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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潇潇
案情回顾
程某某2021年入职温州某某锁具公司,任常务副总,分管全部销售业务,掌握企业核心商业信息。2022年双方签订《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离职2年内不得自营、入职同类竞争企业;竞业补偿金按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30%按月发放;员工违约需支付10万元违约金,并承担企业维权律师费。2023年3月1日程某某主动离职。公司法定代表人钉钉沟通承诺,额外发放3个月工资作为择业过渡期补助、代缴社保,明确该款项仅为离职安抚补贴,不属于竞业补偿。
1.2023年4月20日成立某某科技公司并任法人,经营范围与原公司锁具、五金业务高度重合;
2.2023年5月5日注册官网域名,网页主打工业锁集成方案,产品样式、服务客户与原公司完全重合,线上公开拓客;
3.2023年6月再次设立某某锁定公司,同样由其担任法人,官网同步展示两家公司持续经营同类锁具业务。
1.企业诉求:2023年8月提起仲裁,要求返还竞业补偿11.25万、支付10万违约金、承担1.5万律师费、解除竞业协议。仲裁仅支持违约金,双方均起诉至法院。
2.员工抗辩:公司未按期发放竞业补偿金,协议已于2023年4月20日解除;线上推广行为发生在企业违约后,自身无需承担违约金;公司发放的款项属于竞业补偿金。
3.企业答辩:员工注册同业公司、线上推广竞品已明确违约;转账款项是离职过渡补贴,金额、计算标准均与竞业补偿不符;员工先行开展同业竞争,无权以未发补偿免责。
法院判决
(一)一审裁判观点
1.竞业协议合法有效。程某某设立重合经营范围企业、搭建官网推广同款锁具,已构成竞业违约。
2.协议解除时间定为2023年5月5日(域名上线推广日),不采纳员工4月20日解除的主张。
3.区分款项性质:钉钉聊天记录、薪资标准可证明转账为离职过渡补助,并非竞业补偿金。
4.驳回调低违约金请求:员工一边主张继续履行竞业义务,一边持续经营同业公司,主观过错明显,10万元违约金全额支持。
5.律师费不予支持:企业未举证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
一审判决:竞业协议2023年5月5日解除,程某某十日内支付违约金10万元,驳回双方其他诉求。
双方无新证据,二审法院认定:线上官网推广是实质性同业竞争行为,解除时间认定无误;离职过渡工资与竞业补偿相互独立,不能混同;员工先行违约,无权以企业未支付补偿金作为免责理由,全部上诉请求驳回。二审诉讼费双方各半承担,判决终审生效。
澜亭解读
结合《劳动合同法》第23条及劳动争议司法解释,结合本案为制造业企业梳理四大合规实操要点:
(一)线上宣传推广同类产品,无需成交即可认定竞业违约
不少HR误以为只有员工入职竞品才算违约,自行开公司无订单就无法追责。本案明确:员工注册同业公司、搭建官网、上架同类产品、面向原有客户宣传,属于法律规定“自行经营同类竞争业务”,仅线上宣传行为即可直接认定违约。取证重点:工商登记、域名备案、官网截图、搜索快照,无需调取经营流水,取证难度大幅降低。
1.本案企业胜诉关键,是法院区分了过渡工资与竞业补偿。实务中大量企业将离职补贴、年终奖与竞业补偿混同转账,发生纠纷后极易被认定已足额发放补偿,丧失维权基础。
2.合规操作建议:离职沟通记录、离职协议书面写明过渡补助不属于竞业补偿金;竞业补偿金单独按月转账,备注统一标注“当月竞业限制补偿金”;单独留存补偿金计算明细,和离职补贴分开核算发放。
这是本案对企业最有利的裁判规则。员工普遍抗辩“公司不发补偿,竞业协议自动失效”,但司法边界清晰:劳动者以企业欠付补偿解除协议的前提,是员工严格遵守竞业限制;若员工先开展同业竞争,即便企业暂未发放补偿金,过错在先,仍需全额承担违约金。反之,只有员工完整履约、企业连续3个月不付补偿,员工才可单方解除协议并主张补偿。
1.违约金设置:高管、核心销售可结合年薪、商业秘密价值约定固定违约金,本案10万元约定全额获法院支持,无需提前举证实际损失;
2.维权时效:发现员工同业经营后立刻固定证据,在仲裁1年时效内提起仲裁,及时止损,避免企业损失持续扩大。
3.本案释放明确司法导向:企业规范签订竞业协议、完整留存沟通及转账证据、固定员工线上同业经营痕迹,即便暂未发放竞业补偿金,只要员工先行违约,主张违约金均可获得法院支持。HR需在员工入职、离职全流程规范款项发放、证据留存,区分离职补助与竞业补偿金,降低员工抗辩空间,保护企业商业竞争利益。
澜亭简介
上海澜亭(杭州)律师事务所依托澜亭国际化的战略布局和一体化的服务优势,致力于为长三角地区企业提供本地化的法律服务,并帮助本地企业解决国际化发展的实际问题。澜亭杭州实行一体化协同中台运营战略,彻底摒弃的个体律师服务模式,推动大中台战略、设立专业化团队、提供矩阵式服务实现高效率协同,从而系统地为客户提供高效率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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