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于 23 日发布公告,依据《1974 年贸易法》第 301 条,以所谓“强迫劳动”为由,宣布对数十个国家和地区加征 10% 至 12.5% 的新关税,以替代即将到期的全球进口关税措施。新关税将于美国东部时间 7 月 24 日 0 时 01 分正式生效。
此前,特朗普政府在最高法院否决其大规模关税计划后,实施了临时性 10% 全球关税,该措施将于美东时间 7 月 24 日 0 时 01 分到期。
在途货物豁免政策:若货物在美东时间 2026 年 7 月 24 日 0:01 前已装船并处于最后运输途中,且于 2026 年 7 月 28 日 0:01 前完成进口报关,可免缴此次新 301 关税。
新 301 关税四大档次详解
本次新 301 关税针对不同经济体及商品类别,划分为以下四个征收档次:
第一档:额外加征 10%
适用对象:已设立“强迫劳动”进口禁令、通过“互惠贸易协定(ART)”作出承诺,或已实施部分限制措施的经济体。
涉及名单:阿根廷、孟加拉国、柬埔寨、加拿大、厄瓜多尔、萨尔瓦多、危地马拉、洪都拉斯、印度、印度尼西亚、约旦、马来西亚、墨西哥、巴基斯坦、斯里兰卡、特立尼达和多巴哥、英国。
第二档:补足至 10%(301 关税 + MFN 税率=10%)
征收规则:针对最惠国(MFN)税率低于 10% 的商品,加征 301 关税以补足至 10%;若 MFN 税率已大于等于 10%,则 301 加征率为零。
适用方:欧盟、中国台湾省。
第三档:补足至 12.5%(301 关税 + MFN 税率=12.5%)
征收规则:针对 MFN 税率低于 12.5% 的商品,加征 301 关税以补足至 12.5%;若 MFN 税率已大于等于 12.5%,则 301 加征率为零。
适用方:日本、韩国、瑞士。
第四档:额外加征 12.5%
征收规则:直接加征 12.5%,不设补足机制。
涉及名单:中国大陆、中国香港、越南、阿尔及利亚、安哥拉、澳大利亚、巴哈马、巴林、巴西、智利、哥伦比亚、哥斯达黎加、多米尼加共和国、埃及、圭亚那、伊拉克、以色列、哈萨克斯坦、科威特、利比亚、摩洛哥、新西兰、尼加拉瓜、尼日利亚、挪威、阿曼、秘鲁、菲律宾、卡塔尔、俄罗斯、沙特阿拉伯、新加坡、南非、泰国、土耳其、阿联酋、乌拉圭、委内瑞拉。
重要叠加规则
- 与旧 301 关税叠加:新 301 关税与此前已有的 301 关税为叠加征收关系。
- 与 232 关税独立:新 301 关税与 232 关税(钢铝等产品关税)不叠加,两者独立适用。
· 本文内容基于官方公开信息整理,仅供外贸行业人士参考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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