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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出海重新审视,贸易合规义务以及外国企业所面临的贸易反制风险

企业出海重新审视,贸易合规义务以及外国企业所面临的贸易反制风险 贸易金融联盟
2026-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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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当前,中国企业正主动或被动地卷入出海浪潮。

当前,中国企业正深度卷入出海浪潮。这一趋势既源于拓展国际市场的主动需求,也受限于美欧等国在供应链出口管制、用工环境及补贴等领域的歧视性推定与贸易壁垒。这些措施不仅冲击上游供应链(如高端半导体出口管制),亦阻碍下游产品进入欧美市场。在此背景下,出海已成为维护涉华产业链韧性与安全的必要举措。

2026 年 6 月 1 日公布、7 月 1 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下称“对外投资规定”),明确了出海企业的贸易合规义务,并针对外国歧视中国投资贸易的行为确立了反制措施。

一、境外投资以及活动的安全审查

对外投资规定首次在行政法规层面确立境外投资安全审查制度(第十五条),并将审查范围从准出阶段延伸至投后环节。这意味着,境外资产若涉及关键技术、重要数据、战略资源、关键基础设施或核心供应链节点,其后续的出售、剥离、重组、质押或控制权变更等行为,若影响国家安全,仍须接受审查。

二、ODI 核准备案仅为合规环节之一

规定强调,对外投资须遵守跨境资金、进出口管制、数据流动、人员出入境、网络安全、税收及国资监管等多重法律制度(第十四条)。企业切勿将 ODI 核准备案视为合规终点,而应在立项、交易设计及实施运营全周期识别风险,重点关注:

  • 禁止或限制性货物及技术出口;
  • 两用物项出口管控;
  • 数据出境安全评估;
  • 个人信息出境合规;
  • 经营者集中申报;
  • 境外国资监管要求;
  • 税务备案等事项。

三、出海企业的中国贸易合规义务

对外投资规定第十三条明确了三个层面的合规义务:

第一,严禁违规出口。投资者不得出口或使用国家禁止出口、未经许可的限制出口货物、技术、服务及相关数据(合称“禁限物项”)。

第二,禁止变相出口。不得通过跨境派遣技术人员、组织境外工作、提供技术指导或跨境培训等方式,变相向境外转移禁限物项。

第三,延伸使用责任。规定明确要求投资者在海外运营中不得使用违反中国法律的禁限物项。相较于 2014 年商务部办法及 2017 年发改委办法仅规定“不得出口”,新规将合规责任延伸至海外下属公司的“使用”行为,强化了母公司的合规义务与违法责任。

四、限制向境外公权力机构提供信息

根据第二十二条,企业在参与境外仲裁诉讼或接受境外司法执法调查时,若需向境外提供证据或材料,须同时满足以下监管条件:

  • 材料出境不得违反国家秘密、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技术出口管理及司法协助等法律法规;
  • 依法须经主管机关准许的,必须履行前置审批或备案程序。

五、关于对外投资领域的反制措施

针对外国国家、地区或国际组织违反国际法准则,对中国采取歧视性禁止、限制措施的,有关部门可采取限制相关货物、技术进出口或服务贸易等反制措施,并可将其列入反制清单。

针对投资目的地的贸易相关壁垒,商务主管部门可组织开展调查,并采取调整国别政策、限制进出口等措施,发挥母国保护功能。上述情形下,相关外国企业对华贸易及投资活动均可能受到影响。

六、出海中国企业的合规要点

第一,存量项目合规体检。重点核查已设境外主体、并购标的、再投资、融资担保及员工持股平台等是否存在未办理核准备案、信息不一致、未及时变更或未履行报告义务等问题。

第二,新项目事前评估。对新对外投资项目进行全面的合规风险评估。

第三,建立内控清单。建立“货物、技术、服务、数据、人员”五项跨境流动内控清单,确保技术出口、两用物项及数据出境合规。

第四,完善自我评估机制。对涉及关键技术、战略资源或核心算法的项目,单独评估出海、重组、资产处置及退出是否影响国家安全,做出稳妥决策。

第五,严守海外经营底线。确保海外经营严格遵守中国出口物项监管规定,避免使用违规物项和数据。

1. 对外投资管理进入行政法规统一规范阶段

837 号令并非简单的流程调整,而是对外投资合规逻辑的系统重构。它标志着我国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由分散的部门规章向统一的行政法规转变,系统整合了商务、发改及外汇等部门的管理事项,并将国家安全审查、数据安全、技术出口等要求纳入其中,成为统领对外投资全领域的纲领性文件。

