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雷 XX 与被告何 XX 系朋友关系,何 XX 实际经营被告三公司。基于信任及购车优惠承诺(指导价 193800 元,优惠价 157800 元),双方达成口头购车协议。原告先后向何 XX 指定账户转账共计 85000 元(含定金及车款),并自行购买车辆保险。后因何 XX 拒绝支付车款导致交车失败,虽退还部分款项及保费,但仍拖欠剩余车款 60000 元及部分保费。何 XX 随后失联,原告遂起诉要求三被告连带退还欠款并赔偿损失。
被告何 XX、杨 XX 及永州市 XX 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一审法院查明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3 年 5 月 28 日,原被告达成口头买卖合同,约定以 157800 元购买丰田威兰达汽车。原告依约分三次向被告指定账户支付款项合计 85000 元,并缴纳相关保险税费。因被告未能按期交车,双方于 2023 年 7 月 11 日协议解除合同。此后,被告陆续返还部分车款及保费,但截至审理时,仍欠付汽车款 60000 元及保费 344.69 元未还。
上述事实有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居间协议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佐证,法院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认为
法院认为:
一、合同效力与解除。原被告达成的口头买卖合同及后续解除协议均合法有效。合同解除后,被告应返还未退还款项。原告主张返还车款 60000 元及保费 344.69 元,事实清楚,法院予以支持。
二、逾期利息计算。鉴于双方未约定违约金,且违约行为发生在 2019 年 8 月之后,法院参照相关规定,酌情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65% 为基础加计 30%,即按年利率 4.745% 计算逾期付款利息,起算日为 2023 年 9 月 20 日。
三、连带责任认定。被告永州市 XX 有限公司非合同相对方;原告主张被告杨 XX 为合伙人但未提供充分证据,故对原告要求两被告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四、其他损失。原告主张的误工费、交通费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裁判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何 XX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雷 XX 返还汽车款及保费共计 60344.69 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 60344.69 元为基数,自 2023 年 9 月 20 日起按年利率 4.745% 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雷 XX 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未按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将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律师简介
En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