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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茗汇产业研究
2026年7月24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21号),正式明确: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以及通过离岸信托取得收益,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应当按照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是中国首次以系统性公告形式,对离岸信托的涉税问题作出全链条、全环节的明确规范。从设立、存续到终止,每个环节的纳税义务都被一一定义。
为什么要出台这份公告?填补模糊地带制度空白
近年来,一些个人通过设立离岸信托进行财富代际传承、跨境资产配置以及风险管理。由于离岸信托往往设立在信息透明度低、税负较低的国家和地区,部分个人利用其转移资产、隐匿财富及逃避税。
按照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居民个人从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均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在实际操作中,离岸信托长期处于“税法真空”状态——信托收益是否应当缴税、何时缴税、按什么税率缴税,一直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
这一模糊地带的存在,使得离岸信托被部分高净值人群当作“避税工具”使用。而2026年以来的监管动向已经预示了这一变化——上海、深圳、江苏等地税务机关已集中约谈高净值人群,重点核查离岸信托投资收益的纳税申报与税款补缴。随着CRS 2.0即将落地、金税四期全面上线,离岸信托的“信息不对称红利”正在迅速消失。
此次公告的发布,正是对这一制度空白的系统性填补。正如财政部税政司、税务总局所得税司负责人所言,此举“有利于提高税收确定性和透明度,便于纳税人合规遵从;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维护国家权益”。
三大环节、20%税率:一份公告划清所有规则
公告的核心内容可以概括为“三个环节、两类所得、一个税率”——设立、存续、终止三个环节的征税规则分别予以明确;所得性质区分为“财产转让所得”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两类;两类所得均适用20%税率。
设立环节:财产装入即触发纳税义务
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以财产装入时的市场价值扣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 “财产转让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20%税率。
公告对“装入财产”的定义极为宽泛——不仅包括直接转移给信托或受托人,还包括转移给信托持有、控制、管理的境外实体。更重要的是,个人通过其他个人或组织转移财产,但财产实际由该个人出资、负担、控制的,视为该个人取得并装入财产——这意味着通过多层嵌套架构隐匿财产来源的做法,将被“穿透”识别。
非居民个人将来源于境内的财产装入离岸信托,同样适用20%税率;如果装入财产由居民个人实际控制,则视为居民个人装入财产。
存续环节:未分配收益也要按年纳税
这是本次公告最具突破性的规定。
居民个人装入财产的离岸信托在存续期间产生的收益,无论是否实际分配,均以该居民个人为纳税人,按照“财产转让所得”或“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年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20%税率。
这意味着,信托收益不再享有“递延纳税”的待遇——只要信托产生了收益,即便没有分配到个人手中,纳税义务就已经触发。过去那种“收益留在信托里就不用交税”的做法,将不再可行。
“财产转让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一个纳税年度内财产转让收入额扣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损失额不得结转以后年度抵减。“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的除财产转让所得以外的其他各类所得计算。两类所得不得相互抵减。
公告还明确,离岸信托设立、存续过程中发生的受托人报酬、信托管理费、法律服务费、投资顾问费等各项费用不得抵减应纳税所得额——这意味着信托的运营成本无法用来冲抵税基。
终止环节:清算收益一次性纳税
离岸信托终止时,以全部信托财产的清算收益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20%税率。
此外,居民个人在信托存续期间转为非居民个人的,以转为非居民个人当日信托财产的市场价值扣除原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同样按20%税率纳税。
存量信托怎么办?3年不追征设立环节,存续收益给予3个月宽限期
对于公告发布前已设立的离岸信托,公告给出了差异化的过渡安排:
设立环节:设立超过3年的离岸信托,不再追征设立环节的税款。
存续环节:存续环节的收益,不论设立时间均需申报,但给予3个月的申报宽限期,宽限期内申报免于加收滞纳金。
这意味着,2023年7月24日之前设立的离岸信托,设立环节的税款将不再追溯;但存续期间产生的收益,无论信托设立多久,都需要在宽限期内完成申报。
对于存量信托持有人而言,3个月的宽限期是主动合规的“黄金窗口” 。逾期未申报,不仅面临滞纳金,还可能因刻意逃税行为面临高额罚款。据业内人士透露,目前已有地方税务机关按20%税率对离岸信托投资收益征税,并对未如实申报行为处以高额罚款,部分案例中罚款金额达到应纳税额的数倍。
五大产业迎来深远变局
这份公告的影响远不止于税收本身,它将在以下五大产业方向释放深远的结构性变化:
方向一:家族办公室与财富管理——从“避税工具”到“合规架构”的范式转换
离岸信托长期被部分财富管理机构当作“避税工具”推销。公告的出台,彻底终结了这一商业模式。家族办公室和财富管理机构必须从“税务筹划”转向“合规架构设计” ——不是帮客户“少交税”,而是帮客户“合规交税”。
正如业内人士所指出的,离岸信托正在从“资产隔离工具”转型为“合规架构的核心”。那些能够提供合规税务服务的专业机构,将获得更大的市场空间;而那些仍停留在“灰色地带”操作的机构,将面临客户流失和监管风险的双重打击。
方向二:跨境法律服务与税务咨询——刚需市场的爆发
公告涉及设立、存续、终止三个环节的复杂规则,以及“穿透式”反避税条款的适用,对专业法律和税务服务的需求将急剧增长。特别是对于存量信托持有者而言,3个月的宽限期意味着咨询需求将在短期内集中释放——如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如何准备申报材料、如何评估合规风险,都需要专业机构的支持。
方向三:信托服务与离岸架构设计——从“简单设立”到“持续合规管理”
过去,离岸信托的设立往往是一锤子买卖——信托设立后,管理相对松散。公告要求存续期间产生的收益“按年”申报纳税,这意味着信托的运营管理将成为一个持续性的合规事项。信托服务机构需要提供从年度收益计算、税务申报到合规审查的全周期服务,而不再是简单的架构搭建。
方向四:上市公司与跨境资本——红筹架构的税务成本重估
对于通过红筹架构在境外上市的中国企业而言,离岸信托是常见的股权持有工具。公告实施后,通过离岸信托持有上市公司股权的税务成本将显著上升。股权转让收益、股息分红都将面临20%的个税。这将对红筹架构的税务筹划逻辑产生深远影响,也可能推动部分企业重新评估其跨境股权架构的合规性和成本效益。
方向五:高净值人群的跨境资产配置——从“被动应对”到“主动重构”
45%的高净值人群配置了境外金融产品。公告的出台,意味着这部分人群的跨境资产配置逻辑需要被重新审视。合规申报不再是“可选项”,而是“必选项” 。那些仍依赖离岸信托“灰色功能”的资产配置方案,将面临越来越大的合规压力。主动重构合规的跨境资产架构,将成为高净值人群的必修课。
结语
财政部、税务总局2026年第21号公告的发布,标志着中国对离岸信托的税务监管从“信息交换”全面转向 “穿透式实质征管” 。
离岸信托的“避税时代”已经终结。
三个环节、20%税率、3个月宽限期——这些数字背后,是一场覆盖设立、存续、终止全链条的制度性重构。对于持有离岸信托的高净值人群而言,主动合规是唯一正确的选择;对于服务于这一群体的专业机构而言,合规服务能力正在成为核心竞争力。
正如专家所言,对离岸信托的税务征管“无需过度焦虑,但必须严肃重视”。3个月的宽限期,就是主动合规的“黄金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