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5 号
为加强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26 年第 21 号)等规定,现就有关征管事项公告如下:
一、主管税务机关的确定
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管理以与装入离岸信托财产相关的境内主要生产经营企业登记注册地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若无境内相关生产经营企业,则以纳税人境内财产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有异议的,由税务部门予以确定。
二、纳税申报期限
1. 居民个人:应当在财产装入离岸信托的次年 3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就财产装入时的财产转让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2. 非居民个人:应当在财产装入的次月 15 日内,就财产装入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财产转让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后续收益及分配申报
1. 居民个人装入财产:应当于每年 3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就上一年度离岸信托产生的收益(按“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申报缴税。
2. 非居民个人装入且受益人含居民个人:居民个人应当在取得离岸信托分配所得的次年 3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申报缴税。
四、申报资料要求
1. 居民个人装入财产: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B 表),附报《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纳税明细表》《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年度报告表》,以及财务报表、运营收益和分配资料等。
2. 非居民个人装入财产:填报《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 表),附报《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纳税明细表》《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年度报告表》。
3. 首次申报附加资料:无论居民或非居民个人,首次申报时均需附报离岸信托协议(或等效文件)、财产明细清单、组织架构信息及相关资料。
4. 非居民装入且受益人含居民个人:居民个人申报时填报 B 表,附报纳税明细表及分配所得佐证资料。
注:提供外文资料的,应当同时提供中文翻译件。
五、信托终止清算申报
1. 居民个人装入财产终止:在清算完成之日次月 15 日内申报,报送清算纳税申报表、报告表,并附报终止当年 1 月 1 日至终止日的运营收益、清算收益及分配资料。
2. 非居民个人装入财产终止:取得信托财产的居民个人在清算完成之日次月 15 日内申报,报送清算纳税申报表及分配所得佐证资料。
六、身份变更与继承情形
1. 居民转为非居民:在转为非居民个人之日次月 15 日内申报,报送清算纳税申报表、报告表,并附报当年 1 月 1 日至转变日的运营收益及分配资料。
2. 居民死亡且由非居民承继或无人承继:受托人或其指定境内机构在死亡次月 15 日内申报,报送清算纳税申报表、报告表,并附报死亡当年 1 月 1 日至死亡日的运营收益及分配资料。
3. 居民死亡且由其他居民承继:承继人自承继起按规定申报,填报 B 表,附报纳税明细表、年度报告表、承继信息、财务报表及收益分配资料。
七、分期缴税政策
存在信托终止或居民死亡等情形,缴纳税款确有困难的,居民个人或受托人可在纳税申报期结束前填报《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税备案表》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准予在 5 年内分期均匀缴纳。逾期备案或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
八、多人装入及混合装入规则
两个及以上个人将财产装入同一离岸信托的,应分别申报。若居民个人与非居民个人共同装入,视为全部由居民个人装入,居民个人需按规定全额申报缴税。
九、境外税款抵免
居民个人依法抵免境外缴纳的个税性质税款时,应在办理境外所得申报时填报并附报相关资料。
十、受托人义务
受托人应准确核算离岸信托运营、管理过程中的各类收益及分配情况,按年度核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财产转让所得”,并协助纳税人完成申报缴税及资料报送。
十一、财产价值评估
纳税人无法提供财产价值或提供价值不合理的,税务机关可转请政府价格成本和认证机构进行评估。
十二、法律责任
纳税人、受托人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未按规定提供资料、申报缴税,或中介机构违规导致未缴、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将依法处理处罚。
十三、过渡期安排
本公告发布前已装入财产的纳税人,应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实施后首次申报时,补报信托设立年度及 2025 年度的年度报告表、历年财务报表等资料。
十四、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相关报表(略)
国家税务总局
2026 年 7 月 24 日
政策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解读
为落实《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26 年第 21 号),加强征收管理,税务总局发布本公告(2026 年第 15 号)。现对重点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条例,财政部、税务总局已发布 2026 年第 21 号公告明确实体政策。本公告作为配套文件,旨在细化征管流程,便利纳税人申报缴税。
二、主管税务机关确定规则
遵循“实质重于形式”与“便利征管”原则,按以下顺序确定:
- 与装入财产相关的境内主要生产经营企业登记注册地;
- 无境内企业的,按境内财产所在地;
- 既无境内企业也无境内财产的,按境内经常居住地。
对于 2025 年度已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延续原汇算清缴税务机关为主管机关。
案例 1:纳税人 A 控制甲地境内企业,将境外关联股权装入信托,主管机关为甲地税务机关。
案例 2:纳税人 B 无境内经营,将乙地境内财产关联的境外财产装入信托,主管机关为乙地税务机关。
案例 3:纳税人 C 无境内经营及财产,经常居住地为丙地,将境外现金装入信托,主管机关为丙地税务机关。
三、办税渠道
鉴于离岸信托涉税复杂性,初期纳税人需携带资料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后续将开通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办理渠道。
四、申报资料清单
根据不同情形,纳税人需填报相应的纳税申报表(A 表或 B 表),并附报纳税明细表、年度报告表、财务报表、收益分配资料及信托协议等。涉及外文资料须提供中文译本。
五、分期缴税政策详解
针对信托终止等环节税负较重情形,允许在备案后 5 年内分期均匀缴纳。纳税人须在申报期结束前提交备案表,逾期或不符合条件者不予受理。
案例 4:纳税人 D 于 2026 年 11 月完成信托清算,因缴税困难于 12 月 2 日备案,获准分 5 年(至 2031 年 11 月)均匀缴纳税款。
六、境外税款抵免
居民个人在境外已缴纳个税性质税款的,符合抵免条件的,可在申报境外所得时凭纳税凭证办理抵免。
七、受托人责任与违规处罚
受托人负有核算收益、协助申报的义务。纳税人、受托人或中介机构若未按规定履行义务导致税款流失,将依据税收征管法严肃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