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商市场主体主要指经营主体与消费者,不包含海关、税务等监管机构及行业组织。依据不同分类标准,可将参与主体划分为多种类型,以满足多维度的理解与管理需求。
基于国际贸易标准的主体划分
依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及国际商会《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从交易角色、法律地位及权利义务角度,跨境电商主体可分为买卖双方及第三方服务商。
买方
指下达订单、支付价款并接收货物的买受人(通常为海关定义的收货人),是交易的发起者。在 B2C 模式中为个人消费者,自行承担选购及使用风险;在 B2B 模式中为境内外采购企业,承担传统跨境贸易的采购收货责任。
卖方
指通过平台销售交付商品、提供单据、承担售后及退款责任的销售主体(通常为海关定义的发货人),是交易的供给者。涵盖 B2C 及 B2B 模式下的平台销售企业。
第三方服务商
包括跨境电商平台(自营除外)及物流、保险、支付等服务企业。在不同贸易条件下,其与买卖双方的法律关系及责任风险需具体分析。
基于国内法律法规的主体界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及《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财发〔2018〕486 号),跨境电商主体主要划分为平台、商家、服务商及消费者四大类。
跨境电商平台
指为交易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撮合及信息发布服务的组织(如天猫国际、京东全球购、小红书、抖音等)。平台是规则的建立者与监督者,处于核心地位,需履行对平台内经营者的管理职责,并配合监管部门工作。
平台内商家/电商企业
指通过平台销售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作为货权所有人,须承担商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履行消费者权益保障义务(如信息披露、退换货、召回制度等),并会同平台向消费者提供风险告知书。
第三方服务商
指依托各类网络平台,为跨境电商企业提供申报、支付、物流、仓储等配套服务的主体。其需直接向海关传输相关信息,并接受后续监管,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基于海关监管视角的主体细化
依据海关总署公告 2018 年第 194 号,从通关、税收及场所管理实际出发,海关监管涉及七类企业及消费者个人。该分类在前述基础上,特别增加了“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企业”。
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企业
指负责经营管理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的企业。其主要职能为进出境运输工具及海关监管货物提供进出、停靠、装卸、储存、集拼及暂时存放等服务,并办理相关海关手续。
来源:中国海关学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