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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合规|保险从业人员的劳动关系如何认定?

人力资源合规|保险从业人员的劳动关系如何认定? 合规周知
2026-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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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深入剖析人力资源合规管理的痛点,涵盖入职、在职及离职全周期。圣典律师专家团队结合典型案例、法规政策及企业制度落地实践,为企业提供商事法律合规专项辅导,重点解析用工风险,助力企业构建规范的劳动用工管理体系。

基本案情

华某保险代理公司(简称“华某公司”)及其四川分公司(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主营保险代理销售业务。2020 年 5 月,华某四川分公司免去汪某职务并解除合约。汪某不服,主张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提起仲裁要求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补缴社保。仲裁委驳回其请求后,汪某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汪某与华某四川分公司之间是劳动关系还是保险代理关系。法院综合以下事实认定双方未建立劳动关系:

第一,法律关系性质明确。依据《保险法》及相关监管办法,保险销售人员与代理机构之间属平等主体间的民事代理关系。经查,汪某在保监会系统登记为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其业务范围、执业类型及工号均符合代理特征。虽然汪某接受业务培训及督查,但这属于行业法定管理要求,不同于劳动关系中具有强人身隶属性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

第二,报酬发放特征显著。汪某所得报酬按“佣金+津贴+奖金”计算,波动极大(从百余元至六万余元不等,甚至出现负数),且不受最低工资标准限制。此外,其领取的款项性质为佣金,符合《保险法》关于佣金仅支付给保险代理人或经纪人的规定,进一步印证了其代理人身份。

第三,缺乏劳动关系佐证。华某四川分公司的员工名册及社保缴费记录中均无汪某信息。汪某作为主张劳动关系成立的一方,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及事实。

综上,法院认定汪某与华某四川分公司之间系保险代理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风险提示

保险行业从业关系具有多元性,既可能存在劳动关系,也可能构成委托代理关系,实践中极易混淆。企业在用工管理中,应厘清两种法律关系的本质区别,准确界定合作性质。判定是否构成劳动关系,需严格参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 [2005]12 号),重点从人格从属性(人身依附)和经济从属性(财产依附)两个维度进行综合分析,以规避潜在的用工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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