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某地发文明确:国企在举债融资时需主动声明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所举借债务是企业债务,政府不承担偿债责任
产业创新探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与依据】为加强新蒲新区区属(代管)国企国资监管,规范重大事项管理,依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及省市相关规定,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适用于新蒲新区监管(代管)的国有独资、控股及实际控制企业及其所属企业。
1. 子企业:监管企业直接或间接出资的全资、控股或实际控制企业。
2. 重要子企业:承担主营业务运营或对母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子企业。名单每年 4 月 30 日前报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核准并动态更新。
3. 重大事项:涵盖章程、战略、主业、投融资、担保、股权、资产、财务、人力薪酬及大额资金等。
1. 审批(决定)事项: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审核后,报区管委会批准。
2. 核准事项:须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批准并书面回复方可实施。
注:审批/核准事项以“请示”上报,备案事项以“报告”上报。
第二章 章程管理
第五条【独资公司】章程由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制定/修改,或由董事会制订后报批。
第六条【全资/控股公司】股东会负责修改章程。董事会应及时制订修正案,沟通后报股东会审议。
第七条【重要子企业备案】决议后 10 个工作日内报备,需提交章程草案、决策文件及法律意见书。
第三章 战略规划
第八条【编制与审批】原则上五年一编,经机构审核并报区管委会审批后实施。
第九条【调整机制】原则上不予调整。确因政策或市场变化需调整的,须重新报批。
第十条【评估备案】实行年度分解、中期(第三年)及期末(第五年)评估。中期末评估报告完成后 15 个工作日内备案。
第四章 主营业务管理
第十一条【功能界定】由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制定方案报区管委会审批,并实行动态调整。
1. 定义:主责为战略定位与使命;主业为核定的主要经营业务。
2. 数量限制:核心主业不超过 3 个,培育主业原则上不超过 2 个。增加核心主业需核准。
第五章 投资管理
第十三条【计划管理】依据战略规划制定年度投资计划,经核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投资范畴】包括自营性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及其他投资(无形资产、金融投资等)。
一、自营性固定资产投资权限
1. 主业投资:500 万以下备案;500 万 -1000 万核准;1000 万以上审批。
2. 非主业投资:200 万以下核准;200 万以上审批。
第十七条【报送材料】包括请示文件、可研报告、尽调报告、评估文件、资金来源说明、许可文件、决策文件及法律意见书等。
二、股权投资权限
第十九条【报送材料】包括请示、可研报告、审计报告、尽调报告、协议文本、评估报告、决策文件及法律意见书等。
三、其他投资规定
第二十条【设立子企业】原则上不新增。确需设立的,报机构核准。国有独资/控股公司设立按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境外投资】由机构审核并报区管委会审批。
第二十三条【其他投资】无形资产、金融投资等由机构审核并报区管委会审批。
第二十四条【总体要求】聚焦主责主业,严控非主业投资,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第六章 融资管理
第二十五条【定义】指企业为生产经营或投资进行的资金筹措行为,含间接与直接筹资。
第二十六条【原则】严格程序、聚焦主业、优化结构、降低成本、防范风险。
第二十七条【计划管理】每年 3 月底前报年度融资计划核准。调增超 10% 需三季度报批。严禁新增政府隐性债务。
1. 成本不得超标;2. 不得举借无偿债来源债务;3. 短债长用受限(原则上不低于 3 年);4. 严禁增加隐性负债;5. 严禁利用公益性资产抵押融资。
第三十二条【直接融资】国有独资企业需核准后审批;国有控股/实控企业决议后 10 个工作日内备案。
第三十四条【责任主体】企业是融资决策直接责任人,需构建“借用管还”及风控一体化体系。专业担保公司按市场化方式办理。
