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备案
政策规定
纳税人应在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或申请开具相关证明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办理时需如实报送《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并根据具体业务情况,提交《出口退(免)税备案附送资料清单》所列明的附送资料。
办理路径
登录电子税务局,依次进入【我要办税】-【出口退税管理】-【出口退(免)税企业资格信息报告】-【出口退(免)税备案】菜单进行办理。
备案单证管理
政策规定
纳税人须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 15 日内,妥善留存备案单证(因成交方式特性无相应单证的除外),并按申报时间顺序制作目录,注明存放方式以备核查。
备案单证具体包括:
(一)购销合同:含出口合同、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等。
(二)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如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单据,以及纳税人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发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费发票等。
(三)委托报关单据:如委托报关协议、受托报关单位开具的代理报关服务费发票等。
注意事项:若无法取得上述单证,可用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其他资料替代。除另有规定外,备案单证由纳税人自行保管,保存期为十年,不得擅自损毁。
温馨提醒
“出口退税备案”与“备案单证管理”均为企业申报出口退税的关键环节,二者缺一不可。请务必按时限按规定办理,以免影响退税进度。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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