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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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境外上市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25〕252 号) -
实施时间:2026 年 4 月 1 日
政策四大核心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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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主体下放至银行:境内企业境外上市初始、变更、注销登记统一由注册地省级或计划单列市银行办理;仅使用境内资金回购境外股份需到属地外汇局办理回购专项变更登记。 -
统一登记办理时限:上市、增发、H 股全流通、股权变更等事项,须在完成后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股份回购需提前 20 个工作日办理登记。 -
资金管理便利化:募集资金、减持所得可以外币或人民币调回境内,外币资金可自主结汇;符合条件可留存境外使用;H 股全流通的上市公司对境内股东的分红款通过中国结算直接在境内以人民币派发。 -
合并办理减负:企业名称、地址等基础信息变更,可与增发、减持、全流通等业务一并办理,无需重复提交材料。
适用范围
境外上市初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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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场景:境内企业境外上市 -
办理时间:境外上市挂牌或超额配售完成 30 个工作日内(事后报告) -
办理地点:境内上市企业所在地银行
境外上市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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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企业名称、注册地址、境内流通股股东信息变更; -
b.股份注销、可转债转股、资本公积或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等资本变动; -
c.境内股东增持、减持、转让境外股份,股权结构发生变化; -
d.内资股、非流通外资股经证监会备案开展 H 股全流通; -
e.增发、配股、超额配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
f.境内资金回购境外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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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c/d/e 项:变更事项完成后 30 个工作日内至银行办理;基础信息变更可与增发、全流通合并办理; -
f 项(境内资金回购):拟回购前 20 个工作日,前往属地外汇局办理回购专项变更登记;境外资金回购仅需银行变更登记。
境外上市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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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场景:境内上市企业从境外证券市场退市(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境外摘牌、私有化、吸收合并、终止境外上市地位等) -
办理地点:境内上市企业所在地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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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红线不可逾期 上市、股权变更、H 股全流通完成后超 30 日、拟回购前 20 日未登记,将触发外汇合规核查,影响资金跨境收付。 -
区分办理渠道 绝大多数变更业务均可在银行办理;仅使用境内自有资金回购境外股份的业务,需提前至外汇局办理回购登记。 -
登记凭证妥善留存 初始登记凭证是变更、注销唯一原始凭证,丢失需向原办理银行申请补办。 -
募集资金用途严格匹配披露文件 申请书中资金使用计划必须与招股书、股东大会决议、港交所披露公告完全一致,否则银行不予受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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