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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征汇率取值逻辑
现行规定
根据《关税法》第六十条及《征管办法》,进出口货物及进境物品价格若以外币计算,应按纳税人完成申报之日的计征汇率折合人民币。海关每月计征汇率统一调整为:上一个月第三个星期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若该日非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公布的中间价。
原规定回顾
依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 2005 年第 124 号令),外币计价的成交价格按适用税率之日的计征汇率折算,完税价格四舍五入至分。原每月计征汇率为:上一个月第三个星期三(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第四个星期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币对人民币基准汇率。非基准汇率币种则采用同期中国银行现汇买入价与卖出价的中间值(保留 4 位小数)。若汇率发生重大波动,海关总署可另行规定并公布。
来源:阿拉关务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