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2026 年 6 月 26 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并将于 202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这是该法自 1983 年施行四十余年来的首次全面修订。新法在体例结构、立法宗旨、数字经济适配及恶意注册规制等方面均有重大突破。本文特邀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文澜资深教授吴汉东、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王莲峰,深入解读新法修订要义。
深入理解中国商标法的重要修订及其适用要义
作者: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文澜资深教授 吴汉东;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新疆政法学院兼职教授 王莲峰
2026 年 6 月 26 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新法”),并将于 202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此次修订是该法施行四十余年来的首次全面重塑,在体例架构、指导思想及核心制度上亮点纷呈,标志着我国商标法治建设迈入新里程碑。
一、体例与结构重塑:逻辑更趋科学
新法篇章结构由原"8 章 73 条”调整为"9 章 87 条”。最大革新在于新增“第二章商标注册的条件”,将原本散见于总则及审查程序中的绝对禁止注册、相对在先权益、显著特征及功能性排除规则集中独立成章。此举贯彻了“实体要件先行、审查程序后置”的法理逻辑,实现了实体条件与审查程序的彻底分离,符合国际通行立法体例。
修订后的新法构建了“条件—申请—审查—管理—保护”的清晰链条,遵循“权利产生—存续—行使—救济”的民事权利逻辑,使法律体系更加契合财产权法理构造。此外,总则第三条新增“商标工作应当贯彻党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部署”,明确从单纯确权立法转向兼顾品牌运用、公共服务与市场监管。同时,新法统一机构名称,以“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替代原“商标局”等称谓,完成了机构改革后的法律文本统一。
二、立法宗旨排序校正:回归私权保护本位
现行法第一条将“加强商标管理”置于“保护商标专用权”之前,而新法将其调整为“为了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加强商标管理,规范商标的注册与使用”。这一语序变化并非文字游戏,而是立法价值排序的根本校正。
回顾历史,我国商标立法曾长期侧重行政管理。此次调整历时四十余年,标志着商标法从“行政管理本位”向“私权保护本位”的根本回归,明确了保护权利是首要任务。同时,新增“规范商标的注册与使用”表述,确立了注册与使用两端并重的立法态度。
三、首次界定“商标”与数字经济时代的使用行为
针对现行法缺乏商标定义的缺憾,新法第二条首次在总则中明确:“商标,是指用以识别和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以统领全法,彰显立法技术的成熟。
为填补数字经济时代的法律空白,新法特别规定:商标使用包括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实施的行为。在平台经济与直播电商背景下,线上展示、推广及交易中的标志使用均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规制场景拓展至电商平台、社交媒体及 APP 界面。此外,新法针对短视频、直播环境下的攀附行为设置专门条款,这将直接影响“撤三”、侵权认定及抗辩等一系列法律评价。
四、新增动态标志可注册:拓宽客体范围
新法明确将动态标志纳入可注册商标要素,手机开机动画、软件动态展示、影视片头动画等均可申请。此举既回应了 RCEP 等国际条约要求,也与《商标法新加坡条约》接轨。动态标志与三维、颜色组合、声音标志并列,且功能性原则扩张适用于所有非传统商标,为未来新型商标预留了空间。
五、建立闲置商标主动清理机制
新法第五十七条新增依职权撤销制度,规定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可主动撤销已成为通用名称或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商标。新法明确,偶尔少量标注不构成有效使用,必须有真实销售或宣传证据。这一改变打破了过往“被动受理、依申请撤销”的模式,旨在盘活公共商标资源,倒逼市场主体树立“注册为了使用”的合规理念。
六、强化驰名商标保护:跨越注册与国界
现行法仅对已注册驰名商标给予跨类保护,新法则将禁止复制、摹仿、翻译他人驰名商标的范围扩大至未注册商标。这意味着未注册驰名商标同样享有跨类别保护,显著降低维权壁垒,也为我国加入 CPTPP 做好立法铺垫。
新法将驰名商标的“认定”修改为“确认”,强调“个案确认、被动保护”属性,遏制企业过度追求认定的现象。同时,新增规定:在境外案件处理需证明商标在我国驰名时,应当事人请求,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可作出确认。这为中国企业海外维权提供了官方证明支持,有效解决举证难题。
七、严厉打击恶意囤积与“心机商标”
针对恶意囤积,新法构建了全链条治理体系:
- 源头拦截:第十九条规定,不以使用为目的且明显超出正常生产经营需要的申请,不予注册。判定标准由主观恶意转为客观的“明显超出正常需要”。
- 行政处罚:对造成不良影响的恶意申请人,可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已注册的恶意商标可依职权主动撤销。
- 司法惩戒:对恶意诉讼及虚假索赔行为,法院可依法处罚并判令赔偿对方损失,斩断恶意维权盈利链。
针对误导公众的“心机商标”(如不当使用“树上熟”"0 添加”等描述性词汇),新法在注册和使用环节双重规制。使用环节若误导公众,执法部门可责令改正并处以高额罚款,逾期不改者撤销注册商标。新法还将此类行为纳入行政处罚范畴,并新增社会投诉举报机制。
八、加强专用权保护与明确正当使用边界
新法加大侵权惩戒力度,完善行刑衔接机制,明确赔偿数额包含维权合理开支。同时,为平衡权利保护与公共利益,新增正当使用例外条款:仅为指示商品用途、适用对象、应用场景或表明真实来源而使用注册商标的,权利人无权禁止,但容易导致混淆的除外。
针对恶意诉讼,新法规定以恶意串通、捏造事实提起诉讼的,由法院依法处罚并承担民事责任,有效打击“碰瓷式维权”。
九、规范商标代理行业
新法强化对代理机构的监管,要求必须备案。明知委托人批量囤积抢注仍接受委托的,将面临高额罚款。细则细化了代理人禁止行为并新增从业人员个人责任,倒逼代理行业拒绝囤标业务,回归专业服务本位。
综上所述,2026 年商标法的全面修订是对实践难题的系统性回应。从注册端严控囤积,到使用端强化义务,再到保护端扩大驰誉范围与惩罚力度,本次修法实现了全链条制度升级。新法将于 2027 年 1 月 1 日施行,后续配套的实施条例、审查指南及司法解释将成为关注焦点。随着细则落地,新法将在护航品牌建设、维护公平竞争市场中发挥关键作用。
来源:人民法院报
编辑:Sharo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