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安部全面推广进口机动车“两证合一”改革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升进口机动车辆通关效率,促进我国汽车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海关总署联合公安部决定全面推广《货物进口证明书(汽车、摩托车)》与《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两证合一”改革。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施“两证合一”签发模式
依法向海关申报进口的汽车及摩托车,原分别签发的《货物进口证明书》和《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在车辆办结放行手续并经检验合格后,将合并签发为新版《货物进口证明书(汽车、摩托车)》。
二、明确申请时限
进口货物收货人须自进口汽车、摩托车放行并经检验合格之日起三年内,向海关提出签发新版《证明书》的申请。
三、规范非中规车申报要求
进口非中规车辆时,收货人应在报关单“规格型号”栏目中如实申报原销售目的国车版、型(例如:原欧规、原美规、原加规、原中东规等)。
四、单独签发情形处理
若进口货物收货人仅申请签发《证明书》或《随车单》其中之一,仍按照原规定办理相关申请手续。
五、效力说明与施行时间
本公告内容与海关总署公告 2015 年第 34 号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自 2026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同时废止海关总署公告 2023 年第 43 号、海关总署及公安部公告 2024 年第 70 号和 2025 年第 89 号。
海关总署 公安部
2026 年 6 月 16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