第七章 担保管理
第三十五条【定义】分为对内担保(系统内)和对外担保(系统外或跨区)。
第三十六条【限额管理】累计担保额不得超过净资产 50%,单个被担保对象不得超过 10%。
第三十七条【对内担保】内部决策实施。为控股企业提供担保坚持“同股同权、同股同责”,以出资比例为限。
第三十八条【区内互保】新区监管企业间互保需核准。支持化解债务风险的续贷、展期等可按规定担保;新建项目无有效反担保的不予担保。
第三十九条【对外担保】原则上不得对外担保。续担需核准,新增需审批。必须落实合法有效的反担保措施。
第四十一条【禁止情形】不得为非国企、自然人、境外企业及高风险投资项目担保;不得为有纠纷、诉讼或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担保。
第八章 股权管理
第四十二条【监管企业变动】股权转让、增减资需审核后报区管委会审批。
第四十三条【所属企业核准情形】涉及国家安全/命脉行业、重要子企业整体转让/控股权转移、核心技术转让等事项需核准。
第四十六条【转让材料】含转让概况、评估确认、审计财报、债权债务处理、职工安置、受让方资料及法律意见书等。
第四十七条【无偿划转】参照股权划转权限执行(内部备案、同出资人核准、跨出资人审批)。
第九章 资产管理
第四十九条【资产无偿划转】权限同股权划转(内部备案、同出资人核准、跨出资人审批)。
第五十条【资产租赁】公开招租,制度备案。严格执行市级租赁管理办法。
第五十一条【资产处置】100 万以下核准;100 万以上审批。严格执行市级监督管理办法。
第五十二条【损失核销】50 万以下备案;50 万 -500 万核准;500 万以上审批。
第十章 财务管理
第五十四条【预决算与分配】年度预算、决算、利润分配及弥补亏损方案需核准后实施。
第五十五条【报表报送】月报、季报、半年报及年报按程序抄报。
第五十六条【会计变更】会计政策/估计变更、合并范围调整等需备案。
第十一章 人力资源和薪酬管理
第五十七条【工资总额】由机构拟定报区管委会审批。薪酬分配方案决策后备案。
第五十八条【考核与薪酬】主要负责人由区财政局考核后报区管委会审批;中层管理人员备案后实施。
第六十条【人员管理】区管干部由组织人事部办理;财政局管理干部由财政局办理;中层干部任免备案后实施;员工招聘核准后实施。
第十二章 大额资金管理
第六十一条【定义】指资金出借、对外捐赠/赞助等重大资金运作。
第六十三条【禁止规避】严禁拆分项目、化整为零规避审批。
一、资金出借
第六十五条【权限】内部出借自主决策;区内互借备案;借给区外国企需审批。
第六十六条【条件】用于生产经营;期限原则上不超 1 年;区外借款需足额担保;利率不低于同期 LPR(互保纾困可下浮 30%)。
第六十七条【禁止行为】严禁向自然人/民企出借、超比例期限出借、拆分借款、利益输送及挪用专项资金。
二、对外捐赠/赞助
1. 小额:单笔 3 万以下或年累 10 万以下,备案。
2. 中额:单笔 3-10 万或年累 10-20 万,核准。
3. 大额:单笔 10 万以上或年累 20 万以上,审批。
第七十条【条件】不得在资不抵债期间捐赠;不得利益输送;优先支持新区内公益,区外需说明必要性。
第七十二条【责任追究】建立台账全程记录,违规造成损失依法追责。
第十三章 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十三条【备案事项】巡视巡察整改报告、核准的经济行为评估项目。
第七十四条【核准事项】内设机构调整、负责人经责审计、审批的经济行为评估项目。
第七十五条【审批事项】上市、改制、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破产等。
第七十七条【董事会报告】每年 4 月 30 日前报送上年度工作报告。
第八十条【收益上缴】按规定申报、上缴国有资本收益。
第十四章 重大事项办理程序
第八十一条【回复时限】机构应及时明确回复。紧急事项尽快办理;复杂事项及时告知。
第八十二条【备案异议】收到备案报告 5 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视为无异议。
第八十三条【专家论证】机构可视情况组织专家咨询论证。
第十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五条【追责机制】违规造成国资损失的,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六章 附则
第八十六条【考核挂钩】执行情况纳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
第八十七条【冲突适用】未尽事宜按上位法执行;与省市规定冲突的,按上级文件执行。
第八十八条【代管企业】代管企业参照本办法由被委托单位管理。
第八十九条【施行日期】由新蒲新区财政局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试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