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3 年 9 月 26 日,原告孙某某与被告朱均全签订购车合同,约定以 61.8 万元购买一辆保时捷 Cayenne。原告支付定金 3000 元至被告指定账户,约定余款待办理转籍手续后付清。合同明确被告需确保车辆手续合法并配合过户,若违约需承担车价 20% 的违约金及律师费等损失。
履约过程中,被告未按期交付车辆且失联。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定金、支付违约金 10 万元及维权费用。
被告辩称:双方实为中介关系而非买卖关系;合同未约定具体交车时间,且二手车交易存在上游车主反悔的风险,不应适用高额违约金条款;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
经审理,法院确认了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原告因无法向案外人杨某交车而赔偿 6 万元(含违约金 5 万、退定金 1 万)的事实。
一审法院查明
法院认定,原被告之间构成买卖合同关系。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律师费 3000 元、保全担保费 500 元。
另查明,原告控制的绍兴某某贸易有限公司曾于 2023 年 11 月 1 日将涉案车辆转售给案外人杨某。因原告无法向被告提车导致对杨某违约,最终向杨某赔付共计 6 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
关于法律关系,涉案合同具备买卖合同必备条款,被告关于“中介关系”的抗辩不予采纳。被告未按约定期限交车致合同目的落空,双方同意解除合同,法院予以确认。
关于违约责任,被告违约导致原告对案外人承担赔偿金及预期利益损失。但原告在未取得车辆所有权时即与第三方签约,存在忽视交易风险、扩大损失的过错。综合考量,法院酌情将违约金调整为 4 万元。原告主张的律师费及保全费符合约定且金额合理,予以支持。
一审裁判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与被告的购车合同于 2024 年 1 月 17 日解除;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返还原告定金 3000 元,支付违约金 40000 元及律师费、保全费共计 3500 元,合计 46500 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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