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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合规|无用工资格的经营业主应否承担非法用工单位一次性赔偿责任?

人力资源合规|无用工资格的经营业主应否承担非法用工单位一次性赔偿责任? 合规周知
2026-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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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聚焦人力资源合规管理,深入剖析入职、在职及离职全周期的法律痛点。圣典律师团队结合典型案例与法规政策,从企业内部制度构建到落地执行,全方位解读用工合规风险,为企业提供专业的法律实务指引。

基本案情

2018 年 5 月,徐某入职赵某经营的彭州市某塑化厂从事机器操作工作。该厂未办理工商登记,占地约 480 平米,主要从事塑料废品粗加工。徐某由厂方管理人员安排工作并领取报酬。

同年 9 月 16 日,徐某在工作中左手被卷入塑化机致伤,住院 107 天,经鉴定为五级伤残。赵某支付了医疗费及生活费。随后,徐某向劳动仲裁委申请非法用工一次性赔偿,获支持后赵某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双方构成雇佣关系还是非法用工关系。

非法用工关系的认定

根据《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无营业执照或未经依法登记的单位属于非法用工单位。本案中,赵某经营的塑化厂具备固定场所、一定规模设备及稳定从业人员,且存在管理行为,符合“单位”的组织形式,但未取得合法经营资质,故不具备合法用工主体资格。徐某工作具有长期性与持续性,双方存在人身从属性及经济依附性,应认定为非法用工关系,而非普通雇佣关系。

法律适用与赔偿主张

劳动者在非法用工受伤时,既可选择适用侵权责任相关法律,也可依据《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主张权利。徐某选择后者于法有据。

商业保险与赔偿责任的关系

针对赵某提出应扣除徐某已获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的主张,法院认为意外险属商业保险范畴,与非法用工赔偿分属不同法律关系。徐某获得商业保险赔付后,仍有权向赵某主张非法用工一次性赔偿,二者不冲突。

风险提示

部分经营者为规避监管或偷逃税款,未办理工商登记即设立作坊。劳动者往往难以核实其主体资格。司法实践中,若用工方具备固定场地、设备及人员管理特征,即便无营业执照,只要双方关系具备劳动关系实质(人身从属性、经济依附性),劳动者即可依据《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要求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企业务必依法登记,规范用工,避免陷入非法用工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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