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龚炯(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经济学院教授)、马晓倩(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经济贸易学院产业经济学博士研究生)
一、5G 行业累积许可费率测算框架及其关键变量
二、OPPO 诺基亚案与中兴三星案测算思路的差异
三、疑问一:应进行 5G 技术生命周期预测,即预测 5G 价格溢价的未来衰减趋势
四、疑问二:“已上市时长”不能替代 5G 技术生命周期预测
五、疑问三:39.16% 的 4G/5G 手机价格比具有预测属性,不能被视为稳定事实
六、疑问四:特征价格模型可能吸收非 5G 因素的影响
七、用户终端侧可货币化价值有限,应避免把运营商网络侧价值全部转化为用户支付溢价
八、不同 5G 行业累积费率区间会导致显著许可费差异
九、结论
智能手机标准必要专利(SEP)许可费由“费基”和“费率”共同决定。本文聚焦后者,结合近期重庆中兴三星案判决,探讨其 5G 标准行业累积许可费率测算方法的稳妥性,以及相关结论是否适合作为后续许可谈判或质证的核心依据。
本文并非否认 5G SEP 的技术价值或自上而下法的参考意义,而是强调:当经济学模型试图将"5G 手机相较于 4G 手机的价格差异”解释为"5G 标准对用户的价值贡献”时,必须十分谨慎。智能手机价格差异不仅源于蜂窝通信技术,还受品牌溢价、高端机占比、硬件配置(内存、存储、处理器、屏幕、摄像)、地区市场、上市周期及宏观供需等多重因素影响。若这些因素未被充分识别或控制,5G 系数可能包含大量非通信因素,导致行业累积许可费率偏高。
OPPO 诉诺基亚案与中兴诉三星案均由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均涉及 5G SEP 全球许可费率确定。两案测算思路具有延续性,均以 5G 相对 4G 的价格增量贡献为基础推算累积费率。但中兴三星案在 5G 系数预测、4G/5G 手机价格比及控制变量处理上存在新变化,有必要进行对比分析。
本文主要内容包括:阐述行业累积许可费率测算框架及关键参数;比较两案在 5G 系数处理上的差异;围绕中兴三星案中 5G 系数、已上市时长变量、4G/5G 手机均价比、模型控制变量和用户侧价值等问题展开分析;并通过测算说明不同累积费率区间在全球市场规模下形成的显著金额差异。
一、5G 行业累积许可费率测算框架及其关键变量
行业累积许可费率(Aggregate Royalty Burden,ARB)用于衡量某一标准全部 SEP 组合在特定产品中的总体许可负担。其核心逻辑是:在所有权利人获得合理补偿的前提下,该通信标准在一部手机中最多对应多大比例的价值,再结合专利组合强度、销售地域等因素推算具体许可费。
在 OPPO 诺基亚案与中兴三星案中,5G 行业累积许可费率的基本逻辑概括为:以 4G 行业累积许可费率为基准,通过特征价格模型估算 5G 相较于 4G 的增量贡献(即"5G 系数”),最后将"4G 费率 +5G 系数”之和与"4G/5G 手机平均销售价格之比”相乘。公式如下:
5G 行业累积许可费率 =(4G 行业累积许可费率 + 5G 系数)× 4G/5G 手机平均销售价格之比
该公式直观反映了 5G 技术带来的额外价值可通过价格溢价体现,但也意味着测算结果受三个关键环节制约:一是 4G 行业累积费率取值合理性;二是 5G 系数能否真实反映标准贡献;三是 4G/5G 手机均价比是否具有稳定、可解释的依据。
其中,5G 系数和 4G/5G 价格比尤为关键。5G 系数是通过回归模型从复杂产品价格中分离出的估计值,易受控制变量、样本结构、品牌定位等影响;4G/5G 价格比则随产品结构变化而波动,4G 手机向低端收缩,5G 手机向中低端扩散,二者均价比受销量结构和产品结构双重影响。因此,作为核心参数,应充分披露数据口径、预测方法和敏感性分析。
二、OPPO 诺基亚案与中兴三星案测算思路的差异
