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册申报,是不是有点头疼?
单证一堆,栏目不少。
稍不留神,就会出错。
别急——
这本“通关秘籍”,就是为你准备的。
一步一步,带你理清流程。
看完这篇,下次申报,一次过!
2.开展销毁业务的,需提供《海关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申报表》、处置单位出具的接收单据、《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证明》。
3.开展成品退换业务的,提供成品退换进出平衡情况(含退换进口后未出口成品折料补税相关数据资料)、退换成品再次加工出口耗用保税料件的补税情况。
4.申报的有形损耗数量与边角料处置数量存在计量单位不一致或其他原因无法对应的,需提供换算关系等证明边角料已全部完税证明材料。
申报的无形损耗需提供相应说明资料。
5.本手册涉及核查、稽查或案件处理的,提供《海关核查情况记录表》《海关稽查结论》《处罚决定书》等,与本手册相关的保税货物后续处置情况说明及对核销平衡计算影响的证明材料。
6.其他需单独说明的情况。如船舶企业试航润滑油补税情况及依据,涉及出口应税商品的相关完税情况说明、副产品处理情况、主管海关审批通过的串料申请等。
1.核对手册有效期,在手册有效期内办理单耗申报及保税料件或者成品内销、结转、退运等海关手续;特殊情况下不能在有效期内完成手续的,及时按要求办理手册延期手续。
2.手册已超过报核期限未报核的,主动与主管海关联系并完成规定处置手续。
3.手册存在四类措施商品的,应按照《海关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税务总局联合公告83号》、《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58号》和《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16号》等文件相应管理要求开展自查。发现问题的,主动与主管海关联系并完成规定处置手续。
4.对单耗申报情况开展全面自查:
(1)所有成品单耗申报状态应为“已申报”;
(2)净耗、有形损耗、无形损耗应按照单耗相关规定如实申报,不得存在净耗和损耗重复申报或将残次品纳入损耗数据等高报单耗情形;
(3)出口成品耗用非保税料件的,应按照文件要求如实申报“保税比例”,或提供主管海关审批通过的串料申请;
(4)涉及单耗标准的成品不得超单耗标准申报单耗,实际单耗超过单耗标准的应已处置;
(5)实际单耗与“金二”系统中申报单耗不一致的,应办结单耗变更手续,异常情况及时与主管海关联系处理。
5.对成品退换业务开展自查。成品退换进口后未出口的,应已完成折料补税或其他规定手续;加工后再次出口的,耗用保税料件部分应已完成补税或其他规定手续。
6.对整本手册平衡情况开展自查。剩余料件、残次品、边角料、副产品等已按规定完成处置手续,原则上报核时“金二”系统中不存在未处置剩余料件和边角料等异常情况,即“剩余数量”不应存在正数及有形损耗数量大于边角料处置数量的异常情形。存在异常情况的,报核前与主管海关联系并完成规定处置手续。
7.对手册核注清单、报关单(含税单、关税担保等)开展自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手册对应核注清单已核扣,对应报关单已结关;
(2)余料结转核注清单价格、原产地等申报事项应符合相关管理规定要求;
(3)销毁业务对应核注清单、报关单已办结申报手续;
(4)成品、残次品和边角料复出编码涉及出口应税的,相关报关单已在报关环节如实申报出口成品中使用的国产料件占全部料件的价值比例,并按规定完成税款缴纳等手续。
02 加工贸易手册
易错点提示
——加工贸易手册核销环节
1.漏报《手册报核情况说明表》。
2.开展销毁业务的,但未上传《海关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申报表》、处置单位出具的接收单据、《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证明》等材料。
3.开展成品退换业务的,未提供成品退换相关材料。
4.申报的有形损耗数量与边角料处置数量存在计量单位不一致或其他原因无法对应的,未提供说明材料。申报无形损耗的未提供依据。
