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2026年5月15日,中国司法部发布第5号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条例》(下称“《条例》”),认定欧盟利用《外国补贴条例》(FSR)在对同方威视调查中对中国实体采取的相关跨境调查做法,构成“不当域外管辖措施”,并明确要求“任何组织、个人不得执行或者协助执行”该等措施。这是《条例》施行后中国首次认定并禁止执行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措施。
同方威视是中国安检与检测设备领域的重要供应商。2024年起,欧盟委员会依据《外国补贴条例》(FSR)对其展开调查,并在现场检查中调取文件和电子数据、要求访问公司邮箱系统;同方威视则以相关数据存储于中国境内、涉及数据安全为由予以拒绝。该案的焦点由此超出FSR本身,转向境外监管机关能否要求企业提供位于中国境内的数据。
对于跨国企业而言,该案提示了一个现实问题:当境外监管要求与中国法下的数据安全要求发生冲突时,企业应如何把握合规边界、控制法律风险?本文拟以同方威视案为切口,对《条例》的主要内容及企业应对要点作简要解读。
一、
《条例》出台:反制域外管辖进入新阶段
2026年4月13日,中国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条例》。这是中国完善涉外法治体系、应对外国“长臂管辖”的又一项重要制度安排。中国近年来已逐步建立起覆盖反制、阻断和救济的制度体系:一方面,授权主管机关对特定外国主体采取反制措施;另一方面,也为企业应对外国调查和制裁要求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救济路径。
同方威视案正是在这一制度背景下,成为《条例》实施后首个具有标志性意义的实践案例。
二、
如何识别某项措施是否属于外国不当域外管辖
《条例》并非否定外国在其法域内依法行使监管权,而是针对超越合理管辖边界、对中国主权和企业合法权益造成不当影响的域外措施。
是否属于“外国不当域外管辖”,由国务院法治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评估,并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一是是否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二是被管辖行为与该外国之间是否具有适当联系;三是是否危害中国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或者损害中国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四是其他应当考虑的因素。
一旦司法部通过公告认定某项外国措施属于“不当域外管辖”,便会产生直接的法律后果:任何组织、个人不得执行或者协助执行该项措施。
因此,企业在收到外国监管机关调查要求时,除评估外国法义务外,也应及时关注相关措施是否已被中国主管机关公告认定。
三、
认定为不当域外管辖,将面临哪些反制措施?
一旦司法部认定某项外国措施属于“不当域外管辖”,对于主动制定、推动或者协助实施该措施的组织和个人,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依法将其列入“恶意实体清单”,并采取反制措施。
反制措施主要包括:对相关人员实施签证、入境、停留、居留等限制,对境内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限制数据和个人信息提供、交易合作、进出口、投资以及产品、交通运输工具入境,并可依法处以罚款或者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值得关注的是,《条例》还赋予反制措施一定的“穿透性”。除被列入恶意实体清单的主体外,其实际控制或者参与设立、运营的其他组织,也可能受到相应反制措施的影响。
四、
企业收到“禁执令”后,应当怎么办?
《条例》新设的“禁执令”制度,是对企业影响最直接的一项制度。司法部公告认定某项外国措施属于“不当域外管辖”后,任何组织、个人不得执行或者协助执行该措施;对于已经执行或者协助执行的,有关部门可以依法约谈,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采取进一步处理措施。
《条例》不仅明确了禁止执行义务,还配套建立了更完善的法律责任体系。违反禁执令的,可能面临限制参与政府采购和招投标、限制进出口和国际服务贸易、限制数据跨境活动以及罚款等措施,违法成本明显提高。
当然,《条例》并非完全没有例外。如确因外国法律强制要求,在特殊情况下必须执行有关外国措施的,组织、个人可以向国务院法治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以在批准范围内执行相关措施。
对于跨国企业而言,《条例》的出台意味着,未来面对外国监管调查、域外执法或跨境信息调取时,不能仅依据境外法律判断是否应当配合,还应同步评估中国法下的数据安全、反外国不当域外管辖等合规要求。特别是涉及中国境内数据、关联公司、或关键业务时,建议尽早开展中国法合规评估,必要时及时与主管部门沟通或依法提出申请,在不同法域的法律要求之间寻求合规平衡,最大限度降低跨境合规风险。
本文作者:
张丽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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