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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 | “倍他乐克”药品包装装潢纠纷案二审终审胜诉,维持575万余元赔偿

重磅 | “倍他乐克”药品包装装潢纠纷案二审终审胜诉,维持575万余元赔偿 知产前沿
2026-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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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阿斯利康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斯利康”)诉烟台某药业及某医药销售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二审终审判决。法院驳回被告上诉,维持无锡中院一审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使用涉案包装装潢,赔偿阿斯利康经济损失 550 万元及合理费用 25 万元,并承担消除影响责任;销售公司立即停止销售涉案药品。

案情简介

本案争议焦点为阿斯利康旗下心血管药物“倍他乐克”(酒石酸美托洛尔片)的包装装潢权益。该药进入中国市场四十余年,凭借独特的白色背景、深紫色底部条纹及分规格专属色块等视觉体系,积累了极高的市场知名度。

被告生产的同成分仿制药,在整体布局、色彩组合及要素搭配上与“倍他乐克”高度近似。阿斯利康认为此举易导致公众混淆,构成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商品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一审法院支持原告诉求后,被告以涉案包装缺乏显著性、处方药不易混淆及已获行政核准为由提起上诉。

阿斯利康涉案药品包装、装潢

被告被诉药品包装、装潢

法院审理

江苏高院围绕涉案包装装潢的影响力、行为近似性及民事责任适当性三个焦点进行了审理:

包装装潢具有显著性与影响力

法院指出,判断显著性应着眼于整体视觉效果。涉案包装通过特定的色彩组合与设计构思,形成了统一的识别体系。结合该药长期的销售时间、市场占有率及宣传证据,认定其已构成“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

构成近似且易致混淆

尽管药品通用名称等受监管约束,但在盒身比例、文字排列及色彩搭配等方面仍存在设计空间。被诉包装在整体风格与视觉效果上与原告产品高度相似。针对“处方药不易混淆”的抗辩,法院认为患者购药时往往依据包装特征进行识别,现有证据表明实际混淆已然发生。

行政审批不豁免侵权责任

关于行政核准抗辩,法院明确药品监管部门主要审查标签文字的清晰度,不涉及对仿冒不正当竞争的判定。因此,获得行政核准不能作为侵犯他人商业标识权益的免责理由。

赔偿数额认定合理

鉴于被告官网宣传及第三方数据显示其销售规模巨大,且被告未能提供财务账册反证,法院适用举证妨碍规则,综合考虑侵权故意、持续时间等因素,认定一审全额支持 550 万元经济损失赔偿并无不当。

典型意义

本案作为原研药与仿制药之间的典型纠纷,为医药领域商业标识保护确立了重要裁判规则:

一是明确整体视觉判断标准。药品包装中的法定标注内容不影响其作为商业标识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权利人可基于整体布局与长期使用事实主张权益。

二是厘清处方药混淆认定逻辑。即便在监管严格的处方药流通场景,包装装潢仍是区分来源的重要依据,司法裁判需贴合市场交易现实。

三是划定行政审批与竞争法边界。标签经行政核准并不排除竞争法评价,仿制药企在合规同时应主动避让在先商业标识权益。

四是巩固高额赔偿裁判尺度。在侵权获利难以精确查证时,法院可依据公开数据、销售记录及举证妨碍规则,充分考量规模化侵权特征,确定赔偿数额。

本案判决不仅保护了权利人的品牌资产,也为规范仿制药包装设计、遏制“搭便车”行为提供了明确的司法指引。

编辑:Sha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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