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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离岸信托税务监管规制的新突破——基于财税2026年21号公告的解析

我国离岸信托税务监管规制的新突破——基于财税2026年21号公告的解析 梅姐聊跨境财税
2026-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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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财税2026年21号公告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税务监管正式步入对离岸信托全环节、穿透式精细化管理的新阶段


引言

随着全球税务透明化趋势加速,我国对居民境外资产的监管框架日益完善。2026 年 3 月起,多地税务部门已加强离岸信托穿透式监管。为进一步规范税务处理,财政部与税务总局于 2026 年 7 月 24 日发布《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财税 2026 年 21 号公告)。本文系统梳理该公告核心逻辑,按“居民个人”与“非居民个人”两大分类,解析涵盖主体、纳税义务、各环节税务处理及申报时限。



居民个人离岸信托的税务处理规制


1. 涵盖主体与纳税主体的界定

涵盖主体

指将财产转移给离岸信托或其受托人(含受托人控制的境外实体)进行持有、管理、运用和处分的居民个人。若通过他人或组织转移但由该个人实际出资、控制,亦视为该个人装入财产。

纳税主体

原则上以设立该信托的居民个人为纳税人。

  • 存续期间个人死亡且由其他居民承继:由承继人申报纳税。
  • 存续期间个人死亡且由非居民承继或无人承继:由受托人或其指定境内机构代为申报缴纳。

2. 离岸信托全周期各环节的税务处理

装入财产环节

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税。应纳税所得额=装入时财产市场价值 - 原值 - 合理费用。

存续期间(分配)环节

  • 信托及其控制实体产生的收益,无论是否分配,均应按年以居民个人为纳税人申报“财产转让所得”或“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已纳税收益实际分配时不重复纳税。
  • 以分配、划转等方式转移信托财产,按“财产转让所得”计税(市场价值扣除原值及合理费用)。

终止清算环节

以清算收益(终止时市场价值 - 原值 - 合理费用)为应纳税所得额,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申报纳税。

身份转变环节

居民转为非居民时,以转变当日信托财产市场价值扣除原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纳税。

死亡承继环节

死亡后由非居民承继或无人承继:以死亡当日财产市场价值扣除原值余额计税;由其他居民承继:继续适用居民个人离岸信托规定。

3. 纳税申报时限要求

装入财产及存续期间

次年 3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内办理纳税申报。

信托终止

清算完成之日(或终止起 60 日视为完成)的次月 15 日内申报。确有困难经备案可分 5 年均匀缴纳。

死亡或身份转变

死亡之日或转为非居民之日的次月 15 日内申报。死亡情况纳税困难者,同信托终止分期规则。

非居民个人离岸信托的税务处理规制


1. 涵盖主体与纳税主体的界定

涵盖主体

将来源于境内财产装入离岸信托的非居民个人,以及从非居民离岸信托中实际取得、使用、控制信托收益的居民个人。

纳税主体

视环节及分配实质,纳税人可能为非居民个人或实际享有收益的境内居民个人。

若非居民装入财产但由居民实际控制,将被“穿透”视为居民个人装入,适用第一部分规定。

2. 离岸信托全周期各环节的税务处理

装入财产环节

视同转让,就来源于境内的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申报缴纳个税。

存续期间(分配)环节

分配给居民个人的所得,以该居民为纳税人,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纳税。

若存在担保、借款(当年 12 月 31 日前未归还)、代付费用或通过第三方转移利益等情形,视同向关联居民分配收益,须由该居民纳税。

终止清算环节

信托终止且由居民取得财产的,以终止时市场价值为应纳税所得额,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纳税。

死亡承继环节

若信托转由居民承继,后续适用居民个人离岸信托相关规定。

3. 纳税申报时限要求

装入财产

需缴纳税款的,应在次月 15 日内办理申报。

存续期间

涉及缴纳税款的,同前述居民个人离岸信托规定。

终止承继

涉及缴纳税款的,同前述居民个人离岸信托规定。

结语

财税 2026 年 21 号公告在确立严格征管的同时,设置了过渡性宽限期。对于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居民个人)及 2023 年初至公告实施日(非居民个人)产生的应缴未缴税款,若在公告实施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申报缴纳,依法不加收滞纳金。逾期未缴将加收滞纳金,涉嫌偷逃税者将面临追缴及罚款。

该公告标志着我国对离岸信托进入全环节、穿透式精细化管理新阶段。境外信托作为财富传承工具的基础已发生深刻转变,合规成为长期安全的前提。高净值人士应高度重视政策演变,把握宽限期,积极开展资产架构审查与合规梳理。

政策原文:

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21 号)




作者介绍



张梅(Mei Zhang)

税务主管合伙人


张梅博士是达辉律师事务所税务主管合伙人,曾就职于安永会计师事务所纽约和北京办公室,拥有丰富的美国税、中国税及离岸家族信托搭建相关税收问题的咨询服务经验。
在税务业务层面,张博士善于在深入理解中国和国际主流投资地区税收政策的内涵和实务规则的基础上,为客户提供从前期筹划到后期落地的一站式税务服务,既往项目经验涵盖并购重组税务咨询、企业出海税务服务、商业模式优化、税务稽查应对及税务争议解决等多个领域,多次荣登 Legal 500 和钱伯斯税务领域榜单。
在私人财富业务层面,张博士致力于为高净值人士提供全方位的身份、资产与税务规划服务,曾多次为企业创始人、高管、艺术家等高净值人士提供身份与税籍规划、全球资产配置、家族信托搭建及资产保护相关的服务,项目涉及香港新加坡、开曼群岛、英属维京群岛、泽西岛等地的信托法律,及美国、英国、香港、新加坡等地区的税务法律,深受客户信赖和好评。
结合多年的理论和实践经验,张博士在国内著名期刊《国际税收》上发表署名文章《美国〈大而美法案〉国际税条款透视及中国企业应对策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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