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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PTE“技术方案匹配”审查规则看药品注册与专利撰写的协同——基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开审查案例的分析

从PTE“技术方案匹配”审查规则看药品注册与专利撰写的协同——基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开审查案例的分析 IPRdaily
2026-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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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以国知局公开发布的审查决定、审查意见通知书及补正通知书为分析样本,初步梳理了药品专利期限补偿(PTE)审查中的实体匹配规则,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探讨其对药物专利撰写策略与药品上市申报路径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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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基于国知局公开的审查决定及通知书,梳理药品专利期限补偿(PTE)中的实体匹配规则,并探讨其对药物专利撰写与上市申报的影响。"


来源:IPRdaily 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张素云 江苏瑞途律师事务所



药品专利期限补偿制度实施五年来,国家知识产权局通过大量审查实践,确立了以“技术方案匹配”为核心的裁判规则。本文梳理了 PTE 审查中的实体匹配规则,并分析其对药物专利策略及上市路径的影响。


关键词:药品专利期限补偿;技术方案匹配;保护范围限缩

摘要


引言

引言




2021 年 6 月 1 日,新《专利法》施行标志着中国药品专利期限补偿(PTE)制度落地。该制度旨在补偿新药上市审评审批占用的时间,补偿期不超过五年,且上市后总有效专利权期限不超过十四年。

制度运行五年后,行业关注焦点已从“能补多少天”转向“补偿期究竟保护什么”。核心争议在于:获得补偿期的专利保护范围是否与正常保护期存在差异?宽泛的保护逻辑在 PTE 延长期是否适用?这些问题的答案将直接界定原研药企的独占边界及仿制药企的规避空间。


1

国知局正在形成独立的 PTE 技术方案匹配规则体系


经研读公开审查案例,目前 PTE 审查实行严格的“一一对应原则”。基础化合物与药用盐、化合物与水合物、不同结晶形态、上下位适应症及具体工艺参数,均可能被认定为不同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中未明确记载者不予推定覆盖,不满足匹配条件则无法获得补偿期。


1、活性成分结构的匹配性

1、活性成分结构的匹配性



案例 1. 悦康爱地那非案:化合物权利要求不当然涵盖其盐


悦康药业枸橼酸爱地那非片案(ZL02100198.7)提供了清晰的裁判样本。药品说明书明确记载活性成分为爱地那非的枸橼酸盐。然而,该专利中仅权利要求 1 保护通式 (I) 化合物及其可药用盐,而从属权利要求 2-3 主题仅为“化合物”,未包含“可药用盐”。


图 1 悦康药业枸橼酸爱地那非片的说明书


图 2 专利 ZL02100198.7 的权利要求


审查意见认定:仅权利要求 1、6-7 包括新药相关技术方案,权利要求 2-5、8-9 不包括。核心在于权利要求 2-3 主题限定为化合物本身,不包括其盐。即便请求人主张系笔误,审查员认定专利权保护范围仍以权利要求内容为准。当主题为化合物本身时,不包含其盐、溶剂合物等衍生物。


该案表明,PTE 审查中基础化合物与药用盐属于不同技术方案。正常保护期内可能适用的等同原则,在 PTE 审查中不成立。仅专利明确记载的限定性结构方可匹配获批药品。


案例 2. 阿斯利康达格列净案:化合物权利要求不当然涵盖其水合物


阿斯利康达格列净片案(ZL200910158686.6)将焦点前移至“活性成分”认定。药品说明书记载活性成份为“达格列净与(2S)-1,2-丙二醇的水合物(1:1:1)”,是一个完整分子实体。


图 3 达格列净片药品说明书


涉案专利权利要求 1 保护达格列净化合物本身或其盐。请求人主张药理活性母核为达格列净,应被覆盖。但国知局认定指定权利要求均不包括新药相关技术方案。


图 4 专利 ZL200910158686.6 的权利要求[2]


审查员指出,新药相关技术方案应以药监部门批准的结构为准。说明书明确记载活性成分为完整的水合物分子实体,而非达格列净本身。因此,仅涉及化合物本身的权利要求不匹配。


本案启示:PTE 审查中的“活性成分认定”实行严格文本对应标准,以药品说明书记载的完整分子实体为准,不做拆分解释或推定覆盖。


案例 3. 浙江医药苹果酸奈诺沙星案:盐不当然涵盖盐的半水合物


浙江医药苹果酸奈诺沙星氯化钠注射液案(ZL200610074123.5)明确了“盐与水合物”的关系。药品说明书记载活性成分为“苹果酸盐半水合物”,而专利权利要求 1 保护的是“苹果酸盐”。


