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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政司 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就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答记者问

财政部税政司 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就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答记者问 创司达财税
2026-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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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离岸信托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旨在规范离岸信托个税征管,维护国家税收权益。两部门相关负责人就《公告》背景、总体考虑及具体执行细则进行了解读。

一、政策出台背景

近年来,部分个人利用离岸信托设立在低税负、低透明度地区的特点,进行资产转移、财富隐匿及逃避税活动。依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对居民全球所得征税的原则,《公告》明确了离岸信托在设立、存续及终止清算各环节的征税规定。此举有助于提高税收确定性,促进社会公平,并引导纳税人合规遵从。

二、总体征收原则

依法征税:严格遵循税法,明确居民个人境内外所得及非居民个人境内所得均需纳税。

规则明确:借鉴国际惯例,分环节、分类型细化政策,提升透明度。

合理负担:允许境外已缴税款按规定抵免;对已纳税的信托收益在实际分配时不再重复征税,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

三、设立环节征税规定

居民个人:将股权、股票、房产等装入离岸信托,视为财产转让。以市场价值扣除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税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适用 20% 税率。

非居民个人:转让境内财产装入信托,按“财产转让所得”适用 20% 税率。若装入财产由居民个人实际控制,则视同居民个人装入,由该居民个人纳税。

四、存续环节征税规定

居民个人:就信托产生的收益按年计算纳税,税率 20%。其中,“财产转让所得”盈亏可当年互抵但不得结转;“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各项总和计算。

非居民个人:以获得收益的居民个人为纳税人,就实际分配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 20% 税率。

五、终止环节征税规定

针对合约到期等终止情形:

居民个人:就全部清算收益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 20% 税率。

非居民个人:以获得分配财产的 resident 个人为纳税人,就获得财产的市场价值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 20% 税率。

同时明确了居民个人转为非居民个人等情况的清算处理规则。

六、反避税关键措施

坚持“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强化反避税监管:

穿透认定:个人通过他人或组织装入财产但实际出资、控制的,视为该个人直接装入并承担纳税义务。

全面覆盖:存续期间,未分配收益及囤积在控制境外实体的收益均纳入征税范围。

离境清税:对居民转为非居民等情况进行税收清算,对潜在增值征税。对移居境外但主要经济利益源于境内的个人,仍判定为税收居民,继续对其全球所得征税。

七、纳税申报流程

设立时:居民个人于次年 3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申报;非居民个人需缴税的,于次月 15 日内申报。

存续期:居民个人于每年 3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申报上一年度税款。

终止时:于清算完成次月 15 日内申报。确有困难者,经备案可分 5 年分期缴纳。

纳税人需按要求报送申报表及相关涉税资料。

八、历史遗留问题处理

设立环节:原则上追缴三年(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金额巨大者可依法延长追缴年限。

收益分配环节:2025 年及以前年度未缴税收益,一次性“打包”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补税。纳税人须在《公告》实施之日起 90 日内缴纳,逾期将依法处理。

九、风险防范与法律责任

针对个别中介机构诱导逃税行为,税务机关强调:纳税人应增强守法意识,切勿轻信不法中介。对诱导、协助逃避税的机构和个人,将依据税收征管法等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来源:财政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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