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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这里的综合保税区纳税人“不一般”

实用!这里的综合保税区纳税人“不一般” 青岛自贸日刊与政策纪要
2026-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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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这里的综合保税区纳税人“不一般”综合保税区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政策解读我国企业增值税纳税人按照企业选择意愿、经营

这里的综合保税区

纳税人“不一般”

综合保税区一般纳税人

资格试点政策解读

我国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特点是进项税额可抵扣销项税额,出口货物适用退(免)税政策。

综合保税区传统定位等同于境外企业,实行“两头在外”税收政策:进口设备免税、入区退税、出区征税、区内交易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打破了这一限制,赋予区内企业国内市场主体身份。

政策出台背景

制度设计

● 2019 年 1 月,国务院印发《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9〕3 号),明确提出积极稳妥推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

●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海关总署发布 2019 年第 29 号公告,将综合保税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全面扩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 256 号)于 2022 年 4 月 1 日执行,明确区内开展试点按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试点优劣分析

01

有利因素

● 享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可开具增值税发票并进行进项抵扣;

● 享受离境出口退(免)税政策;

● 允许非保税货物入区,简化境内区外货物出入区手续。

02

不利因素

● 需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

● 监管年限内进口自用设备需按内销比例补缴税款;

● 出口退税由“入区退税”改为“实际离境退税”,资金占用时间延长;

● 内销含保税货物时,需按入区状态缴纳进口税收并补缴缓税利息。

03

适宜企业类型

● 料件成品均有进出口且国内采购比例较大的企业;

● 货物内销比例大且进口自用设备金额不大的企业;

● 保税料件缴纳税款及缓税利息低于成品缴纳税款的企业。

试点企业税收政策

01

购买货物适用政策

● 暂免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试点企业进口自用设备(机器设备、基建物资、办公用品)。

● 保税:

从境外、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场所进入试点区域的保税货物;从区内非试点企业或其他试点企业购买的未经加工保税货物。

● 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区外销售给试点企业的货物(含水、电、气等),区外企业按规定缴税,不再适用出口退税。

02

销售货物适用政策

● 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向境内区外销售;向保税区或不具备退税功能场所销售(未经加工保税货物除外);向区内其他试点企业销售(未经加工保税货物除外)。若含保税货物,需按入区状态补税及利息。

● 保税:

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场所销售的未经加工保税货物。

● 适用出口退(免)税:

离境出口;向特定区域或场所销售;向区内非试点企业销售。未经加工保税货物离境出口实行免税。

试点企业监管政策

01

进口自用设备

自用机器设备、基建物资和办公用品年度暂免进口税收。期满自动解除监管(船舶飞机 8 年,机动车 6 年,其他 3 年)。内销需按公式补税。

02

保税货物

进出保税货物须设立一般纳税人企业专用电子账册。

03

非保税货物

不采用报关单方式办理。企业自行管理,如实记录进出转存情况并留存三年。

企业如何开展试点

01

综保区试点备案

省级税务、财政、海关部门将试点需求、协同机制及监管方案向国家三部委备案。

02

企业申请试点

流程:先向税务机关办理登记及申请,凭同意材料向海关申请。

要求:

1. 信用等级为一般信用及以上;

2. 账簿报表健全,能如实记录生产经营;

3. 保税与非保税货物分开管理。

03

开设专用电子账册

自用设备开设 TD 设备账册;保税货物开设用途为“一般纳税人”的 H 账册。

推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有助于综保区企业减负增效,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市场。该政策破解了企业发展瓶颈,推动综保区创新升级,进一步放大招商引资优势,打造对外开放新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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