OPPO 诉诺基亚案是我国法院首次明确手机行业 5G 标准全球累积费率的案件。重庆一中院确定该费率为 4.341%—5.273%,并以一部 200 美元的纯 5G 手机为例,说明此区间下 5G 专利费上限约为 10.55 美元。中国信通院报告指出,该案对全球 5G 专利许可费率确定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近期公布的中兴三星案进一步涉及全球交叉许可条件确定。中兴公司经济学专家黄昆博士采用了相似公式框架,但在 5G 系数处理、未来预测及 4G/5G 价格比等方面呈现不同。鉴于该案结果可能被后续引用,现将两案测算路径对比如下:
表 1 两案中 5G 行业累积费率测算思路对比
三、疑问一:应进行 5G 技术生命周期预测,即预测 5G 价格溢价的未来衰减趋势
5G 手机商用早期多集中于旗舰机和高端机,5G 功能与高端处理器、大存储、高刷屏及品牌定位高度绑定。因此,早期 5G 手机相对于 4G 的价格溢价,未必全部来自通信标准本身。随着技术普及,5G 已从差异化卖点变为基础配置,消费者愿为其支付的边际溢价值得深究。
OPPO 诉诺基亚案中,经济学专家未直接将样本期回归得到的 5G 系数作为未来固定值,而是采用指数函数预测其随上市时间和市场成熟而下降的趋势。研究显示,5G 系数呈现前期快速下降、后期趋缓的特征。
相比之下,中兴三星案判决显示,黄昆博士通过基准模型估算的 5G 系数为 21.57%,稳健性模型为 13.83%,并据此推算出较高的累积费率。若未进一步预测未来许可期内 5G 溢价的衰减趋势,可能导致两个问题:一是将商用初期的高端化产品结构、品牌定位等非通信因素延伸至 2024—2029 年;二是将已成为基础配置的 5G 功能,仍视为能持续带来显著溢价的最主要因素。
在公式中,5G 系数越高,加总项越大。若该系数未能体现技术普及后的自然衰减,最终 5G 行业累积许可费率将被抬高。
四、疑问二:“已上市时长”不能替代 5G 技术生命周期预测
黄昆博士在特征价格模型中加入“已上市时长”作为控制变量,旨在识别并控制单个机型上市后随时间自然降价的影响,避免将价格折旧误计为 5G 功能效应。这一做法本身具有合理性。
但问题在于,“已上市时长”控制的是单个机型层面的价格折旧,而非 5G 技术作为一代通信技术在产业扩散过程中的溢价衰减。前者是产品生命周期问题,回答同一款手机上市越久价格是否下降;后者是技术扩散和市场成熟问题,回答当 5G 从高端配置转变为普遍基础配置后,其相对于 4G 的独立溢价是否下降。
例如,2026 年新上市的一款中端 5G 手机,其“已上市时长”可能很短,但这并不意味着 5G 技术仍处在 2019 年商用初期的稀缺状态。届时 5G 已是大量新机的默认配置,消费者未必会因“支持 5G"而额外支付较高溢价。因此,仅加入“已上市时长”变量,不能替代对 5G 技术溢价随市场普及而衰减的直接建模。
五、疑问三:39.16% 的 4G/5G 手机价格比具有预测属性,不能被视为稳定事实
除 5G 系数外,黄昆博士测算中的另一关键参数是 4G 和 5G 手机平均销售价格之比。判决书显示,其计算得到 2019 年至 2029 年期间该比例为 39.16%。该参数直接代入公式,对最终费率产生近似等比例影响。
需特别强调,2019—2029 年并非完全可观察的历史区间。即便使用 Canalys 等数据库,撰写报告时也无法观察到 2025 年第二季度至 2029 年的真实数据。因此,39.16% 必然包含对未来市场的预测或外推,是带有预测模型和市场结构假设的关键参数,而非单纯的历史统计值。
根据 Canalys 数据库整理的 2019Q2—2026Q1 手机价格数据显示(见图 1),4G/5G 手机平均销售价格之比并非稳定围绕 39.16% 波动。2020Q4 以后,该比例明显下降并长期低于 39.16%;2024 年以后进一步降至约 20%—25% 区间。由于该参数作为乘数直接进入计算公式,其偏离会等比例影响最终结果。
