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门联合调整部分电池消费税政策
7 月 16 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调整部分电池消费税政策的公告》(2026 年第 20 号),旨在进一步完善消费税制度。新规将对无汞原电池、锂离子电池、光伏电池等实施分阶段征税,同时对钠离子、固态及钙钛矿等新型电池给予免征优惠。
主要电池品类税率调整时间表
常规电池产品:自 2026 年 9 月 1 日起,对无汞原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镍氢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全钒液流电池按 2% 税率征收消费税;自 2027 年 9 月 1 日起,税率上调至 4%。
光伏电池产品:自 2027 年 4 月 1 日起,对光伏电池(太阳能电池)按 2% 税率征收消费税;自 2028 年 4 月 1 日起,税率上调至 4%。
新型电池技术享受免征优惠
为鼓励技术创新,自 2026 年 9 月 1 日起至 2028 年 12 月 31 日,对以下电池产品免征消费税:
- 钠离子电池
- 固态电池
- 燃料电池
- 光伏电池中的钙钛矿电池、叠层电池、砷化镓电池
减免税申报与合规要求
纳税人生产或委托加工享受减免税政策的电池产品,必须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不符合标准或无国家标准的产品,不得享受减免。
在首次申报减免税前,纳税人须取得具备省级及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资质认定(CMA 徽标)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合格检测报告,且该机构资质附表中需包含相应电池检测项目。
税款扣除与自用规定
已纳税款扣除:纳税人购进、委托加工收回或直接进口已缴纳消费税的电池产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电池产品的,准予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额。
自产自用管理: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电池,若用于连续生产应税电池产品,不缴纳消费税;若用于连续生产非应税产品或其他方面,应在移送使用时申报缴纳消费税。
附则与执行标准
本公告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执行。此前发布的财税〔2015〕16 号、财关税〔2015〕4 号文件内容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具体征收范围注释及进口环节应税税目详见官方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