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确认其产品不侵犯涉案'766 号专利; -
宣告'766 号涉案专利无效。
涉案专利技术分析
技术背景与痛点:现有硬质宠物箱存放不便,而带轮箱体在倾斜拉动时易造成宠物不适。
专利解决方案:该发明将软边可折叠箱体与可拆卸带轮底座结合。核心特征在于配备可伸缩且角度可调的手柄,确保运输时提篮水平;同时手柄可折叠旋转并收纳于底座下方,实现紧凑存储(如飞机座椅下)。
技术价值:兼顾宠物运输舒适度、主人操控便利性以及旅行场景下的高空间利用率。
诉讼请求一:主张不侵犯'766 号专利
原告主张其产品在结构上未覆盖'766 号专利独立权利要求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具体依据如下:
1. 缺少“手柄收纳于底座下方”的关键特征
涉案专利要求手柄必须能折叠并固定在平台底座下方。然而,被诉产品在折叠状态下,手柄位于基座顶部,并未进入底座下方空间,不符合专利定义。
2. 物理结构限制导致无法实施专利方案
由于手柄铰链处设有挡壁以防止过度旋转,其物理结构决定了手柄无法折叠至底座平台下方。
3. 旋转角度未达专利要求
实测显示,该产品设计将手柄旋转范围限制在距底座顶部约 135°以内,无法满足“折叠并固定于底座下方”这一独立权利要求的必备要素。
依据发明专利侵权判定的“全面覆盖原则”,由于缺失上述关键要素,原告主张不构成侵权。
诉讼请求二:主张'766 号专利无效
诉状引用多项在先美国专利作为现有技术证据,论证涉案'766 号专利缺乏新颖性与创造性,依法不应授予专利权,从而从根本上否定侵权成立的基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