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商务(外贸)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川行天下”国际市场拓展支持政策〉的通知》精神,成都市商务局制定并印发《成都市商务局支持赴境外参加重点经贸促进活动实施细则》,请认真遵照执行。
成都市商务局
2026 年 7 月 15 日
成都市商务局支持赴境外参加重点经贸促进活动实施细则
为落实市政府开放引领决策,促进外经贸稳定发展,依据四川省商务厅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成都实际,制定本细则。
参加由四川省商务厅或成都市商务局(含直属和代管事业单位)牵头在境外举行的重点经贸促进活动的企业和商协会(具体活动名单另行公布)。
(一)企业
1. 在成都市正常经营;
2. 参加省、市商务主管部门牵头的境外重点经贸促进活动;
3. 未被列入“信用中国”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4. 非所申报活动的中标服务单位。
注:以上四点需同时满足。
(二)商协会
1. 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并正常开展活动;
2. 参加省、市商务主管部门牵头的境外重点经贸促进活动;
3. 未被列入“信用中国”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4. 上一年度年检结论为“合格”;
5. 非所申报活动的承办或中标服务单位。
注:以上五点需同时满足。
当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实施的项目,于次年第一季度进行申报、审核和兑付。具体时间以届时印发的申报通知为准。
对经认定符合条件的企业和商协会参与人员给予相应费用支持。为确保活动成效与组织质量,原则上单个团组企业与商协会数量不超过 50 家。
(一)资金申请材料
1. 《境外重点经贸促进活动人员经费支持资金申请表》;
2. 申报主体的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二)出行证明性材料
1. 参团企业职工或法定代表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及社保缴费证明(须覆盖出行期间);若是法定代表人,可仅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2. 参团企业股东:提供股东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等有关材料。
3. 参团商协会工作人员: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及社保缴费证明(须覆盖出行期间);若是法定代表人,可仅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4. 活动牵头单位出具的境外重点经贸促进活动参加确认函。
5. 境外重点经贸促进活动现场签到表。
(三)出行人员票据凭证材料
1. 机票购买票据凭证复印件(需含票价、支付记录、姓名、行程及时间,如电子/纸质登机牌、行程单等,团体票亦可)。
2. 活动当天及前后各一天(共 2 天)的住宿费票据凭证。
(四)签约和履约情况
由活动牵头单位确认在经贸活动上实现签约且履约成效较好的企业名单,并在参加确认函中体现。
(五)承诺书
申报企业需提供材料真实性及未重复申报国家、省、市级同类财政性支持资金的承诺书。
(一)确保材料真实。申报单位对资料真实性负责,若提供虚假材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不得重复申报。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国家、省级、市级同类政策支持。
(一)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及规定调整,本细则可作相应调整。
(二)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执行期及有效期按《四川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川行天下”国际市场拓展支持政策>的通知》执行。
(三)本细则由成都市商务局负责解释,商务厅另有要求的从其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