图 5 苹果酸奈诺沙星药品说明书


国知局认定二者不匹配。在 PTE 审查中,游离碱、药用盐、盐的水合物被视为不同的物质形式,不因“盐是水合物的主体”而推定包容。不适用“上位概念自动覆盖下位具体形态”的规则。


2、活性成分形态的匹配性

2、活性成分形态的匹配性



案例 4. 诺华诺欣妥案:晶型/结晶形态须有药监文件对应记载


华沙库巴曲缬沙坦钠片案(ZL200680001733.0)将焦点延伸至“物质形态”。专利权利要求限定了固体及结晶形式,但药品注册证书和说明书中均未记载活性成分的“固体/结晶形式”。


图 6 沙库巴曲缬沙坦钠片药品说明书


请求人提交的佐证材料因来源不明(非官方注册资料),未被采纳。该案表明,PTE 审查中的晶型、结晶形态等特征匹配,均须在药品官方注册资料中有对应记载。非官方来源材料不作为认定依据。


3、工艺的匹配性

3、工艺的匹配性



案例 5、天津东方华康益气通窍丸案:工艺参数须有药监文件对应记载


该案涉及中药新药益气通窍丸。专利权利要求限定了具体的制备步骤和工艺参数(如提取时间、比例、温度等)。审查员将专利参数与药监部门核准的《药品注册标准》比对,发现多项参数在药监文件中“未记载”。


最终,权利人将指定权利要求调整为仅包含产品权利要求(权利要求 1),才获准补偿。该案表明,PTE 审查中的“工艺参数匹配”实行严格文本对应标准。专利中限定的任何具体参数,必须在药监核准文件中有明确记载,否则将被排除在补偿范围之外。


4、适应症的匹配性

4、适应症的匹配性



案例 6、京新地达西尼案:适应症上下位概念不予推定包容


京新药业地达西尼胶囊获批适应症为“失眠”。专利权利要求限定为“维持性失眠和/或终期失眠”。企业主张后者是前者的下位概念,应被包容。


图 7 京新药业地达西尼胶囊药品说明书


国知局认定不匹配。因为指定权利要求仅涉及获批适应症中的部分下位分型,属于局部技术方案,不包括新药相关技术方案。后续权利人调整权利要求,使其涵盖减少睡眠潜伏期、增加总睡眠时间等与“失眠”治疗目的相匹配的临床终点后,才获准补偿。


图 8 专利 ZL 200880112316.2 的权利要求


该案表明,PTE 适应症比对并非机械逐字对应,但坚持以药监批准内容为边界。对于限定特定亚型或增设额外限定的权利要求,即便医学上存在包含关系,也未必被认定匹配。审查员会结合临床疗效指标进行整体判断,确认是否存在实质性技术对应关系。


5、PTE 匹配规则的统一审查逻辑

5、PTE 匹配规则的统一审查逻辑



综上,不同类型技术特征的 PTE 匹配遵循一致的审查逻辑:以药监部门批准的技术方案为唯一比对基准,重点考察指定权利要求是否“包括”获批技术方案。凡批准内容未明确记载的技术特征,不通过推定、等同或扩张解释纳入补偿范围。PTE 审查关注的是“药监部门批准了什么”,而非“专利能够保护什么”。


2

PTE 技术方案匹配规则的法理基础:专利保护逻辑与药品审批逻辑的分离


国知局在 PTE 审查中采用的技术方案比对标准,与专利侵权判定逻辑存在明显差异。侵权判定适用“权利要求解释 + 等同原则”,而 PTE 审查坚持严格对应,不适用扩大解释。

1、PTE 补偿的是审批损耗时间,而非技术贡献

1、PTE 补偿的是审批损耗时间,而非技术贡献



专利侵权制度关注技术贡献,需防止规避;而 PTE 是对监管审批延迟的补偿,其基础是专利权有效期内因审评审批造成的期限损耗。PTE 制度的逻辑起点是药品上市许可,回答的是“药监部门批准了什么”,这决定了其解释路径必然不同于侵权判定。

