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5 号
为加强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26 年第 21 号)等规定,现将有关征管事项公告如下:
一、主管税务机关的确定
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管理,以与装入离岸信托财产相关的境内主要生产经营企业登记注册地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若无境内相关生产经营企业,则以纳税人境内财产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有异议的,由税务部门最终确定。
二、纳税申报期限
居民个人应在财产装入离岸信托的次年 3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就财产装入时的转让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非居民个人应在财产装入的次月 15 日内,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财产转让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存续期间收益申报
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的居民个人,应于每年 3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就上一年度离岸信托产生的“财产转让所得”及“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申报纳税。
若非居民个人装入财产的离岸信托中约定受益人包含居民个人,该居民个人应在取得分配所得的次年 3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申报纳税。
四、申报资料要求
居民个人申报时,应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B 表),并附报《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纳税明细表》《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年度报告表》、财务报表及运营收益分配等资料。
非居民个人申报时,应填报《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 表),并附报上述明细表及年度报告表。
首次纳税申报时,均需附报以下资料:
(一)离岸信托协议或具有协议效力的文件;
(二)装入财产明细清单;
(三)离岸信托组织架构信息;
(四)其他相关信息。
涉及居民个人作为受益人取得非居民个人装入信托的分配所得时,应填报 B 表并附报明细表及佐证资料。
五、信托终止清算申报
居民个人装入财产的离岸信托终止时,应在清算完成次月 15 日内申报,报送清算纳税申报表、报告表及终止当年的运营收益、清算收益和分配资料。
非居民个人装入财产的离岸信托终止时,取得财产的居民个人应在清算完成次月 15 日内申报,报送清算纳税申报表及佐证资料。
六、身份变更与继承处理
居民个人装入财产后转为非居民个人的,应在转变之日次月 15 日内申报,报送清算相关资料及当年至转变日的运营收益分配资料。
居民个人死亡且信托由非居民承继或无人承继的,受托人应在死亡次月 15 日内申报,报送清算资料及当年至死亡日的运营收益分配资料。
若由其他居民个人承继,承继人应自承继起按规定申报,报送 B 表、明细表、年度报告表及承继信息、财务报表等资料。
七、分期缴税规定
符合本公告第五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情形且缴税困难的,居民个人或受托人可在纳税申报期结束前填报《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税备案表》备案,获批后可在 5 年内分期均匀缴纳税款。逾期备案或不符合条件者不予受理。
八、多人装入与混合装入
两个及以上个人将财产装入同一离岸信托,应分别申报纳税。
居民与非居民个人共同装入同一离岸信托,视为全部由居民个人装入,居民个人需按规定申报纳税。
九、境外税额抵免
居民个人依法抵免境外已缴纳的个税性质税款,应在办理境外所得申报时填报并附报相关资料。
十、受托人义务与法律责任
受托人应准确核算信托运营收益及分配情况,按年度核算相关所得项目,并协助纳税人完成申报缴税和资料报送。
纳税人无法提供或提供的财产价值不合理的,税务机关可委托专业机构评估。
纳税人、受托人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外文资料需提供中文翻译件;应配合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佐证资料报送。
未按规定报送资料、申报缴税,或因中介机构违规导致未缴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将依法处理处罚。
十一、施行时间与过渡安排
本公告发布前已装入财产的纳税人,应在 2026 年第 21 号公告实施后首次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补报信托设立年度及 2025 年度的年度报告表、历年财务报表等资料。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年度报告表
2.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纳税明细表
3.离岸信托清算个人所得税报告表
4.离岸信托清算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5.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税备案表
国家税务总局
2026 年 7 月 24 日
政策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为落实《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26 年第 21 号),加强离岸信托个税征管,税务总局配套发布本公告(2026 年第 15 号)。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条例,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 2026 年第 21 号公告。为方便纳税人申报,税务总局制定本公告,细化征管流程。
二、主管税务机关确定规则
原则上以与装入财产相关的境内主要生产经营企业登记注册地税务机关为主管机关。若无境内生产经营企业,按境内财产所在地确定;若既无生产经营企业也无境内财产,则按境内经常居住地确定。
案例 1:纳税人 A 为境外上市企业实控人,其控制的境内企业在甲地。若将关联股权装入离岸信托,主管税务机关为甲地税务机关。
案例 2:纳税人 B 无境内生产经营活动,将与乙地境内财产关联的境外财产装入信托,主管税务机关为乙地税务机关。
案例 3:纳税人 C 无境内生产经营活动及财产,经常居住地为丙地,将境外现金装入信托,主管税务机关为丙地税务机关。
注:2025 年度已完成汇算清缴的纳税人,继续以原汇算清缴税务机关为主管机关。
三、办税渠道
鉴于离岸信托涉税复杂,初期纳税人可携带资料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后续将开通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办理渠道。
四、申报资料要求
不同情形需报送不同资料:
1. 居民个人装入财产:填报 B 表,附报明细表、年度报告表、财务报表及收益分配资料。
2. 非居民个人装入财产:填报 A 表,附报明细表、年度报告表。
3. 非居民装入但受益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填报 B 表,附报明细表及分配所得佐证资料。
外文资料须附中文翻译件。信托终止等特殊情形需按规定补充资料。
五、分期缴税政策
对信托终止等环节缴税困难的,经备案可在 5 年内分期均匀缴纳。需在申报期结束前提交《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税备案表》。逾期或不符合条件者不予受理。
案例 4:纳税人 D(居民个人)装入财产的信托于 2026 年 11 月终止清算。因缴税困难,其于 2026 年 12 月 2 日申报并备案,获准在 5 年内(2026 年 12 月至 2031 年 11 月)分期缴纳税款。
六、境外税额抵免
居民个人在境外已缴纳相关税款的,符合抵免条件的,可在申报境外所得时(填报 B 表)办理抵免,并提供纳税凭证。
七、受托人义务
受托人须准确核算信托运营收益及分配情况,按年度分类核算所得,并协助纳税人完成申报缴税及资料报送。
八、法律责任
纳税人、受托人未按规定报送资料或申报缴税,以及中介机构违规导致未缴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将依据税收征管法等规定进行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