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离岸信托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旨在规范离岸信托个税征管,维护国家税收权益。两部门相关负责人就《公告》背景、总体考虑及具体执行细则进行了解读。
一、政策出台背景
近年来,部分个人利用离岸信托设立在低税负、低透明度地区的特点,进行资产转移、财富隐匿及逃避税活动。依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对居民全球所得征税的原则,《公告》明确了离岸信托在设立、存续及终止清算各环节的征税规定。此举有助于提高税收确定性,促进社会公平,并引导纳税人合规遵从。
二、总体征收原则
依法征税:严格遵循税法,明确居民个人境内外所得及非居民个人境内所得均需纳税。
规则明确:借鉴国际惯例,分环节、分类型细化政策,提升透明度。
合理负担:允许境外已缴税款按规定抵免;对已纳税的信托收益在实际分配时不再重复征税,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
三、设立环节征税规定
居民个人:将股权、股票、房产等装入离岸信托,视为财产转让。以市场价值扣除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税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适用 20% 税率。
非居民个人:转让境内财产装入信托,按“财产转让所得”适用 20% 税率。若装入财产由居民个人实际控制,则视同居民个人装入,由该居民个人纳税。
四、存续环节征税规定
居民个人:就信托产生的收益按年计算纳税,税率 20%。其中,“财产转让所得”盈亏可当年互抵但不得结转;“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各项总和计算。
非居民个人:以获得收益的居民个人为纳税人,就实际分配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 20% 税率。
五、终止环节征税规定
针对合约到期等终止情形:
居民个人:就全部清算收益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 20% 税率。
非居民个人:以获得分配财产的 resident 个人为纳税人,就获得财产的市场价值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 20% 税率。
同时明确了居民个人转为非居民个人等情况的清算处理规则。
六、反避税关键措施
坚持“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强化反避税监管:
穿透认定:个人通过他人或组织装入财产但实际出资、控制的,视为该个人直接装入并承担纳税义务。
全面覆盖:存续期间,未分配收益及囤积在控制境外实体的收益均纳入征税范围。
离境清税:对居民转为非居民等情况进行税收清算,对潜在增值征税。对移居境外但主要经济利益源于境内的个人,仍判定为税收居民,继续对其全球所得征税。
七、纳税申报流程
设立时:居民个人于次年 3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申报;非居民个人需缴税的,于次月 15 日内申报。
存续期:居民个人于每年 3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申报上一年度税款。
终止时:于清算完成次月 15 日内申报。确有困难者,经备案可分 5 年分期缴纳。
纳税人需按要求报送申报表及相关涉税资料。
八、历史遗留问题处理
设立环节:原则上追缴三年(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金额巨大者可依法延长追缴年限。
收益分配环节:2025 年及以前年度未缴税收益,一次性“打包”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补税。纳税人须在《公告》实施之日起 90 日内缴纳,逾期将依法处理。
九、风险防范与法律责任
针对个别中介机构诱导逃税行为,税务机关强调:纳税人应增强守法意识,切勿轻信不法中介。对诱导、协助逃避税的机构和个人,将依据税收征管法等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