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随着全球税务透明化趋势加速,我国对居民境外资产的监管框架日益完善。2026 年 3 月起,多地税务部门已加强离岸信托穿透式监管。为进一步规范税务处理,财政部与税务总局于 2026 年 7 月 24 日发布《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财税 2026 年 21 号公告)。本文系统梳理该公告核心逻辑,按“居民个人”与“非居民个人”两大分类,解析涵盖主体、纳税义务、各环节税务处理及申报时限。
一
居民个人离岸信托的税务处理规制
1. 涵盖主体与纳税主体的界定
涵盖主体 |
指将财产转移给离岸信托或其受托人(含受托人控制的境外实体)进行持有、管理、运用和处分的居民个人。若通过他人或组织转移但由该个人实际出资、控制,亦视为该个人装入财产。 |
纳税主体 |
原则上以设立该信托的居民个人为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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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离岸信托全周期各环节的税务处理
装入财产环节 |
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税。应纳税所得额=装入时财产市场价值 - 原值 - 合理费用。 |
存续期间(分配)环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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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清算环节 |
以清算收益(终止时市场价值 - 原值 - 合理费用)为应纳税所得额,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申报纳税。 |
身份转变环节 |
居民转为非居民时,以转变当日信托财产市场价值扣除原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纳税。 |
死亡承继环节 |
死亡后由非居民承继或无人承继:以死亡当日财产市场价值扣除原值余额计税;由其他居民承继:继续适用居民个人离岸信托规定。 |
3. 纳税申报时限要求
装入财产及存续期间 |
次年 3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内办理纳税申报。 |
信托终止 |
清算完成之日(或终止起 60 日视为完成)的次月 15 日内申报。确有困难经备案可分 5 年均匀缴纳。 |
死亡或身份转变 |
死亡之日或转为非居民之日的次月 15 日内申报。死亡情况纳税困难者,同信托终止分期规则。 |
二
非居民个人离岸信托的税务处理规制
1. 涵盖主体与纳税主体的界定
涵盖主体 |
将来源于境内财产装入离岸信托的非居民个人,以及从非居民离岸信托中实际取得、使用、控制信托收益的居民个人。 |
纳税主体 |
视环节及分配实质,纳税人可能为非居民个人或实际享有收益的境内居民个人。 若非居民装入财产但由居民实际控制,将被“穿透”视为居民个人装入,适用第一部分规定。 |
2. 离岸信托全周期各环节的税务处理
装入财产环节 |
视同转让,就来源于境内的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申报缴纳个税。 |
存续期间(分配)环节 |
分配给居民个人的所得,以该居民为纳税人,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纳税。 若存在担保、借款(当年 12 月 31 日前未归还)、代付费用或通过第三方转移利益等情形,视同向关联居民分配收益,须由该居民纳税。 |
终止清算环节 |
信托终止且由居民取得财产的,以终止时市场价值为应纳税所得额,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纳税。 |
死亡承继环节 |
若信托转由居民承继,后续适用居民个人离岸信托相关规定。 |
3. 纳税申报时限要求
装入财产 |
需缴纳税款的,应在次月 15 日内办理申报。 |
存续期间 |
涉及缴纳税款的,同前述居民个人离岸信托规定。 |
终止承继 |
涉及缴纳税款的,同前述居民个人离岸信托规定。 |
结语
财税 2026 年 21 号公告在确立严格征管的同时,设置了过渡性宽限期。对于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居民个人)及 2023 年初至公告实施日(非居民个人)产生的应缴未缴税款,若在公告实施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申报缴纳,依法不加收滞纳金。逾期未缴将加收滞纳金,涉嫌偷逃税者将面临追缴及罚款。
该公告标志着我国对离岸信托进入全环节、穿透式精细化管理新阶段。境外信托作为财富传承工具的基础已发生深刻转变,合规成为长期安全的前提。高净值人士应高度重视政策演变,把握宽限期,积极开展资产架构审查与合规梳理。
政策原文:
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21 号)

张梅(Mei Zhang)
税务主管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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