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产地规则是企业享受自贸协定关税减免、拓展国际市场的关键依据。随着 RCEP 及多项双边贸易协定的落地,原产地认定标准、累积规则等政策应用日益广泛。然而,部分外贸企业在原产资格判定、证书申办等环节仍存在困惑,甚至错失政策红利。本文结合典型业务案例,深入剖析原产地规则核心要点与实操流程,为企业合规经营、降本增效提供指引。
中尼自贸协定:木制柜子的原产地标准判定
我公司出口一批木制柜子到尼加拉瓜,产品由国内采购加工的松木板制作而成。在申请《中尼自贸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时,原产地标准应填写"WO"还是"WP"?
根据《中尼自贸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及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第四十四章“木及木制品”获得原产资格的要求是“完全获得”。其中,“在中国或者尼加拉瓜种植、收获、采摘或采集的植物及植物产品”属于完全获得范畴。
因此,松木板制柜子若要申请该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必须追溯至最初始原料松木为中国或尼加拉瓜原产,此时原产地标准应填写"WO"。若无法追溯至初始原料原产地,或松木为非中国原产,则无法签发该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
中哥自贸协定:微小含量规则的应用
我公司出口一批塑胶铅笔刀(HS 编码 8214.10)到哥斯达黎加,产品由中国原产配件和德国产刀片(同 HS 编码)制造,非原产原料价值占 FOB 值 7.94%,税号未发生变化。是否可以签发《中哥自贸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
根据《中哥自贸协定》产品特定规则清单,品目 8214 项下产品通常需满足“品目改变”规则。由于使用了同品目的德国产刀片,该产品原则上不符合原产地规则。
但根据协定第二十九条“微小含量”规定,若不满足税则归类改变要求的非原产材料价值不超过货物离岸价格(FOB)的 10%,仍可视为原产。本案中非原产材料价值占比为 7.94%(小于 10%),适用“微小含量”规则,可判定为中国原产。因此可以签发证书,原产地标准栏应填写"PSR"。
RCEP 协定:累积规则的实操
我公司出口一批圆珠笔到新加坡,生产中使用中国产笔芯和韩国进口 PP 聚丙烯原料,其余原料均为中国原产。请问是否可以运用“累积规则”申请 RCEP 项下原产地证书?原产地标准应如何填写?
根据 RCEP 原产地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在一成员方获得或生产的原产货物或材料,在另一成员方用于生产时,应视为另一成员方的原产材料。韩国作为 RCEP 成员方,其生产的 PP 聚丙烯原料可被视为原产材料。
据此判定,该批圆珠笔具备 RCEP 项下原产资格。在填制原产地证书时,因适用“累积规则”,原产地标准栏应填写"PE ACU"。
中巴自贸协定:区域价值成分与加工工序
我公司出口一批黄铜管件到巴基斯坦,主要原料铜管接头来自德国(非原产价值占 FOB 值 44.4%),仅经过焊接、贴标签等工序。是否可以签发《中巴自贸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
首先,关于加工工序。虽然贴标签属于“微小加工及处理”,但根据《中巴自贸协定》第十八条规定,焊接不属于微小加工范畴,应被视为充分加工。
其次,关于区域价值成分。协定规定,若非完全获得产品中,原产于缔约方的成分不少于 40%,则视为该方原产。本案中,中国原产成分价值占比为 55.6%(100%-44.4%),超过了 40% 的门槛。因此,可以签发《中巴自贸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原产地标准栏填写"55.6%"。
中智自贸协定:成套货品的原产地认定
我公司出口一批塑胶文具写字板套件(含中国产白板、海绵擦和意大利产彩色笔)到智利,非原产原料价值占成套产品 FOB 值 9%。是否可以签发《中智自贸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
根据《中智自贸协定》项下原产地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对于归类总规则三所规定的成套货品,若各组成货品均原产于中国或智利,则整套视为原产。
若部分货物非原产,但其价值不超过该成套货品离岸价格(FOB)的 15%,该成套货物仍应视为原产于中国或智利。本案中,非原产的彩色笔价值占比为 9%,未超过 15% 的限制,故该套产品被视为中国原产,符合签发条件。
注:本文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业务办理要求请咨询主管海关。
来源:《中国海关》杂志
作者:林苗、陈艳、赵怡、徐坤(宁波海关)
责任编辑:高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