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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泽君视角 | 资产服务信托视角下养老服务信托的制度构造与法律审视——基于上海试点的实证观察

君泽君视角 | 资产服务信托视角下养老服务信托的制度构造与法律审视——基于上海试点的实证观察 君泽君律师
2026-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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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作者:林芬

引言

2026年6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监管局等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创新开展养老服务信托试点的通知》(以下简称《试点通知》),首次创设“意定支付”和“信托财产意定管理人”两大制度工具,构建“意定监护+养老服务信托+养老服务机构”全链条模式,使财产管理与人身照护分轨运行。本文基于《试点通知》及截至7月初的18单试点产品的公开信息,聚焦于制度架构与产品设计层面的几个具体问题进行讨论,系试点初期的阶段性学术观察,后续将结合更多地区的实践进展持续跟进。



一、制度框架与产品形态


1.三位一体的分权逻辑

根据《试点通知》确立的制度框架,养老服务信托的核心机制包括:以信托账户为财产载体、以意定监护为行为能力补全工具、以意定支付为服务结算通道,形成人身照护与财产管控的分权制衡架构,其法律依据主要包括《民法典》第三十三条及《信托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2.实践案例:18单试点产品的特征

信托公司

产品名称

准入门槛

服务模式

特色亮点

上海信托

“安养”服务信托账户

5万-30万

意定支付+养老社区直付

梯度化产品、六大场景全覆盖

华宝信托

“喜乐安康”特殊需要养老服务信托

5万

普惠型+意定监护

超低门槛、监护人与管理人兼容

建元信托

养老服务信托定制款

10万起

养老信托+意定监护+医疗预嘱+遗嘱

四位一体法律闭环、复杂需求

数据来源:各信托公司公开披露及行业调研,统计时点为2026年7月初。


二、产品创新与市场启示


1.准入门槛的普惠化

华宝信托将产品的准入门槛设计为5万元,打破了养老服务信托仅面向高净值客户的固有认知,与试点政策“保基本、兜底线”的民生定位高度契合;上海信托采用“普惠版、标准版、高端定制版”的梯度产品回应不同财富水平的客户需求。降门槛扩大了制度覆盖面,但低门槛、低收费下如何维持服务的专业性与可持续性,是产品发展的核心挑战。


2.服务场景的分类化

上海信托将目标客群细分为独居长者、高龄失能老人、残障子女家庭、以房养老、养老社区直付、海外旅居六种类型。据行业调研,上海信托、五矿信托、中建投信托等已与养老社区建立总对总合作,以实现“入住即设立、缴费全自动”的信托财产使用方式。这意味着养老服务信托正在从“概念性的制度安排”走向“可感知的日常服务”,但其未来的持续有效运行,还依赖于信托公司与养老机构的协同能力及合规运营质量。


3.法律架构的本土化

建元信托依托上海公证资源,构建“养老信托+意定监护+医疗预嘱+遗嘱”四位一体法律闭环,为养老服务信托产品更好地满足客户不同需求,不断完善产品法律架构,提供了值得借鉴的实践样本。从制度文本层面看,初步构建了“金融管财、民政管人、机构服务、全程监督”的运作机制,为养老服务信托的规范化发展奠定了架构基础。


三、核心制度工具法律审视:信托财产意定管理人


目前市场产品普遍采用“意定监护+信托财产意定管理人+意定支付”的架构,“信托财产意定管理人”是试点政策创设的核心制度安排。其法律性质、与意定监护的衔接、受托人的责任边界,以及新增角色的成本对价,构成本章讨论的四个层面。


1.制度创设的规范内涵

《试点通知》创设了“信托财产意定管理人”这一制度角色。根据该文件的规定,“信托财产意定管理人”指“委托人在信托文件中指定的、在特定条件下具有对信托合同约定的相关信托财产实施对外支付指令权利的主体”,该主体可包含意定监护人。“委托人可指定其信任的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组织(含其意定监护人/组织),作为其养老服务信托的信托财产意定管理人。”“意定监护人可以作为养老服务信托的信托财产意定管理人,实现意定监护与养老服务信托的有效衔接。”


与之配套的“意定支付”是指“信托财产意定管理人根据信托文件约定,指令信托受托人支付委托人养老服务相关费用的行为。委托人发生疾病、意外等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无法行使委托人权利或其他信托文件约定的情形下,信托财产意定管理人可向受托人发送符合信托合同约定的支付指令。”


