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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合规|员工因工受伤,公司不得以该事故造成公司损失为由对其罚款

人力资源合规|员工因工受伤,公司不得以该事故造成公司损失为由对其罚款 合规周知
2026-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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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聚焦人力资源合规管理,深入剖析入职、在职及离职全周期的法律痛点。圣典律师团队结合典型案例与法规政策,从企业内部制度制定到落地执行,提供全方位的专业辅导,旨在总结用工合规实践经验,警示企业规避法律风险。

基本案情

被告傅某于 2007 年入职原告四川建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建某公司”),双方签订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2016 年 7 月,傅某在工作中受伤,后被认定为工伤九级伤残,住院医疗费由其先行垫付。

2017 年 3 月,建某公司报销部分医疗费后,依据内部《工伤事故处理暂行办法》,认定傅某为事故责任人并处以 1.2 万元罚款。公司用报销款及部分现金抵扣了该罚款。随后,傅某未到岗上班,公司以连续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关系。

傅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解除合同、支付工伤待遇并退还罚款。仲裁委支持其请求后,建某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

法院指出,原被告存在劳动关系,被告所受伤害已确认为工伤,依法应享受相应待遇。

关于罚款问题,我国工伤赔付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不以劳动者是否存在过错为前提。原告自行制定处罚规则,对工伤职工罚款以变相减轻赔偿责任,违背劳动法规强制性规定,属无效行为。因此,原告收取的罚款应予退还。

风险提示

劳动者因工受伤,用人单位不得以造成损失为由对其进行罚款。即便内部规章制度有此规定,该条款亦属无效。

企业经营风险应由企业自身承担,不得转嫁给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工伤责任属于用人单位的无过错责任,即使事故由劳动者本人过错导致,单位仍须承担责任,更无权通过罚款惩罚职工。《社会保险法》旨在维护公民享受社保待遇的合法权益,单位为员工缴纳社保是法定义务,任何以罚款形式变相侵害员工待遇、减轻自身责任的行为,均无法得到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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