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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专利挖掘:识别“使用环境特征”
二、权利要求布局:构建多梯度保护
三、说明书撰写:充分说明技术效果
四、总结
在专利撰写实务中,代理师通常被要求避免使用环境特征。然而,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多份典型判例的出台,使用环境特征的认定标准与侵权判断规则已逐渐清晰。本文将探讨如何在专利撰写中合理运用此类特征。
专利挖掘:识别“使用环境特征”
01
专利挖掘:识别“使用环境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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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专利挖掘阶段,代理人需对技术方案进行场景解构,明确区分方案本身的构成要素与其应用的使用环境特征。
1. 什么是“使用环境特征”?
使用环境特征是指权利要求中用来描述发明所使用的背景或者条件的技术特征 [1]。按限定对象不同,技术特征可分为直接限定方案本身的结构、组分、材料等,以及通过限定方案之外的内容(如使用背景、条件、适用对象)来间接限定方案的技术特征 [2]。例如:
▪“一种用于绿篱机的手柄”中的“绿篱机”[3]
▪“一种网路插头上盖自动定位结构”中的“网路线”[4]
▪“一种用于人类耳朵的塑形装置”中的“人类耳朵”[5]
上述特征并非产品内部结构或组成,而是产品使用的外部背景或条件,因此在专利挖掘阶段需敏锐识别。
2. 如何识别“使用环境特征”?
建议在审阅技术交底书时,重点考量以下三个问题:
✔ 该环境特征是否为实现发明目的所必需?
若去除该描述,技术方案仍能解决其技术问题,则该特征属于背景性特征,应避免写入独立权利要求。
✔ 该环境特征是否为唯一应用场景?
若技术方案可应用于多种场景,在独立权利要求中固定某一场景将造成不必要的限制。
✔ 该环境特征是否对创造性有实质性贡献?
若创造性体现在克服场景适配的技术障碍,该场景可作为从属权利要求或说明书记载的内容,而非独立权利要求中的强制限定。
权利要求布局:构建多梯度保护
02
权利要求布局:构建多梯度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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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1】,使用环境特征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具有限定作用。避免将其写入独立权利要求旨在保留最大保护范围;但完全不写又可能因方案过宽而在审查阶段遭遇创造性驳回。解决这一矛盾的策略是:构建对使用环境特征的多梯度保护。
1. 独立权利要求:慎用使用环境特征
独立权利要求应以最宽泛方式撰写,仅限定核心技术方案的结构、组分或步骤,避免引入不必要的使用环境特征。
案例 1:(2021) 最高院知民终 1434 号“一种用于绿篱机的手柄和绿篱机”[1]
争议焦点:涉诉专利权利要求 1 既包含手柄结构特征,又包含绿篱机结构特征。双方争议在于“绿篱机”这一使用环境特征是否对保护范围具有限定作用。
裁判要点:绿篱机的结构特征限定了手柄使用的背景和条件,属于使用环境特征,与其他特征共同限定保护范围,故具有限定作用。
笔者观点:本案发明点在于手柄本身。若独立权利要求仅围绕手柄自身结构限定,侵权比对时只需证明被诉产品具备手柄结构特征,即可避免由环境特征引发的争议。
案例 2:(2021) 最高院知民终 1921 号“网路插头上盖自动定位结构”[2]
争议焦点:被诉侵权产品是否缺少“含有多条内部芯线的网路线..."这一技术特征。
裁判要点:该特征明确上盖定位结构的适用对象为网线及使用方式,属于使用环境特征。由于被诉产品同样适用于网线且使用方式一致,故认定具备该使用环境特征。
笔者观点:本案要解决的是狭窄空间组装不便的问题,通过弹片实现自动定位。网络线仅是适用对象,即使无此特征,方案本身仍能解决技术问题。因此,撰写独立权利要求时应避免写入“适用对象”等相关特征,以规避争议。