837 号令在提升核准、备案及报告要求的同时,将全球化经营中的资金、技术、数据、股权及供应链等事项纳入更系统的治理框架,突出统筹发展与安全。其核心变化体现为:制度层级提升、管理范围拓展、合规要求前移、公共服务增强及海外权益保护机制完善。

对于已“走出去”或筹划国际化的投资者,837 号令信号明确:出海不能再只看“能不能备案”,而要重新审视整个项目的合规边界、交易结构、资产安排和长期运营风险。

2. 新规实施后,现有部门规则如何衔接

需要注意的是,837 号令出台后,商务部 3 号令、发改委 11 号令等现行部门规章并非立即废止,而是进入与行政法规衔接完善、配套制度修订细化的新阶段。

此前,对外投资的上位法依据是《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 年本)的通知》。根据该目录,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企业境外开办企业(金融除外)的核准备案,发改委负责境外投资项目管理。837 号令在行政法规层面作出系统规定后,相关部门仍将根据职责分工继续承担具体管理职责。

因此,企业不应简单理解为“原有规则被替代”,而应理解为:837 号令在更高制度层级上进行了重塑。

3. 为什么要重新审视出海布局

总体来看,837 号令背景下,出海合规已从单一的 ODI 备案升级为全周期管理。中国投资者正进入“合规先行、系统谋划、持续管理”的新阶段,需从战略设计到境外运营全链条统筹,实现效率与安全并重。

对于已开展全球化经营的投资者:应尽快系统梳理境外业务,对标 837 号令重新审视内部合规流程、投资架构和风控机制,推动存量项目平稳过渡,避免因历史操作不规范引发后续风险。

对于拟开展出海布局的投资者:应在交易结构设计阶段前置研判多领域合规路径,将 ODI 合规、外汇登记、出口管制、技术出口、数据合规、安全审查、税务及国资监管等要求纳入整体方案,避免后期发现结构性障碍。

已出海中国境内投资者:抓紧开展存量项目合规体检

  • 距离 837 号令正式施行已进入倒计时。当前最紧迫的工作是对存量项目进行系统性合规体检。
  • 重点梳理现有项目是否依规履行核准、备案、报告和外汇登记程序;是否存在以境外架构开展投融资、再投资、股权调整但未充分履行手续的情形;是否存在通过人员派遣、技术指导等方式向境外转移技术或数据但未评估的情况。
  • 尤其是近年来通过境外架构开展融资、上市或资产布局的企业,应尽快评估合规状态。对可能存在历史遗留问题的项目,应在新规施行前尽早研究补正路径,避免未来被动暴露风险。

拟出海中国境内投资者:在交易文件签署前完成前置研判

  • 合规重点不应停留在"ODI 手续何时办”,而应前移至项目论证和交易结构设计阶段
  • 需统筹考虑跨部门、多领域监管要求。除办理 ODI 及外汇手续外,还应单独评估是否触发安全审查,是否涉及技术出口、数据出境、经营者集中、税收征管及国资监管等要求。
  • 建议在交易文件签署前,与具备跨境合规服务能力的专业机构建立合作,对投资架构、资金路径、知识产权、数据流动及退出机制进行综合评估。

换言之,837 号令下的企业出海,不再是“先做交易、后补合规”,而是必须在交易设计之初就把合规作为底层结构的一部分。只有这样,企业才能在复杂多变的国际环境中,真正实现走得出去、管得住、走得稳。

来源:贸法通、中国民营经济国际合作商会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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