这一安排在信托框架中引入了具备指令权能的新主体,准确界定其性质与边界具有重要意义。


2.信托财产意定管理人的法律性质

准确界定该角色的法律性质,是划分各方权责的逻辑前提。对于信托财产意定管理人(以下简称“意定管理人”)而言:第一,其权利源于信托文件的约定授权,属于意定权利而非法定职权,其指令权的产生、范围与行使条件均取决于委托人的意思自治。第二,其不是受托人,不承担信义义务:意定管理人无权管理、运作或处分信托财产,仅享有在约定情形下向受托人发出支付指令的权能,指令仅构成受托人执行资金支付的触发条件,故其不因“管理人”之名负担《信托法》第二十五条意义上的信义义务。第三,其对委托人、受益人负有基于约定的注意义务,若其怠于行使指令权或发出不当指令致损的责任如何承担,现行规范未予明确,应在信托文件中预先约定。


3.合理性前提与衔接逻辑

《试点通知》将“意定监护”界定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或备老群体,与其近亲属或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依据《民法典》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监护人的职责涵盖人身照护与财产管理两个维度。但是,依据《信托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关于信托财产独立性的规定,委托人装入养老信托的财产即不属于委托人的个人财产范围,未来意定监护人对该等财产亦无《民法典》第三十四条意义上的管理权限。


由此观之,创设意定管理人的动因,并非单纯对意定监护人的制衡,更是对委托人失能后“支付指令由谁发出”这一实操问题的现实方案。实践中,意定监护的落地往往需要医学诊断、司法鉴定乃至法院宣告等外部确认,程序周期较长,难以及时回应疾病、意外、就医等紧急支付需求;没有具体支付指令,受托人往往难以直接划付资金。意定管理人的制度功能即在于此。


从已落地产品看,该角色的设置大体分为两类。一是“同一人”模式,由意定监护人兼任,如华宝信托首单指定信任亲属担任意定监护人,基于人身照护状况与财产支付需求同源,此种模式激活最简、判断效率最高,适合信任基础稳固、监护人稳定的委托人。二是“分设”模式,由监护人以外的主体担任,此种模式更适配由社会组织担任监护人或家庭结构复杂的委托人,也与民政条线倡导的“人身监护与财产管理相分离”一脉相承,但其代价是不同主体之间的信息传递和协调成本会相应增加。需要提示的是,无论采取何种模式,指令层面均可能存在利益冲突(如意定管理人为继承人时可能压低护理标准,或养老服务机构担任意定管理人时的诱导消费或关联交易等),其化解有赖于受托人审核义务的实质履行,而非角色分设本身。


4.受托人信义义务的边界与责任

信托法律关系的核心在于受托人的信义义务。在典型的信托结构中,判断一笔支出是否符合信托目的,本属于受托人管理职责范畴。因此,即使试点制度创设了意定管理人,信托财产的最终支付决策权与审核责任仍应由信托公司承担。受托人对意定管理人发出的支付指令仍应履行审查义务。


从已落地产品的操作看,受托人的审查主要围绕申请材料与信托合同约定场景的一致性展开:如华宝信托首单产品中,意定管理人凭医院诊断证明、缴费单据申请紧急支付,经受托人审核后划款。但是,无论审查标准如何约定,若指令明显违背信托目的或存在违法违规情形,信托文件均应明确信托公司有权且应当拒绝执行,审查标准与拒付情形也应予以明确约定。信托业务三分类改革倡导信托回归受托服务本源,“依意定管理人指令支付”不能豁免受托人对信托财产的管理义务与合规责任。


5.成本考量与费率透明度

当前试点产品在信托费用上多采用“一口价”的综合费率模式,故信托公司需将意定管理人的潜在成本预先测算并计入产品定价,无论委托人是否实际设置该角色,都有可能需要承担相应成本,业内应当正视这一“加角色即增成本”的现象。在产品设计层面,建议增强费率构成的透明度,结合产品结构、复杂程度以及服务内容合理定价,充分披露价格构成,并提供不同的价格选择。


四、产品运作的几个问题


试点产品的架构设计已初步成型,在实际运作层面仍有以下问题值得讨论,这也是信托公司优化产品设计、控制履职风险的考量要点。


1.意定管理人的激活条件

《试点通知》允许通过信托文件事先约定“信托财产意定管理人”的激活条件,但试点中各机构的安排差异较大:部分以医学鉴定为标准,也有机构作较宽泛的约定(如长期独居且无法自理等)。角色配置的差异直接影响激活安排:“同一人”模式下,意定管理人对委托人身体状况最为了解,激活流程可大幅简化;“分设”模式下,则需在信托文件中明确“谁能认定失能”“谁来启动程序”,并按委托人身体与认知状况的不同阶段预设差异化方案,避免架构因认定争议陷入履行僵局。


2.多方协作的职责边界

养老服务信托产品实际运作往往涉及委托人、受托人、意定监护人、信托财产意定管理人、养老服务机构等多方主体,各方的职责边界需要通过业务架构和信托文件事先明确。例如,意定管理人负责发起支付指令,其对支付需求的核验深度应如何与受托人的审查相衔接?支付指令明显不当时,紧急医疗费用的支付由谁决策?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出现瑕疵时,追责机制在哪个环节、由谁发起?这些安排直接影响信托架构的运行稳定性。受托人事前的详尽说明与风险披露,是其缓释自身履职风险、保障信托目的实现的必要环节。


