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月 24 日,中国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26 年第 21 号),在高净值人群与企业界引发强烈反响。该文件首次系统性明确了中国税收居民设立离岸信托及存续收益的个人所得税处理规则,标志着长期被视为财富保护与税务筹划“利器”的离岸信托,正式被纳入国家税网。
《联合早报》刊文指出,这是中国在加强跨境财富监管、提升税务合规方面迈出的重大举措,海外架构不再是逃避国内纳税义务的“避风港”。
资料图/来源:联合早报
一、核心变化:穿透信托外壳,全环节按 20% 征税
此次公告的核心突破在于税收层面彻底“看穿”了离岸信托的法律形式。新规明确,只要委托人是中国居民个人,无论信托类型如何、财产由受托人还是下设境外实体持有,均需按个人所得征税。
针对离岸信托的设立、存续和终止三个环节,公告明确规定个人所得税税率统一为 20%。财政部与税务总局指出,此举旨在遏制利用低税负地区离岸信托转移资产、隐匿财富及逃避税的行为,提高税收透明度,维护国家权益与社会公平。
资料图,来源:财政部官网
二、六大纳税节点详解
依据公告条款,以下六种情形将触发明确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
1. 财产装入:视同转让,即时征税
居民个人将财产(含资金、股权、房产等)装入离岸信托,无论是直接转移给受托人、转入境外实体,还是通过代持方式,均视为财产转让。需以装入时的市场价值扣除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 20% 个税。
2. 存续期间:无论分配与否,按年申报
新规打破“不分配不交税”的旧有认知。居民个人离岸信托及其控制的境外实体,在存续期间产生的收益(含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等),无论是否实际分配,均以该居民个人为纳税人按年申报,税率 20%。信托管理费、法律服务费等不得抵减应纳税所得额,但境外已缴税款可依法抵免。
3. 信托终止:清算收益一次性完税
当离岸信托终止时,全部信托财产的清算收益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 20% 个税。信托终止当年的收益也需按存续期规则申报,确保信托从设立到注销全程处于税收监控之下。
4. 身份变更:放弃税务身份视同清算
居民个人在信托存续期间转为非居民个人的,视同在转身份当日按市价处置了全部信托财产,须就增值部分一次性缴纳 20% 个税。此外,若取得外国国籍或永居权但主要经济利益仍在中国境内,仍被判定为有住所居民个人,须履行全球纳税义务。
5. 财富传承:去世触发申报义务
居民个人死亡后,若离岸信托由非居民承继或无人承继,受托人须在次月 15 日内,以死亡当日财产市值扣除原值后的余额代为申报纳税。若由其他居民个人承继,则视为新设离岸信托,继续按新规纳税。
6. 非居民设立:利益流入中国即征税
非居民个人设立的离岸信托,若向中国居民分配收益,或通过借款、代付费用、低价使用资产等方式使居民获益,均被“视同分配”,由受益居民按 20% 税率纳税。若非居民信托实质由居民个人控制,将直接视同为居民个人离岸信托进行全面征税。
示意图,来源:AI 生成
三、历史追溯:90 天宽限期是最后机会
针对过往年度,公告第十七条设立了有限的合规窗口。对于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应缴未缴的税款,以及 2026 年 1 月 1 日前信托存续期间产生的收益,纳税人需在公告实施之日(2026 年 7 月 24 日)起 90 天内主动申报补缴。在此期间主动申报者,不加收滞纳金。
这 90 天是高净值人群“软着陆”的关键期。逾期未缴将依法加收滞纳金,涉嫌偷逃税的还将面临罚款。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所有新产生的财产装入及信托收益均严格按新规执行,不再有任何缓冲。
资料图,来源:税务局官网
结语:透明化监管时代全面到来
2026 年第 21 号公告的生效,标志着中国个税征管网络已完整覆盖以离岸信托为载体的跨境财富安排。从财产装入、存续收益到退出、身份变更及传承,各环节均设定了明确的 20% 税负。
对于已搭建或计划搭建离岸信托的企业家而言,时间窗口正在急剧收窄。面对仅剩不到 3 个月的无滞纳金补申报期,尽早梳理海外架构、评估历史风险并寻求专业协助已成为首要任务。海外架构不再是避风港,税收合规的刚性时代已经全面到来。
*资料来源:中国财政部、税务局、红星新闻、凤凰财经、新加坡联合早报等综合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