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发布公告,依据总统指示及 1974 年《贸易法》第 301 条,以所谓“强迫劳动”为由,对 60 个国家和地区加征新版 301 关税。该措施将替代原定于 7 月 24 日到期的第 122 条 10% 关税。
生效时间与在途货物例外
新关税于美东时间 2026 年 7 月 24 日 00:01(北京时间 7 月 24 日 12:01)正式生效。
在途货物豁免政策:若货物在美东时间 7 月 24 日 0:01 前已装船并处于最后运输途中,且能在 7 月 28 日 0:01 前完成进口报关,可免缴新 301 关税。
四档关税税率及适用经济体
新 301 关税分为四个档次,具体规则如下:
第一档:额外加征 10%
适用条件:针对已设立强迫劳动进口禁令、签署“互惠贸易协定(ART)”或已实施部分限制措施的经济体。
涉及经济体:阿根廷、孟加拉国、柬埔寨、加拿大、厄瓜多尔、萨尔瓦多、危地马拉、洪都拉斯、印度、印度尼西亚、约旦、马来西亚、墨西哥、巴基斯坦、斯里兰卡、特立尼达和多巴哥、英国。
第二档:补足至 10%(301 关税+MFN 税率=10%)
适用条件:当商品最惠国(MFN)税率低于 10% 时,加征差额使其合计达到 10%;若 MFN 税率已高于或等于 10%,则 301 税率为零。
涉及经济体:欧盟、中国台湾省。
第三档:补足至 12.5%(301 关税+MFN 税率=12.5%)
适用条件:当商品最惠国(MFN)税率低于 12.5% 时,加征差额使其合计达到 12.5%;若 MFN 税率已高于或等于 12.5%,则 301 税率为零。
涉及经济体:日本、韩国、瑞士。
第四档:额外加征 12.5%
适用条件:直接额外加征 12.5% 关税。
涉及经济体:中国大陆、中国香港、越南、阿尔及利亚、安哥拉、澳大利亚、巴哈马、巴林、巴西、智利、哥伦比亚、哥斯达黎加、多米尼加共和国、埃及、圭亚那、伊拉克、以色列、哈萨克斯坦、科威特、利比亚、摩洛哥、新西兰、尼加拉瓜、尼日利亚、挪威、阿曼、秘鲁、菲律宾、卡塔尔、俄罗斯、沙特阿拉伯、新加坡、南非、泰国、土耳其、阿联酋、乌拉圭、委内瑞拉。
征收说明:新 301 关税与此前实施的 301 关税叠加征收,但不与 232 关税叠加。
关税豁免产品类别与机制
大量产品被纳入豁免范围,主要包括信息资料、捐赠品及随附行李。此外,所有受第 232 条关税约束的产品(如钢铁、铝、铜、汽车及零部件、木材、半导体等,后续将包含专利药品)亦获豁免。
五大类豁免情形
根据总统指示,以下五类产品给予豁免:
- 征税可能导致美国国内供应短缺的原材料;
- 可能造成美国经济整体性混乱的产品;
- 美国无法以合理价格足量生产或从其他来源获取的产品;
- 征税对消除被调查行为无实质贡献的产品;
- 特定经济体的特定产品,旨在鼓励其履行或实施强迫劳动进口禁令(涉及阿根廷、孟加拉国、柬埔寨、厄瓜多尔、萨尔瓦多、欧盟、危地马拉、印尼、约旦、马来西亚、瑞士、中国台湾省、英国)。
纺织品关税配额(TRQ)机制
针对孟加拉国、柬埔寨、印尼、马来西亚四国,设立为期 3 年的关税配额机制。将根据这些经济体进口美国棉花和纺织品原料的数量,分配相应的输美纺织品和服装免缴 301 附加关税配额。在 TRQ 正式建立前,相关纺织品暂按 10% 税率征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