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芙蓉研析 | 【王长山律师逐条解读】私分国有资产:数额达标后,个人责任如何认定?贪污贿赂司法解释系列(二)

芙蓉研析 | 【王长山律师逐条解读】私分国有资产:数额达标后,个人责任如何认定?贪污贿赂司法解释系列(二) 芙蓉律师事务所
2026-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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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个图书馆,三笔与采购有关的款项,最后定了三个不同的罪名。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73号指导性案例中,某县图书馆经集体研究,将套取的56万余元财政资金分给工作人员,被认定为私分国有资产;副馆长另行套取3.8万元归个人所有,被认定为贪污;单位账外收受36万余元回扣,用于职工福利和其他开支,则被认定为单位受贿。

金额大小没有直接决定罪名。钱从哪里来、以谁的名义分、哪些人参与决定、利益最后归谁,才是区分这三种行为的基础。

2026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在第7条明确了私分国有资产罪的两档数额标准。但第7条解决的是数额坐标。具体到个人,仍要回答一个更棘手的问题:这笔单位总额,能够在多大范围内归责于他?



一、20万元、200万元,是单位私分行为的数额坐标


刑法第396条对私分国有资产罪设置了两档法定刑。《解释(二)》第7条对应的适用结果如下:

私分对象  数额较大 数额巨大 
一般国有资产 2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 200万元以上
 救灾、抢险、防汛、优抚、帮扶、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社会保险基金等特定款物 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 100万元以上

条文原文采用一般标准与特定款物特别区间相衔接的写法:特定款物达到10万元但不足20万元,认定为“数额较大”;达到100万元但不足200万元,认定为“数额巨大”。进入一般国有资产的20万元、200万元区间后,再适用一般标准。上表呈现的是衔接后的结果。

1999年最高检立案标准曾将累计10万元作为私分国有资产案件的立案起点。那份文件规定的是当时检察机关直接受理案件的立案标准,并未解释刑法第396条的全部量刑档次。《解释(二)》第7条是定罪量刑司法解释。两者功能不同,不能把这次变化简单概括成“10万元改为20万元”。

数额过线也不等于定性和归责已经完成。单位是否属于法定主体,涉案财产是否仍属国有,行为违反了哪一项国家规定,是否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都要有证据证明。




二、数额达标,不代表责任已经落到每个领取人身上


私分国有资产罪处罚的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办案材料中经常同时出现三组数字:

数额层次  解决的问题  需要核对的事实 
单位累计私分数额 单位私分行为处于哪一档  有无重复统计;各批款项是否都属于国有资产
 行为人参与并应负责的私分数额 个人对哪些批次、哪些行为承担责任  何时知情;参与了哪些决策和实施环节 
行为人实际分得数额 违法所得及责任轻重 实际领取、代领、退缴和最终利益归属

这三组数字可能相同,也可能相差很大。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组织、决定或者负责实施某次私分,其责任范围通常会涉及该次私分总额,而不只看他本人领取了多少。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能照此推定。职位、签字和经办记录只是线索,还要结合职责权限、知情时间和实际作用逐人判断。

普通职工被列入发放名单,或者按照通知领取奖金、福利,也不能仅凭领取行为认定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需要继续查明:他是否参与决定,是否组织发放,是否明知资金来源和分配依据存在问题,又是否为私分提供了实质帮助。

准确理解是:单位累计总额不能自动记到每一名涉案人员名下。它可能与某名主管人员的责任范围一致,也可能因任职时间、参与批次和实际作用不同而需要重新划分。



三、先判断这是什么钱、谁在分,再讨论个人责任

第一步是查钱的来源。

“小金库”或者账外存放,不会当然改变财产的国有属性;款项曾经进入国有单位账户,也不能代替权属审查。财政拨款、国资批复、取得依据、会计处理、用途限制和实际控制状态,都可能影响财产性质。

如果单位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之后再以单位名义集体分给个人,处理规则又不同。《解释(二)》第18条第2款规定,这类行为以单位受贿罪定罪从重处罚,集体私分作为量刑情节。检例第73号中,36万余元回扣与56万余元财政资金之所以定性不同,原因就在这里。

