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跨境

加盟开店两次被诉侵权,支付的33万赔偿款谁担?

加盟开店两次被诉侵权,支付的33万赔偿款谁担? IPRdaily
2026-07-27
7
导读:法院:特许人经营指导不当造成加盟商侵权,应全额担责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 IPRdaily 立场#

“法院:特许人经营指导不当造成加盟商侵权,应全额担责。”


梁心慈 作

案情回顾:加盟后两次因标识侵权被诉

加盟开店后因特许人指导不当,导致使用的标识侵权并两次被起诉,店主是否有权向特许人追偿?近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相关案件,判决特许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020 年 8 月,李先生与某餐饮公司签订合作协议,支付 39800 元加盟费经营该品牌。经营期间,在公司指导下,李先生在店招及店内装潢中使用了“啃骨头”系列标识,随后被商标权利人客某公司起诉。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认定李先生店铺侵权,判令其赔偿损失。该案二审期间,李先生在公司指导下与客某公司达成和解,承诺停止侵权,和解款由餐饮公司代付。

然而,和解后餐饮公司未指导李先生彻底整改,其重新设计的门头、墙面及灯箱仍包含“啃骨头”标识。客某公司发现后发函警示,但李先生多次整改仍未到位,导致客某公司再次起诉并主张惩罚性赔偿。法院认定李先生构成重复侵权,成都中院二审维持原判。最终,李先生向客某公司支付赔偿款 33 万余元。

李先生赔付后向餐饮公司追偿未果,遂诉至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要求退还加盟费并赔偿 33 万余元损失。法院支持了李先生的诉求。餐饮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法院裁判:特许人明知侵权仍指导,应全额担责

成都中院审理认为,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特许人应持续提供经营指导、业务培训等服务,并确保提供的经营资源真实、合法。本案中,某餐饮公司明知其指导使用的商业标识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仍持续指导李先生使用含有侵权元素的标识。该过错行为直接导致李先生对客某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故由此产生的损失应由某餐饮公司全额承担。

综上,成都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提示:加盟经营需厘清权责边界

商业特许经营(即加盟)模式中,特许人作为经营资源掌控者处于优势地位,其权利不仅限于品牌授权和收取加盟费,更包含对加盟方的管理权和指导权。相应地,特许人的经营指导义务应贯穿全过程,既包括经营资源的合法授权,也涵盖日常运营的合规指导及侵权风险排查。在因指导不当引发的侵权纠纷中,“加盟商是独立法人”不能成为特许人推卸责任的理由,法律风险应与商业权利对等。

在此提醒广大中小经营者:加盟签约前,务必核实授权与资质,确保品牌真实合法;签订合同时,明确权利边界与核心要素;经营过程中,严格规范使用商业标识,不越界操作。做到事前审查清、合同约定明、开店规范用,同时留存充足证据,善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原标题:加盟开店两次被诉侵权,支付的 33 万赔偿款谁担?法院:特许人经营指导不当造成加盟商侵权,应全额担责)

来源:人民法院报
记者:胡思行
通讯员:邹文韬 冷庆梅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0
0
IPRdaily
各类跨境出海行业相关资讯
内容 30270
粉丝 0
IPRdaily 各类跨境出海行业相关资讯
总阅读290.9k
粉丝0
内容30.3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