图 1 2019Q2—2026Q1 期间 4G/5G 手机平均销售价格比变化及 39.16% 基准值比较
此外,4G/5G 价格比极易受产品结构影响。4G 手机逐渐集中于低端市场,均价自然下降;5G 手机则从高端向中低端扩散。两类手机均价比不仅反映技术代际差异,还反映品牌、地区、配置和消费者结构变化。
为说明该参数重要性,现做简单测算:假设 4G 行业累积费率取 6%—8%,5G 系数采用 13.83%,不同 4G/5G 价格比将得到明显不同的 5G 行业累积费率(见表 2)。
表 2 4G/5G 价格比对 5G 行业累积费率结果的影响分析
表 2 显示,当 4G/5G 价格比从 25% 提高到 39.16% 时,测算出的 5G 行业累积费率会从约 4.96%—5.46% 上升到约 7.77%—8.55%;若进一步提高至 45%,结果则达到约 8.92%—9.82%。这意味着,39.16% 是能显著改变结论的核心参数。
未来 4G/5G 价格比方向不能仅凭历史趋势简单判断。若 39.16% 被用于 2024—2029 年未来许可期间,应当说明其预测方法、样本权重和产品结构假设,并提供敏感性分析和稳健性检验。否则,该参数的不确定性将直接传导至最终费率结果。
六、疑问四:特征价格模型可能吸收非 5G 因素的影响
特征价格模型旨在控制其他产品特征的情况下,估计某一特征对产品价格的边际影响。该方法适用于手机这类多属性产品,但前提是模型能够充分控制主要价格决定因素,否则目标变量的系数就可能吸收遗漏变量的影响。
在 5G 行业累积费率测算中,5G 系数本质是通过手机价格反推出的"5G 功能溢价”。如果模型未充分排除品牌定位、高端机比例、处理器、内存、存储、屏幕、摄像、地区和时间冲击等因素,5G 系数就不等同于 5G 标准本身贡献。
判决书显示,黄昆博士在基准模型中删除了与 5G 高度相关的“空中接口技术”和“处理器型号”等变量;在稳健性模型中加入处理器型号后,5G 系数由 21.57% 降至 13.83%。这一变化说明模型结果对控制变量设置较为敏感。处理器型号与 5G 功能高度相关且直接影响价格,删除该变量可能使 5G 虚拟变量吸收处理器性能升级带来的价格差异;加入后系数下降,说明原模型中 5G 系数可能包含非通信标准因素。
此外,RAM 和 Storage 变量需区分“容量控制”与“成本控制”。模型控制 8GB、12GB 等容量可解释不同配置的价格差异,但未必能控制同等容量在不同时期的单位采购成本变化。例如,若 2025 年下半年后因 AI 服务器需求挤压导致存储成本上涨,单纯控制容量无法排除该项成本冲击对手机价格的影响。对于以 2024—2029 年为未来许可期的测算,这一点尤其需要详细说明。
七、用户终端侧可货币化价值有限,应避免把运营商网络侧价值全部转化为用户支付溢价
5G 技术的价值主要体现在提高网络容量、频谱效率和能效,帮助运营商承载移动数据流量。但从对用户终端的 SEP 许可费率测算角度看,关键问题不是 5G 对运营商网络有没有价值,而是该价值能在多大程度上转化为普通手机用户愿意支付的终端价格溢价或通信费用增加。
Light Reading 在 2026 年 5 月报道了 EE 前 CEO Olaf Swantee 的发言。他指出,早期 5G 部署室内覆盖较弱,承诺的时延和速率未完全实现;从消费者角度看,5G“有些失败”,但对运营商后台网络非常重要,因为它帮助应对过去十年移动数据流量爆发。他认为 5G 在能耗和容量方面有效率提升,但“消费者看不到”。这说明,5G 价值更大程度体现为网络侧承载能力和运营效率,而非普通消费者直接愿意额外付费的体验价值。
从运营商 ARPU(每用户平均收益)数据看,也能提供侧面印证。Light Reading 同文指出,英国 Vodafone 后付费用户月度 ARPU 从 2012 年末的 34.60 英镑降至 2018 年的 23.40 英镑,并在 5G 推出后继续下降至 2025 年末的 16.40 英镑。Omdia 在 2022 年研究中也指出,5G 技术不足以抵消 ARPU 下滑,因为消费者不愿意为 5G 支付更多费用;消费者购买的是新的、有吸引力的体验,而非技术本身。