第二步是确认单位和行为依据。

刑法第396条列举了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企业存在国有出资,并不当然属于本罪主体;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仍要结合设立依据、治理结构和财产关系审查单位性质。

“违规发放”也不是一个可以替代证明的结论。控方需要指出违反了哪一项国家规定,并说明该规范是否属于刑法第96条所称的范围。依据如果来自单位内部制度、上级单位文件或者其他管理要求,还要核对制定主体、效力层级、适用对象和具体禁止内容。

第三步才是看会议和分配范围。

会议纪要能够证明谁参加过研究、纸面上记录了什么,却未必能够单独证明该决定体现单位意志。《解释(二)》第18条第1款规定,私分虽经集体研究,但范围仅限于单位领导和管理层人员,且对单位其他人员隐瞒实情的,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适用这一款,必须同时证明两个条件:受益范围仅限于领导、管理层;单位其他人员被隐瞒实情。分配人数少、程序不公开,可以引出调查方向,但不能代替条文条件本身。



四、王长山律师的审查重点:把每次分配还原出来


我在审查这类案件时,通常不会先盯着最后那张总额表,而是把每次分配单独列出来:钱在什么时候形成,来源是什么,谁提出方案,谁有决定权限,发给了哪些人,相关人员当时处于什么岗位。

随后再让证据逐项对应。

单位登记资料、出资文件、财政拨款和会计凭证,用来核对单位与资产;党委会、班子会、办公会记录与参会人员陈述,用来还原决定过程;发放表、工资表、银行流水反映实际分配;岗位分工、审批签字、聊天记录和证人证言,则用来判断个人何时知情、参与了哪一批、起了什么作用。

长期、多批次发放的案件,最容易被一张累计表掩盖差别。人员可能中途调岗,权限可能发生变化,资金来源也未必相同。把不同任职期间、不同来源的款项一次性累计,数字看起来清楚,个人责任反而模糊了。

如果单位已经进入审计、监察调查或者刑事程序,现阶段更重要的是保存原始材料,按时间和批次整理,而不是事后补签文件、倒填日期或者重新制作一套“完整手续”。这些做法无法修复原来的证据问题,还可能增加新的风险。



五、旧案先确定行为时间


《解释(二)》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刑事司法解释的效力原则上适用于其所解释法律的施行期间。对新解释施行前发生、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行为,还要依照刑法第12条和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规则,比较前后规范的法律后果。

一般国有资产私分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未决案件,新的20万元标准对行为人更有利,应当重点审查是否按新标准处理,不能因为1999年立案标准曾以10万元为起点,就直接认定数额要件已经满足。已经生效的案件是否需要变动,则要依照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规则另行判断。

案件跨越2026年5月1日、涉及多批次分配的,应先逐笔确定行为时间、资金性质和参与人员,再处理数额累计与法律适用。案发、立案、移送审查起诉或者审判的日期,都不能代替行为时间。

第7条把数额标准说明白了,却没有把个案判断变成一道只看总额的算术题。单位性质、财产权属、国家规定、受益范围和个人参与程度,最终都要落到具体证据。


延伸阅读: [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官方站|王长山律师专业文集:《贪污贿赂司法解释(二)》第7条、第8条专题](点击阅读原文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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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长山律师

智胜律法团负责人&智胜刑辩部主任

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资深刑辩律师,主要办理职务犯罪辩护、经济犯罪辩护、刑事控告及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控案件,重点专注于无罪辩护、缓刑辩护、取保候审、羁押必要性审查等刑事案件专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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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 | 王长山

编辑 | 雷郡

审核 | 周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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芙蓉律师事务所源于1956年的长沙市法律顾问处,1987年命名为“长沙市第一律师事务所”,1996年更名为“芙蓉律师事务所”。总部位于长沙,现有38家分所,专业服务人员超过2000名,连续三年位列全国规模百强所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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