然而,慎用并非禁用。在某些情况下,合理运用使用环境特征能获得更恰当的保护。
案例 3:(2020) 最高院知民终 311 号“在例如鞋的内鞋底的物体的表面上施加粘合剂层的机器和相关方法”[6]
争议焦点:被告是否销售了权利要求 1 中限定的“所述物体”。
裁判要点:“所述物体”不属于保护主题“一对带”的组成部件,而是加工对象,属于使用环境特征。被告销售了机器及带子,且在鞋底等物体表面施加粘合剂属合理商业用途,故认定构成侵权,无需被告销售“所述物体”。
笔者观点:本案发明点涉及在物体相对表面施加带子及其位置关系。用“物体”一词限定,既体现发明点,又涵盖广泛对象,未带来不必要限制,是合理适当的撰写方式。
2. 从属权利要求:逐层构建使用环境特征
若创造性体现在场景适配的技术障碍克服上,应在独立权利要求之外,按照“宽→窄”、“抽象→具体”的层次,在从属权利要求中逐层构建使用环境。例如:
独立权利要求 1:一种手柄,包括 A、B、C 结构。
从属权利要求 2:根据权利要求 1 所述的手柄,其特征在于,所述手柄用于绿篱机。
从属权利要求 3:根据权利要求 2 所述的手柄,其特征在于,所述绿篱机包括刀片组件和驱动电机,所述手柄通过连接件与所述刀片组件连接。
这种逐层布局的优势在于:授权阶段若独立权利要求因缺乏场景限定被质疑创造性,可将是从属权利要求中的环境特征补入;维权阶段则可根据侵权产品的实际使用环境选择合适的权利要求主张权利,实现授权与维权的动态平衡。
说明书撰写:充分说明技术效果
03
说明书撰写:充分说明技术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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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说权利要求书是“防线”,说明书就是“后方的军火库”。使用环境特征的合理运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说明书是否提供了充足的技术细节和效果描述。在审查阶段,当发明点本身被现有技术公开时,对具体应用场景的充分描述往往能为创造性争辩提供关键突破口。
在“流化床激光点火方法”案件 [7] 中,审查员认为激光点火技术已被披露,仅将应用场景变更为流化床不足以支撑创造性。
由于撰写阶段已与发明人充分沟通,说明书中不仅说明了流化床这一具体场景,还详细记载了为提升稳定性和安全性采取的改进措施,包括:
▪ 设定流化床的第一床料层高出风帽顶部的垂直距离,以提高流化效果;
▪ 在激光扫描过程中使光斑在区域内沿同一方向往复运动,保证照射均匀性;
▪ 将激光扫描区域面积设定为小于流化床炉膛横截面面积;
▪ 在扫描区域边与炉壁之间预留安全距离,避免损伤炉壁。
审查阶段,凭借说明书中对具体使用场景下多维度技术改进的描述,有效证明了应用该技术取得的实质性效果,最终获得授权。这表明,在撰写阶段对使用环境特征进行充分描述,可为确权阶段的创造性争辩预留空间。
总结
04
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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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使用环境特征在专利撰写中兼具风险与价值。一方面,要避免在独立权利要求中不当引入以防限缩保护范围;另一方面,需在说明书中充分且多层次描述该特征,并构建多梯度权利要求体系,为授权和维权留足空间。在撰写阶段妥善解决使用环境特征问题,虽对代理师提出更高要求,但这或许是实现“撰写服务于维权”目标的关键。
注释: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20 修正)
参考文献:
[1] 最高院知民终 1434 号 (2021)
[2] 最高院知民终 1921 号 (2021)
[3]CN207427897U“用于绿篱机的手柄和绿篱机”
[4]CN206834412U“网路插头上盖自动定位结构”
[5]CN101842064B“畸形耳朵的矫正”
[6] 最高院知民终 311 号 (2020)
[7]CN116608460B“流化床激光点火方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