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篇之后,本文将继续深入解析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中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及合规风险。
政策思维导图
个人所得税篇
Part.01 高新技术企业技术人员股权奖励分期缴纳政策
01 优惠内容
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全国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若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可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 5 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02 合规风险提示
1.技术人员界定:特指对科技成果研发和产业化作出突出贡献的技术人员,或对企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经营管理人员。面向全体员工实施的股权奖励不适用此政策。
2.分红或转让处理:纳税人在分期缴税期间取得分红或转让股权的,企业应及时代扣尚未缴清的个人所得税,并于次月 15 日内申报纳税。
3.备案要求:企业应于发生股权奖励或转增股本的次月 15 日内将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分期计划需变更调整的,应重新办理备案。
4.资格失效后果:备案期间,若企业高新证书到期未重新认定,不得继续享受优惠,剩余未缴税款需一次性缴回。
Part.02 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减征政策
01 优惠内容
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 50% 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02 合规风险提示
1.发放时限:取得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三年(36 个月)内未进行发放的,不得享受税收优惠。起算时点为实际取得收入之日;分次取得的,以每次实际取得日期为准。
2.证明材料:必须根据《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取得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
3.收入范围:正常工资、奖金等收入不得列入享受税收优惠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
Part.03 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股权奖励递延纳税政策
01 优惠内容
自 1999 年 7 月 1 日起,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在取得分红或转让股权时,再依法缴纳。
02 合规风险提示
1.人员身份:享受优惠的科技人员必须是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的在编正式职工,非在编人员不适用。
2.机构定义:高等学校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含大学、专门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
3.股权来源:奖励的股权必须来源于本次对应职务科技成果作价入股新增的股份,不得使用企业原有股权。
Part.04 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
01 优惠内容
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且被投资企业支付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经备案后,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02 合规风险提示
1.权利完整性:仅许可技术成果使用权而未完整转让所有权的,不得享受递延纳税优惠。
2.投资对象:被投资方为境外企业或非居民企业的,不得享受该优惠。
3.扣缴义务:个人转让递延纳税的股票(权)时,扣缴义务人需按规定扣缴税款。
4.备案时效:被投资公司应于取得技术成果并支付股权之次月 15 日内办理备案,逾期未办不得享受优惠。
来源:厦门税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