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货物申报退税指南
政策条件解析
生产企业出口外购货物,在符合特定条件下可视同自产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具体分为以下三类情形:
1. 同时满足五项核心条件的企业
需同时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持续经营 2 年及以上;纳税信用级别为 A 级;上一年度销售额 5 亿元以上;外购货物与自产货物同类型或具有相关性。此外,企业在出口日前 36 个月内不得有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违法行为。
2. 符合特定情形的企业
若无法同时满足上述全部条件,但出口外购货物符合以下任一情形,也可视同自产申报退税:
- 同名同标出口:外购货物与自产货物名称、性能相同,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且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客户。(例:服装厂产能不足时外购同类产品打自有商标出口)
- 配套出口:用于维修自产货物的工具、零部件,或不经加工即可与自产货物组合成成套产品的货物。(例:出口婴儿车配套外购维修工具,或洗护用品组合套装)
- 集团内部收购:经备案的集团公司内部控股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
- 委托加工:委托方提供主要原材料,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并开具加工费发票的货物。
- 特定项目及设备:用于中标机电项目、对外承包工程、境外投资、对外援助优惠贷款项目下的货物,以及生产自产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
3. 高新技术及设计类企业
集成电路设计、软件设计、动漫设计及高新技术企业,从事自主研发设计后委托加工收回的货物出口,同样视同自产。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1 号)附件 5。
申报操作要点
生产企业在申报时需严格区分自产货物与视同自产货物,不得合并申报,并在“业务类型代码”栏勾选对应的 14 种视同自产代码之一。
1. 离线申报软件操作流程
首先获取并读入近两年反馈数据,通过 IC 卡导入报关单 XML 数据。完成数据检查、汇率配置及确认后,生成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在明细表中找到视同自产货物记录,选择对应“业务类型代码”并保存。四类企业还需填写《视同自产进货明细清单》。最后采集汇总表,生成数据上传至电子税务局自检,无误后正式申报。
2. 电子税务局在线版操作流程
登录系统进入“出口退税管理 - 免抵退税申报”模块,完成系统校验。导入报关单数据后,补填出口发票号、确认汇率和商品码等信息。在勾选数据界面生成明细数据时,务必在“业务类型”中选择视同自产代码。确认明细表与汇总表无误后进行数据自检,排除错误类疑点即可上传资料并正式申报。申报后可通过“退税审核进度查询”实时跟踪状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