3.特殊资产的入托路径

试点提出“多元资产兼容”目标,覆盖现金、房产、租金、保单等不同类型资产,但入托路径存在差异。现金类资产可直接装入信托;保单类资产可通过保险金信托嵌入,但需注意投保人、受益人变更的协调。房产类资产是实践中的重点与难点:以往有产品采用“房产收益权入托”模式,但在法律上仍属债权性质的权利转让;值得注意的是,上海已先行开展不动产、股权信托财产登记试点,为不动产直接入托及信托财产独立性公示提供了制度通道,其与养老服务信托的衔接值得关注。股权类资产入托还涉及转让限制、控制权与受益权分离、信息披露等问题。非货币资产入托路径的完备程度,决定其能否从现金管理工具扩展为真正的财富管理工具,需要信托机构与公证、税务、法律服务机构深度协同。


五、试点深化到常态推广


1.法律框架

现行“养老服务信托”属于监管政策概念,其在《信托法》与《民法典》语境下的法律定位尚待明确。新修订的《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2025年11月起施行)细化了意定监护协议的设立、公证见证与监护监督规则,民政部门的意定监护工作指引进一步确立了财产管理人、监护监督人等配套安排;但意定监护、信托财产意定管理人、意定支付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仍需在更高层级的法律规范或司法解释中予以明确。《信托法》的修改研究已经注意到信托财产登记等基础制度问题,本次试点的经验对未来相关修订及其他地区发展养老服务信托具有参考价值。


2.服务生态与区域扩展

上海试点能够落地,正是依托于当地成熟的公证服务体系、专业的法律服务机构、民政与金融的协同传统、高密度养老机构供给以及先行培育的专业监护社会组织。其他地区学习上海经验,服务生态的客观差异不可回避:公证配套能力、法律服务资源、养老机构供给、民政监护监督机制、信托服务网络覆盖密度,都会影响落地效果。信托公司亦不应局限于被动的账户管理者,而需在服务生态的组织与整合中主动发挥枢纽功能,通过标准化服务接口、明确职责边界、科学评价体系提升协作效率。


3.产品分层与商业可持续

养老服务信托正形成“普惠型标准化产品”与“高端定制化产品”的分层格局:前者以5万至30万元门槛服务大众市场,后者面向高净值客户的股权入托、跨境资产配置、复杂家庭结构安排等需求。与第三章关于费率的讨论相呼应,两个层级的成本结构与定价逻辑截然不同:标准化产品依赖规模效应摊薄运营成本,定制化产品则需要建立与服务深度相匹配的对价机制。能否在“保基本、兜底线”的民生定位与商业可持续之间找到平衡,将决定这一制度能走多远;持续强化受托服务的专业厚度与架构设计深度,才是信托公司业务转型和市场竞争中的真正壁垒。


参考文献

[1] 用益研究.上海试点:5万就能办养老信托!商业与配套仍需完善[EB/OL].2026-06-26.

[2]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监管局、上海市民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中共上海市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创新开展养老服务信托试点的通知[Z].2026-06-04.

[3]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老年人意定监护工作指引(试行)[Z].2026-06-04.

[4] 方凌晨.华宝信托落地“喜乐安康”特需养老服务信托[N].证券日报,2026-06-18.

[5] 作者整理.上海信托、华宝信托、建元信托等试点产品公开资料[Z].2026-06.


作者简介

林芬  合伙人

 南京办公室 

■ 邮箱:linfen@junzejun.com

■ 执业领域:金融机构内控与监管 | 资管产品、结构化融资、资产证券化与衍生品 | 私人财富管理与服务信托 | 金融争议解决

林芬律师兼具金融机构内部合规风控与外部法律服务的双重背景,曾在商业银行、公募基金等持牌机构深耕多年,主导合规体系搭建、投资风控监督及监管危机处置,积淀了扎实的内部合规与风险管理经验。执业以来专注于大资管与财富管理领域,为复杂金融产品提供从结构设计、设立发行、运作管理到清算退出的全生命周期法律服务。持续为信托公司、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提供常年顾问、专项咨询及争议解决服务。林芬律师擅长将内部合规视角融入外部法律方案,协助客户构建风险防控体系,并提供定制化法律培训。凭借对监管规则的深刻洞察与高效务实的专业风格,获得客户广泛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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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泽君律师
君泽君律师事务所于1995年创立,总部位于北京,是中国国内最早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之一,也是中国国内具有鲜明专业优势和良好市场声誉的优秀大型律师事务所之一。君泽君秉持君子理念,于内,以君子之道共事相互惠泽;于外,以君子之道谋事相互惠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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