中国市场也呈现此类趋势。中国移动 2025 年年报显示,截至 2025 年底,其 5G 网络客户数达 6.42 亿户,渗透率较高,已开通 5G 基站超 277 万站。但在此背景下,中国移动 2025 年移动 ARPU 为 46.8 元/户/月,较 2024 年下降约 3.5%,较 2023 年下降约 5.1%。这意味着用户数据流量和网络承载压力增加,但单位用户收入并未同步提高。
相关报道及数据说明,5G 的用户侧可货币化价值存在边界。若消费者并未因 5G 显著增加通信支出,也未普遍为 5G 功能支付持续高额溢价,则在利用手机价格差异估算 5G 标准贡献时,应避免把网络侧效率提升、终端产品高端化和非通信部件价格变化全部转化为 5G SEP 价值。
八、不同 5G 行业累积费率区间会导致显著许可费差异
费率区间的差异在单台手机上看似只是几个百分点,但在全球智能手机市场规模下会形成显著的年度许可费差额。IDC 于 2026 年 1 月发布的数据显示,2025 年全球智能手机出货量同比增长 1.9%,达到 12.6 亿部。本文暂以 2025 年全球智能手机出货量约 12.6 亿部、单台 5G 手机 NSP 200 美元作为统一测算口径。
在该假设下,2025 年全球 5G 手机销售金额测算基数约为 2520 亿美元。中兴三星案判决采用的 2024—2029 年 5G 标准行业累积许可费率为 7.8%—8.5%;OPPO 诉诺基亚案确定的区间为 4.341%—5.273%。据此对比测算如下:
表 3 不同 5G 行业累积许可费率区间下的行业许可费总额测算
上述测算并非为了精确估计全球 5G SEP 实际收取金额,而是为了说明费率差异的量级影响。在全球手机市场规模下,即使累积费率仅相差数个百分点,也会形成数十亿美元的年度许可费差额。尤其是当差额主要来自模型参数选择、未来价格预测或 5G 系数处理方式时,对相关模型进行严格质证就具有重要经济意义。
同时,该测算还说明,行业累积许可费率不仅是权利人与实施人之间的个案利益分配问题,也会影响全球智能手机产业链的利润留存。在中国产业链仍承担全球智能手机主要制造功能的背景下,不合理高的许可费总额将直接推升制造环节的额外成本,导致相当大部分制造环节收益以外汇形式流出中国。因此,合理确定 5G 行业累积许可费率,对于平衡创新激励、制造收益和终端产品负担均具有切实而紧迫的现实意义。
九、结论
本文认为,对中兴三星案中的 5G 行业累积许可费率结果应保持审慎态度。该案测算的基本框架与 OPPO 诉诺基亚案均以特征价格模型和自上而下法为核心,但在关键参数处理上,至少存在若干需要进一步解释的问题:一是是否充分预测了 5G 价格溢价随技术普及而衰减的趋势;二是“已上市时长”变量是否能够替代技术生命周期预测;三是 39.16% 的 4G/5G 价格比是否具有充分披露的预测依据;四是特征价格模型是否充分排除了处理器、内存、存储和产品结构等非 5G 因素;五是模型结果是否与 5G 用户侧可货币化价值相一致。
更根本地说,5G 行业累积许可费率测算应当回到 SEP 技术贡献本身。5G 确实提高了网络容量和效率,但普通消费者愿意为 5G 功能支付的持续溢价并不必然与手机整机价格或高端机价格差异同步增长。如果把手机价格差异直接解释为 5G 标准贡献,就可能把品牌、高端配置、存储器成本上涨和产品结构变化一并计入 SEP 价值。
因此,后续在许可谈判、诉讼质证或行业政策研究中,只有在 5G 系数、4G/5G 价格比和未来许可期预测均能够经得起检验的情况下,相关行业累积许可费率结论才具有更强的经济学说服力和 FRAND 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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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Sharo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