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特点是进项税额可抵扣销项税额,出口货物适用退(免)税政策。
综合保税区传统定位等同于境外企业,实行“两头在外”税收政策:进口设备免税、入区退税、出区征税、区内交易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打破了这一限制,赋予区内企业国内市场主体身份。
政策出台背景
制度设计
● 2019 年 1 月,国务院印发《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9〕3 号),明确提出积极稳妥推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
●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海关总署发布 2019 年第 29 号公告,将综合保税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全面扩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 256 号)于 2022 年 4 月 1 日执行,明确区内开展试点按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试点优劣分析
01
有利因素
● 享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可开具增值税发票并进行进项抵扣;
● 享受离境出口退(免)税政策;
● 允许非保税货物入区,简化境内区外货物出入区手续。
02
不利因素
● 需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
● 监管年限内进口自用设备需按内销比例补缴税款;
● 出口退税由“入区退税”改为“实际离境退税”,资金占用时间延长;
● 内销含保税货物时,需按入区状态缴纳进口税收并补缴缓税利息。
03
适宜企业类型
● 料件成品均有进出口且国内采购比例较大的企业;
● 货物内销比例大且进口自用设备金额不大的企业;
● 保税料件缴纳税款及缓税利息低于成品缴纳税款的企业。
试点企业税收政策
01
购买货物适用政策
● 暂免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试点企业进口自用设备(机器设备、基建物资、办公用品)。
● 保税:
从境外、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场所进入试点区域的保税货物;从区内非试点企业或其他试点企业购买的未经加工保税货物。
● 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区外销售给试点企业的货物(含水、电、气等),区外企业按规定缴税,不再适用出口退税。
02
销售货物适用政策
● 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向境内区外销售;向保税区或不具备退税功能场所销售(未经加工保税货物除外);向区内其他试点企业销售(未经加工保税货物除外)。若含保税货物,需按入区状态补税及利息。
● 保税:
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场所销售的未经加工保税货物。
● 适用出口退(免)税:
离境出口;向特定区域或场所销售;向区内非试点企业销售。未经加工保税货物离境出口实行免税。
试点企业监管政策
01
进口自用设备
自用机器设备、基建物资和办公用品年度暂免进口税收。期满自动解除监管(船舶飞机 8 年,机动车 6 年,其他 3 年)。内销需按公式补税。
02
保税货物
进出保税货物须设立一般纳税人企业专用电子账册。
03
非保税货物
不采用报关单方式办理。企业自行管理,如实记录进出转存情况并留存三年。
企业如何开展试点
01
综保区试点备案
省级税务、财政、海关部门将试点需求、协同机制及监管方案向国家三部委备案。
02
企业申请试点
流程:先向税务机关办理登记及申请,凭同意材料向海关申请。
要求:
1. 信用等级为一般信用及以上;
2. 账簿报表健全,能如实记录生产经营;
3. 保税与非保税货物分开管理。
03
开设专用电子账册
自用设备开设 TD 设备账册;保税货物开设用途为“一般纳税人”的 H 账册。
推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有助于综保区企业减负增效,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市场。该政策破解了企业发展瓶颈,推动综保区创新升级,进一步放大招商引资优势,打造对外开放新高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