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说明】
在进出口报关实务中,因合同计价币种与申报折算差异导致的“价格申报不实”屡见不鲜。近期,某海关办结一起代理报关企业因未尽合理审查义务,导致石脑油进口少报完税价格的违规案件。
随着国家大力推行人民币跨境结算,大宗散货进口中人民币结算场景日益增多。报关人员需摒弃惯性思维,严格审核合同约定的对外结算方式,避免误判币种。
本文仅作学术探讨,仅供参考,具体执行以申报地海关意见为准。
一、案例回顾
案情描述:
当事人代理某大型石化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8 日向海关预申报进口一票石脑油。同年 8 月 13 日,当事人依据委托人出具的正式结算发票及合同申请改单,申报进口石脑油 56,452,528 千克,总价 32,775,886.14 美元,按申报日汇率折算人民币总价为 235,203,036.53 元,缴纳税款 164,916,303.22 元。
核查结果:
经海关核查,该票货物买卖合同规定以人民币计价征税,实际成交价为人民币 235,452,133.26 元。当事人因未尽合理审查义务,导致少报完税价格人民币 249,096.73 元,漏缴税款人民币 32,382.57 元。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构成违规。鉴于当事人具有减轻处罚情形,海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及相关裁量基准,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 5,000 元整。
二、业务场景分析
错误成因推测:
此次申报错误可能源于结算发票的呈现方式。石脑油作为油品通常采用公式计价(计价基准 + 升贴水 + 运费等),结算发票上往往同时显示美元总额和人民币总额,并注明汇率取值依据。报关员若受国际惯例影响,惯性选择美元申报,系统将按“申报日”汇率计税,从而与实际约定的人民币结算价格产生差异。
实操建议:
关键点在于确认与外商的最终结算币种。若合同约定对外支付人民币,申报币种应与之保持一致。
此外,石脑油涉及自动进口许可证,虽然许可证币制与报关单不进行联网校验,但许可证上的币制信息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可作为辅助核对手段。
三、总结与启示
1. 关注主动披露政策
若企业在海关发现前自行察觉少报并主动报告补税,可适用主动披露政策。对于一定额度内(如漏缴税款 100 万元以下)的行为,可能不予行政处罚,这比“被查后减轻”更为有利。
2. 减轻处罚的法理依据
一般情节罚则对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影响税款征收的申报不实,通常处漏缴税款 30% 以上 2 倍以下罚款。若按此计算,本案罚款区间约为 9,714.77 元至 64,765.14 元。
本案减轻处罚的核心依据:
海关援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 2023 年第 182 号)。其中规定,若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较轻、漏缴税款占应缴纳税款比例不满 10% 且单位漏缴税款不满 25 万元,可减轻行政处罚。
数据吻合度分析:
本案中,漏缴税款仅 32,382.57 元(远低于 25 万元门槛);漏税占比约 0.014%(远小于 10%);且无主观瞒报恶意,系币制条款审核疏漏所致。据此,海关在“减轻”档次内量罚,最终罚款 5,000 元,显著低于法定一般起罚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