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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离岸信托个税新规落地,90天窗口期务必重视 — 财政部、税务总局2026年第21号公告解读

重磅!离岸信托个税新规落地,90天窗口期务必重视 — 财政部、税务总局2026年第21号公告解读 威科先行财税信息库
2026-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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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陈汉、武昊

机构 | 汉坤律师事务所

*本文为威科先行首发文章

2026年7月24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离岸信托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21号,以下简称"《公告》"),对离岸信托设立、存续、终止三个环节的个人所得税征收问题作出系统规定。这是税务机关首次就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问题发布专门规范性文件,标志着离岸信托的税务处理进入"分环节、分类型、按年计税"的确定性阶段。

一、适用主体


• 中国税务居民个人:装入离岸信托的财产及信托存续、终止期间产生的收益,均需依《公告》规定申报纳税;

 非居民个人: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如装入境内财产)负有纳税义务;

• 境外受托人:委托人死亡后,离岸信托由其他非居民个人承继或无人承继的,由受托人或其指定的境内机构代为办理纳税申报;

• 税收居民身份认定:对已取得外国国籍、境外长期或永久居留权等移居境外情形,但主要经济利益来源仍在境内的个人,仍可被认定为中国税收居民。


二、三个环节的征税规则(各环节均适用20%税率)


环节一:设立环节


居民个人将公司股权、股票、房产等财产装入离岸信托的,以装入财产的市场价值扣除财产原值及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税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20%。非居民个人就来源于境内财产的装入行为,同样按"财产转让所得"征税。


环节二:存续环节


信托存续期间产生的收益,无论是否实际分配至受益人,均应按年计税,具体分为两类,分别计算、不得互抵:


• 转让股权、股票、房产等财产取得的收益,按"财产转让所得"计算,同一年度内盈亏可以互抵,但亏损不得结转以后年度;

• 利息、股息、红利等其他收益,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算。


对于非居民个人装入财产的离岸信托,则以实际获得分配的居民个人为纳税人,就其取得的分配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税。


环节三:终止环节


信托终止清算时,居民个人装入财产的信托,就全部信托财产清算收益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税,税率20%;非居民个人装入财产的信托,由获得分配的居民个人就信托财产市场价值按同一税目计税。


此外,《公告》就下列特殊情形亦作出了清算处理安排:


• 居民转为非居民:信托存续期间,居民个人转为非居民个人的,以转身份当日信托财产市场价值扣除原值后的余额,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税,性质上类似于其他税制中的"弃籍税"安排;

 委托人死亡:居民个人死亡后,信托由其他非居民个人承继或无人承继的,以死亡当日信托财产市场价值扣除原值后的余额为应税所得,由受托人或其指定境内机构代为申报缴税,性质上类似于对委托人遗产环节的清算征税。


三、反避税规定

《公告》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设置了以下反避税安排:


(1) 穿透代持及境外实体:个人通过其他个人或组织装入财产,但财产实际由该个人出资、负担、控制的,视为该个人本人装入财产,由其承担纳税义务;信托控制的境外实体如不具备实质性运营条件,其收益将被穿透至信托层面。

(2) 未分配收益及囤积收益纳税:信托未分配收益以及囤积于其控制的境外实体中的收益,全部纳入征税范围,不因未实际分配而免于计税。

(3) 视同分配情形:出现下列情形的,视为受益人已取得信托分配,应当计税——信托为受益人债务提供担保或借款且年底前未解除或归还;信托为受益人代付费用,或使受益人无偿、低价使用信托财产;通过第三方间接向受益人转移利益。

(4) 混合设立信托整体从严:居民个人与非居民个人共同设立同一信托的,整体视为居民信托,按居民标准征税。


四、申报时限一览



确有困难无法按期缴纳税款的,经向税务机关备案,可在5年内分期均匀缴纳。


五、90天过渡期安排: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


《公告》对发布前已设立离岸信托的历史欠税问题作出过渡安排:


 设立环节未缴税款:原则上追溯征收三年,即2023年1月1日起装入离岸信托财产的个人,应按规定补报缴税;金额较大的,税务机关可依税收征管法延长追缴年限。

• 存续期间收益分配环节未缴税款:对2025年及以前年度、收益分配环节尚未缴税的收益,一次性合并计算,全额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申报缴税。


上述历史欠税,纳税人应在《公告》实施之日起90日内申报缴纳,不加收滞纳金;逾期未缴的,税务机关将依据税收征管法予以追缴、加收滞纳金,情节严重的可能被认定为偷逃税并处以罚款。


2026年1月1日之后新装入财产及新产生的信托收益,应按《公告》规定正常申报,不适用上述过渡安排。


六、给相关人士的三点建议


建议一:尽快梳理历史情况

90天窗口期非常紧迫。建议立即梳理2023年以来所有离岸信托的装产记录、存续收益情况,评估是否存在应缴未缴税款。


建议二:咨询专业税务顾问

公告涉及大量技术细节(如财产估值、境外实体认定、控制权判定等),自行处理风险极高。务必在窗口期内寻求专业税务师或律师协助。


建议三:做好常态化合规准备

新规实施后,离岸信托不再是"一劳永逸"的安排,而是需要每年申报、持续合规的税务事项。提前建立信息收集和申报机制,避免后续违规风险。


*免责声明:本文基于公开政策文件整理分析,仅供参考,不构成税务或法律意见。具体处理请以官方文件原文为准,并结合个案情况咨询专业人士。*


作者简介

陈汉

汉坤律师事务所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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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n.chen@hankunlaw.com


业务领域:

家事法、信托与财富规划

武昊

汉坤律师事务所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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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o.wu@hankun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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