2、药监审批对象是具体技术方案

2、药监审批对象是具体技术方案



药监部门批准的对象始终是具体、确定且可识别的药品技术方案,而非抽象概念。若允许依据等同原则扩张解释,可能导致补偿范围超出审批范围,违背 PTE 制度初衷。

3、PTE 审查正在形成区别于授权审查和侵权判定的独立解释体系

3、PTE 审查正在形成区别于授权审查和侵权判定的独立解释体系



当前 PTE 审查正形成一套具有鲜明行政审批色彩的独立解释体系,呈现三个显著特征:

第一,药监文件优先。药品注册证书、说明书及核准的 CTD 资料是核心依据,自行提交的材料通常难被采纳。

第二,严格文本对应。盐型、晶型、工艺参数等均要求明确稳定的对应关系,未记载者不推定纳入。

第三,不适用等同原则。关注点在于获批方案是否被明确记载,技术常识或功能等效难以替代文本对应。

虽然相关规则尚未经大量司法检验,但“严格文本对应”、“药监文件优先”已成为当前 PTE 审查的核心取向。


3

PTE 时代的专利布局挑战与注册协同


PTE 审查实践正在反向影响创新药研发、专利布局及注册申报的全流程决策,推动知识产权管理从“保护范围导向”向“保护范围与审批对象协同导向”转变。

1、研发阶段:药学形态专利的重要性持续提升

1、研发阶段:药学形态专利的重要性持续提升



国知局对活性成分的认定以获批的完整技术方案为基础,盐型、水合物、晶型等药学形态的重要性凸显。这些形态不仅用于构建专利组合,更直接决定能否获得 PTE 补偿。若上市药物为特定盐型或晶型,而专利未对应布局,将导致匹配失败。企业需确保获批技术方案在专利体系中有准确支撑。

2、注册阶段:专利与注册资料协同成为必要动作

2、注册阶段:专利与注册资料协同成为必要动作



PTE 匹配的实现高度依赖药监核准的注册资料。CTD 文件、药品注册标准及说明书已成为审查重要依据。专利文件与注册资料不再是独立体系,企业在准备上市申报材料时,应特别关注:

第一,说明书中活性成分名称、适应症表述是否与拟用于 PTE 申请的权利要求对应;

第二,CTD 文件中结构、晶型等记载是否支持未来技术方案匹配;

第三,注册标准中的工艺参数是否与专利权利要求保持一致。

PTE 问题已前移至药品注册申报阶段。

3、PTE 可能倒逼专利申请撰写模式改变

3、PTE 可能倒逼专利申请撰写模式改变



传统医药专利撰写追求保护范围最大化,但 PTE 制度引入了新的评价维度。未来药企不仅需关注保护范围宽度,更需关注权利要求与获批药品的精准对应。只要无法形成稳定明确的对应关系,即可能影响补偿资格。

未来医药专利布局需同时满足两种需求:一方面通过合理权利要求体系应对市场竞争;另一方面确保商业化药品的核心技术特征在专利中得到准确体现。这不仅是撰写策略调整,更是知识产权管理模式的重要变革。


4

结论


自 2021 年中国药品专利期限补偿制度建立以来,国知局已逐步形成相对稳定的审查逻辑:PTE 期间保护的是药监部门实际批准上市的特定药品技术方案,而非专利理论上能覆盖的全部方案。

在此逻辑下,盐与游离碱、水合物与非水合物、晶型与非晶型等不再按传统专利法规则判断,而是回归药品审批文件确认的技术事实。PTE 审查核心是“药监部门批准了什么”。

这意味着 PTE 正在形成一种兼具专利法与药品监管法特点的特殊制度体系。对于创新药企业,药品专利管理重心正从单纯追求宽保护范围,转向专利布局、药学研究与注册申报的协同管理。未来决定 PTE 价值的,是专利能否与最终获批药品形成准确、稳定且可验证的对应关系。


注释:

[1]《专利审查指南》(2023)修改解读(二)

[2] 权利要求 1 为化合物,权利要求 2 为具体化合物,权利要求 3 为药物组合物。虽然权利要求 3 涉及药物组合物,但其引用的权利要求 1 本身不包含水合物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 3 亦不匹配。


张素云作者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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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从 PTE“技术方案匹配”审查规则看药品注册与专利撰写的协同——基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开审查案例的分析)


来源:IPRdaily 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张素云 江苏瑞途律师事务所






编辑:IPRdaily 辛夷          校对:IPRdaily 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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