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旨在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精准打击涉税犯罪,同时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护航民营经济发展。
一、明确非法出售、虚开发票等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解释》对刑法分则第三章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涉及的 14 个罪名定罪量刑情节作出全面规定。重点调整了原有三个涉税司法解释的标准,如提高逃税罪的入罪数额门槛。针对假发票泛滥及虚开猖獗现状,《解释》进一步明确了伪造、非法出售、购买及虚开发票等各类涉发票犯罪的具体定罪量刑标准。
二、限缩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适用范围
遵循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解释》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进行限缩解释。本罪核心打击对象是利用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功能进行的虚开行为。对于仅为虚增业绩、融资或贷款等目的而虚开,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行为,排除在本罪打击范围之外。此举旨在防止轻罪重判,契合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政策精神。
三、明确新型逃税手段及骗取出口退税认定
《解释》首次将签订“阴阳合同”明确列为逃税手段之一。针对近年来文娱领域等地发生的通过“阴阳合同”隐匿收入、分解财产进行逃税的恶劣案件,该规定为司法机关提供了确切依据。
此外,针对骗取出口退税多发态势,《解释》详细列举了“假报出口”的 8 种表现形式,划定法律“红线”,为从严打击此类犯罪提供明确指引,引导市场主体守法经营。
四、明确补缴税款、挽回损失的从宽处罚政策
为最大限度挽回税收损失并鼓励改过自新,《解释》细化了逃税罪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将纳税人补缴税款的期限延长至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前,且包含经批准的延缓或分期缴纳期限,避免因补救时间短促而无法适用免责条款。
在刑事诉讼程序中,被告人若能积极补税挽损,且被告单位完成有效合规整改,可依法从宽处罚。情节轻微者可不被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同时规定,若税务机关未依法下达追缴通知,不得直接追究纳税人刑事责任,以此督促税务机关履职尽责。
五、明确单位危害税收犯罪的处罚原则
《解释》规定,单位实施危害税收征管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参照自然人犯罪标准执行。同时完善行刑衔接机制:对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但需给予行政、政务处分的案件,依法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要求反馈结果,杜绝处罚真空。此外,《解释》还依据共同犯罪原理,对危害税收共同犯罪的认定作出了明确规定。
知名药企补缴税款及滞纳金超 3 亿元
2024 年 3 月 19 日,某知名上市药企发布业绩快报披露:在接受主管税务机关对 2020 年至 2022 年纳税情况的辅导中,因独立纳税门店房租等经营费用由总部统一签订合同,被认定为视同销售事项。该企业需补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约 2.33 亿元,加收滞纳金约 0.77 亿元,合计超 3 亿元。此次税务辅导不涉及行政处罚。
药企因十年前虚开被追罚近三亿
哈尔滨某药企 2014 年因涉嫌虚开发票和偷税被追责。2024 年 1 月,时隔十年,哈尔滨市税务局下达处罚告知书,要求其补税、缴纳滞纳金及罚款总计超两亿元。调查显示,该药企通过低价购入、高价售出药品,并利用第三方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资金流向显示,第三方公司扣除开票费后,将剩余资金以销售费用名义回流至药企控制账户,形成完整的虚开证据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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