,不影响居民企业股东享受递延纳税优惠。

这一调整对上市公司尤其重要——上市公司股东结构中普遍存在各类机构投资者和境外股东,过去往往因此与特殊性税务处理失之交臂,如今这一障碍已被实质性消除。



三个案例拆解:谁受益、怎么算


案例一:多数股东同意,部分股东不同意。

假设甲企业吸收合并乙企业,乙企业共有四名股东:A股东为居民企业持股45%,B股东为自然人持股40%,C股东为居民企业持股10%,D股东为居民企业持股5%。按照新规,A、C、D三名居民企业股东合计持股60%,超过50%,三股东与被合并企业、合并企业就特殊性税务处理达成一致。

结果:A、C、D股东对应的股权及资产和负债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暂不确认所得)。B股东(自然人)按个人所得税相关规定处理。

案例二:部分同意、部分不同意,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承上例,乙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为1000万元,公允价值1800万元。A、C、D股东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暂不确认所得;B股东按个人所得税规定处理。达成一致的居民企业股东持有的股权,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其余部分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

案例三:同意股东在12个月内“反悔”。

按照《公告》,持股5%以上的居民企业股东及前十大居民企业股东在重组后12个月内转让股权的,不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已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当事各方应按规定进行调整。

如果其他达成一致的股东在12个月内转让股权,导致达成一致的合计持股比例不再超过50%,同样不能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这一机制保证了重组权益的连续性和经营连续性。



五大产业迎来深远变局


《公告》的落地,将在以下产业方向释放系统性红利:

方向一: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税务“死锁”被打开。

上市公司股东结构复杂,一直是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重灾区”。《公告》将门槛从100%降至50%,相当于为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打开了一条可操作的税务优化通道。对于正在筹划吸收合并、资产重组的大型企业而言,当期递延纳税带来的现金流释放效应不可低估。

方向二:科技企业与产业整合——并购重组成本大幅降低。

半导体、生物医药、人工智能等硬科技赛道的产业整合正在加速。这些行业的企业往往处于高速成长期,现金流本就不宽裕。特殊性税务处理允许重组当期暂不确认所得,直接降低了并购重组的现金税负成本,有助于产业链上下游的整合提速。

方向三:跨境并购与外资企业——非居民股东的“切割处理”。

《公告》明确非居民企业股东的存在不影响居民企业股东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对于涉及境外股东的中外合资企业、红筹回归企业而言,这一调整实质性消除了此前因股东结构复杂而无法享受递延纳税的障碍。

方向四:并购财务顾问与税务服务——专业服务需求井喷。

《公告》引入了“部分适用”的新机制,涉及50%持股比例的计算、5%以上股东的认定、10年摊销的选择等一系列复杂判断。企业需要专业的财务顾问和税务服务机构帮助设计重组方案、计算持股比例、准备申报材料。并购顾问、税务咨询、法律尽调等专业服务将迎来增量需求。

方向五:私募股权与并购基金——退出通道更加灵活。

对于通过并购重组实现退出的私募股权基金而言,《公告》降低了交易双方的税务摩擦成本,使得交易结构设计更加灵活。特别是对于同时涉及居民企业股东和资管产品股东的并购交易,此前的税务障碍已被实质性消除。



结语


从100%到50%,一个数字的变化,背后是监管层对市场现实的深刻洞察。

正如税务总局在解读中所言,近年来企业合并、分立重组业务逐渐增多,但上市公司股东众多,即使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其他条件,也难以满足所有股东都达成一致的要求。《公告》在坚持特殊性税务处理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适当优化了一致性税务处理等要求,进一步提高政策可操作性。

当“全体一致”让位于“多数同意”,当“全有或全无”让位于“部分适用”——企业重组的税务成本正在从“不可控”变为“可管理”。对于正在筹划并购重组的上市公司和科技企业而言,这扇刚刚被推开一条缝的“税务优惠之门”,值得认真审视和把握。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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