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0 号,以下简称"10 号公告”)第五条第(二)项规定,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 13% 税率货物的加计扣除 1% 政策停止执行。现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抵扣标准如下:
情形一: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1. 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例如:甲食品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一般纳税人处购进玉米,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金额 1000 元、税率 9%、税额 90 元。则该笔交易可抵扣进项税额为发票注明的 90 元。
2. 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例如:乙企业进口一批黄桃,取得 9% 税率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金额 10 万元、税额 0.9 万元。则可抵扣进项税额为缴款书注明的 0.9 万元。
情形二:取得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 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发票注明的金额和 9% 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例如:丙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大豆,取得专票,票面金额 1000 元、征收率 3%、税额 30 元。则可抵扣进项税额为 1000×9%=90 元。
2. 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1%征收率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例如:丁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大豆,取得专票,票面金额 1000 元、征收率 1%、税额 10 元。则可抵扣进项税额为发票税额,即 10 元。
情形三:取得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
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 9% 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例如:戊企业从农民处收购小麦,开具收购发票注明买价 10 万元。则可抵扣进项税额为 100000×9%=9000 元。
注: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产品,同样按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情形四: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情形
1. 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例:己超市从批发商处购进免税白菜取得普通发票,该发票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2. 购进农产品用于免税项目、简易计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例:庚企业将购进的大米用于职工食堂(集体福利),该部分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若购进农产品兼用于应税和免税、集体福利等项目,需按比例分摊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来源:厦门税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