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裁定是海关为了促进贸易安全与便利,优化营商环境,增强企业对进出口贸易活动的可预期性而实施的一项制度。在货物实际进出口前,海关应申请人的申请,对其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等海关事务作出预裁定。预裁定能够提高通关效率,帮助企业提前准确了解关税政策及涉税要素,有效评估交易成本,降低不合规申报风险,便利企业合理安排生产和贸易活动。
之前,青岛海关制作了《归类预裁定申请的正确打开方式》,梳理了预裁定的相关规定及常见注意事项,帮助企业提高预裁定申请报送的规范性,以便高效地获得海关的专业服务。为进一步帮助企业提升预裁定申请质效,我们对常见的预裁定不予受理的情况进行了汇总、整理、解析。
情况1:申请人无特殊理由在货物拟进出口3个月之内向其注册地直属海关提出预裁定申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6号)第七条的规定:申请人应当在货物拟进出口3个月之前向其注册地直属海关提出预裁定申请。
除因不可抗力、政策调整及注册少于3个月,申请人应当在货物拟进出口3个月前向其注册地直属海关提出预裁定申请。在预裁定被退回原因中,企业提交拟进出口日期不满足条件的居被退单情形的第一位。请各位企业朋友多多注意时间相关要求。
情况2:预裁定申请人非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出口货物发货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6号)、《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第14号)明确:预裁定的申请人应当是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出口货物发货人。因此非收发货人的代理报关企业及物流服务企业不符合预裁定申请人条件。另外,如果企业提交的贸易合同、协议签订方与预裁定申请人不一致也会影响预裁定出具。
情况3:预裁定申请人无法提供满足归类所需有关材料的。
预裁定中商品归类的确定依赖于企业提交归类所需必要信息。通常来说,归类的确定需要围绕“材质(原料及成分)+加工工艺+功能+用途”要素组织相关材料。
例如机电类:关注工作原理(电动/气动/光学)、主要功能(是检测、控制还是驱动)、应用场景(工业用还是家用)、配置及附属装置(如带显示器或传感器)。
化工类:关注化学名称及CAS号、原料来源及加工工艺,成分含量及形态(粉末/液体/片剂)、包装方式(零售包装/散装/单包重量)、功能用途(清洁/消毒/粘合/反应中间体),部分还需提供归类确定所需的化验指标等信息。
食品类:关注原料组分含量、加工方式(冷冻/干燥/腌制/发酵)、保存条件(常温/冷藏)、标签信息、是否即食或需进一步加工。
贱金属制品:关注材质及含量(钢/铝/铜)、制造方法(铸造/锻造/冲压)、是否经表面处理、具体结构特征(如是否有螺纹、铰链等)。
纺织类:关注织造工艺(针织/梭织/无纺)、纤维成分(天然/化纤及具体比例)、加工状态(漂白/染色/印花)、用途(服装/家纺/工业用布)、服装样式及类型。
如不能提供归类所需相关信息,海关将无法出具归类预裁定意见。需特别注意,相关说明不能仅通过附件提供。预裁定申请书电子版表头部分的“商品描述栏”内需详细通过“文字表述”填写确定商品归类所需的完整信息。
情况4: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6号)第十九条规定: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相关情况的,海关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请相关企业关注合规风险,避免因提交信息有误面临处罚风险。
情况5:一份《预裁定申请书》申请多项商品归类的。
归类预裁定只能对一项商品出具归类意见(8位税则号列)。如对多项商品存在归类预裁定需求的,应当分别提交预裁定申请。
情况6:一份《预裁定申请书》申请分批进出口成套设备的。
归类预裁定只能对一项商品出具归类意见(8位税则号列)。分批进出口成套设备,应按照每批次货物实际报验状态确定归类,因此无法合并申请预裁定决定书。
情况7:一份《预裁定申请书》申请一同进出口,但无法合并归入一个税号的成套设备的。
归类预裁定只能对一项商品出具归类意见(8位税则号列)。因此需要分别归入多个税号的成套设备无法申请一份预裁定。建议通过其他途径确定归类。
情况8:申请人对8位税则号列无异议,希望海关预裁定协助确定10位商品编号,以解决相关商品是否为两用物项等管制范围的。
部分企业希望通过归类预裁定解决诸如两用物项等出口管制涉及10位商品编号的事项。根据商务部产业安全与进出口管制局发布的信息,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是确定两用物项范围的基本依据,也是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管理部门(商务部)实施许可的基本依据,不以管制物项的海关商品编号为条件。即海关商品编号不是判定是否属于两用物项的依据。《预裁定决定书》仅能出具8位税则号列商品归类意见,如企业需判断是否为管制清单范围,需联系相关主管部门确定。
情况9:申请人就海关对其作出的预裁定决定所涉及的事项,在有效期内再次申请预裁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6号)第十三条规定:申请人就海关对其作出的预裁定决定所涉及的事项,在有效期内不得再次申请预裁定。
如遇归类依据发生变化或对预裁定结果存疑的,建议可先行联系预裁定出具部门。
情况10:海关规章、海关总署公告已经对申请预裁定的商品有明确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6号)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海关规章、海关总署公告已经对申请预裁定的海关事务有明确规定的,海关应当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因此对于海关曾通过归类决定、行政裁定等方式明确归类的,海关将不予受理。
综上,申请人应根据预裁定管理的要求,完整准确填报归类预裁定申请相关内容。此外申请人需要履行合规申报责任,在预裁定决定有效期内进出口与预裁定决定列明情形相同的货物,需按照预裁定决定的税号申报,否则将面临因“税则号列申报不实”而被追究行政、刑事责任的风险。
转自:青岛海关12360热线
声明:关务共享 双捷关务管理软件推送稿件除注明原创内容之外,其余稿件文字及图片均来自网络及各大主流媒体。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认为内容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联系电话:18912799785
加工贸易专栏好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