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月 24 日,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更新重要信息,财政部与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26 年第 21 号),旨在加强离岸信托个税征收管理。
一、政策背景与适用范围
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及通过离岸信托取得收益,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所得,需依法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本公告所称“离岸信托”,指依照境外法律设立的信托,或实质上具有类似信托功能的其他法律安排。但受所在国金融监管、面向不特定客户独立开展业务并承担风险的银行、保险、证券、基金等持牌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产品除外。
“财产装入”包括个人直接将财产转移给离岸信托或其受托人,以及通过其他个人或组织转移但由该个人实际出资、负担和控制的情形。财产范围涵盖动产、不动产及其他各类财产。
二、居民个人纳税规定
1. 财产装入环节
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以装入时市场价值扣除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申报纳税。纳税后,财产原值调整为装入时的市场价值。
2. 存续期间收益
居民个人离岸信托及其控制的境外实体,在存续期间产生的收益(无论是否分配),均以该居民个人为纳税人,按年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所得类型分为“财产转让所得”或“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两者不得相互抵减,且信托管理费、律师费等各项费用不得抵减应纳税所得额。
若信托以分配、赠与、划转或低价转让等方式转移财产,应按市场价值扣除原值和费用后确定“财产转让所得”。向关联方转移形成的损失不得抵减应纳税额。
3. 信托终止与身份变更
离岸信托终止时,以清算收益(终止时市场价值减除原值和费用)为应纳税所得额,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申报纳税。
存续期间,若居民个人转为非居民个人,应以转换当日财产市场价值扣除原值后的余额,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申报纳税,并补缴以前年度应缴未缴税款。纳税后,财产原值调整为转换当日市场价值。
4. 继承情形
居民个人死亡后,若信托由非居民个人承继或无人承继,以死亡当日财产市场价值扣除原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由受托人或指定境内机构代为申报纳税。若由其他居民个人承继,则视为新的居民个人离岸信托,按规定继续申报纳税。
三、非居民个人纳税规定
非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视同转让财产。若取得来源于境内的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申报纳税。若该信托由居民个人实际控制,则视为居民个人装入,按居民个人规定执行。
非居民个人设立的离岸信托,若向居民个人分配收益,或由居民个人实际取得、控制、处分收益,均以该居民个人为纳税人,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申报纳税。信托终止时居民个人取得财产的,亦按此类别申报。
四、特殊情形与判定标准
1. 多人装入同一信托
两个以上居民个人装入同一信托,按各自装入财产占信托总价值的比例划分所得,分别申报。若居民与非居民共同装入,视为全部由居民个人装入,统一按本公告规定申报。
2. 税收抵免
居民个人已就离岸信托在境外缴纳的个税性质税款,可依法从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
3. “有住所”居民个人判定
取得外国国籍或境外永居权,但主要经济利益来源于中国境内的个人,可判定为有住所居民个人。
4. 视同分配收益情形
非居民个人设立的离岸信托存在以下情形,视为向关联居民个人分配收益,该居民个人需申报纳税:
- 以信托财产为居民个人债务提供担保、借款且年底未归还;
- 代付费用或允许无偿、低价使用信托财产;
- 通过第三方向居民个人转移利益;
- 向居民个人关联方或其控制的组织提供上述利益。
视同分配金额按实际取得、使用的财产价值或费用金额确定。
5. 境外实体与控制权定义
“境外实体”指依境外法律设立的公司、合伙企业等,若其被动收入占比超 50%、缺乏实质性运营、资金用于个人消费或决策不由组织实际作出,均纳入监管范围。持牌金融机构及具合理商业目的的实体除外。
“控制”指直接或间接持有 25% 以上权益(多层持有按比例相乘,中间层超 50% 按 100% 计),或在资金、经营等方面构成实质控制。
五、申报期限与法律责任
申报时间:
- 居民个人装入财产:次年 3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
- 非居民个人装入财产:次月 15 日内;
- 存续期间年度申报:每年 3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
- 信托终止:清算完成次月 15 日内(未完成清算的,终止后第 60 日视为完成);
- 个人死亡或身份变更:发生次月 15 日内。
确有困难无法按期缴税的,经备案可分 5 年分期缴纳。纳税人需提供真实完整资料,否则税务机关有权调整。
历史遗留问题处理:
2023 年 1 月 1 日至公告实施前产生的应缴未缴税款,可在公告实施之日起 90 日内补缴,不加收滞纳金。2026 年 1 月 1 日前存续期间的收益,统一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在 90 日内申报,免收滞纳金。逾期未缴或偷逃税者,将依法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以罚款。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6 年 7 月 24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