5.手册涉及核查、稽查或案件处理的,未提供《海关核查情况记录表》《海关稽查结论》《处罚决定书》,与本手册相关的保税货物后续处置资料、对核销平衡计算影响的证明材料等。
6.缺少其他需单独说明的情况。如船舶企业进口保税润滑油的,未提供试航润滑油补税情况及依据,涉及出口应税商品的未对相关完税情况进行说明等。
经营企业在报核前,全面梳理业务开展情况,对随附单证申报存在疑问的,可咨询主管海关。
部分手册在报核环节系统录入数据不规范,造成申报数据与系统计算数据不一致。
1.填报出口成品数量时,“出口数量”应包含“深加工出口数量”。
2.调整类清单应根据调增调减按项号计入“料件剩余数量”。
(三)部分手册单耗申报时未如实填报“保税比例”,造成报核时核算不平衡
部分手册在生产中使用了非保税料件,但在单耗申报时未如实填报“保税比例”或将“保税比例”错填为“非保税比例”等,造成报核时核算不平衡(理论剩余出现正数或负数)。
1.单耗申报时,除核对净耗、有形损耗、无形损耗外,核实生产过程中非保税料件的使用情况,并如实进行填报。
2.检查“保税比例”字段填报格式(百分比)是否正确。
3.生产中非保税料件使用情况较多的,建议在报核前通过盘点等形式确定保税货物库存,将剩余料件处置完毕后再进行报核。
4.在报核前发现存在上述申报错误情况的,及时联系主管海关,完成必要处置手续后办理报核业务。
部分手册存在成品退换申报不规范,如同一手册下成品退换进出口不平衡、耗用保税料件未办理海关手续等。
1.规范开展成品退换业务,成品退换合同在同一手册项下按“成品退换”方式进行管理。
2.同一手册的成品退换申报的进出口监管方式应当对应,数量、金额应当一致。
3.退换成品进口后再次加工耗用保税料件部分,需办结补税等海关手续。
1.单耗申报错误产生报核数据不平衡。
2.核注清单未正常核扣产生报核数据不平衡。常见于对应报关单未结关情况。
3.核注清单或报关单项号、数量等发生申报错误。
3.剩余料件未处置生产报核数据不平衡。
1.申报单耗时,结合实际进、出、存数据,如实申报净耗、有形损耗、无形损耗、保税比例,避免漏报、错报情况。对于生产中存在领用非保税料件的企业,需重点关注保税比例的准确申报。
2.报核前,检查报关单是否结关、核注清单是否正常核扣,特别是近期申报的出口报关单或补税报关单。
3.报核前,自查整本手册进、出、存情况,办结所有申报手续,发现申报错误情况的,及时处置。
部分手册在边角料处置中填报核注清单时,未对应料件备案保税底账中的顺序编号(即料件项号),造成系统边角料核算不平衡。涉及四类措施商品及其他特殊管理要求的商品的,还会产生不同监管措施商品的处置风险。
企业在填报边角料处置核注清单时,根据生产工艺及单耗关系,可以按项号分开管理的,对应原料件项号申报;不能分开管理的,按照规范的处置方式,拆分至对应料件项号进行申报。
部分手册报核时,还存在核注清单未核扣或者报关单未结关情况。
1.核对核注清单状态,特别是核注清单未核扣的异常情况。
2.核对报关单状态,需特别关注近期申报的补税报关单是否已完成税款缴纳手续并结关。
1.附件文件名应与内容标题一致,如“进口合同”“变更说明”“关于XX问题的情况说明”等。
2.随附单证应与电子数据一致,如合同签署方、商品信息、单耗说明等。合同中表述是否准确规范并符合一个中国原则。
3.加盖公章。单单相符,资料中是否有无用、错误、无效或空白的单证,所上传的每份资料均需加盖公司印章。
转自:南京海关12360热线
为进一步优化办税流程、提升办事效率,切实便利纳税人办理相关手续,自2025年12月24日起,海关税款滞纳金减免无纸化应用正式在全国海关上线运行。该应用实现了业务全流程线上办理,无需提交纸质材料,通过自动生成电子协议、线上加盖印章、自动删除滞纳金税单等功能,让纳税人少跑腿、省时间。本文将为您详细拆解操作全流程、前置准备及注意事项,助力快速完成办理。
电子印章是办理此项业务的必备条件,未申办的纳税人需提前完成印章添加,已办理的用户可直接使用。
1. 办理入口:登录“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进入“用户管理-印章管理-印章制作-添加新印章”。
2. 特殊说明:已在“单一窗口”添加过用于海关通关等业务电子印章的,无需另行申办。
1. 企业使用法人卡登录“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网址:https://singlewindow.cn/)。
2. 按路径导航:“全部应用——口岸执法申报——税费办理——货物贸易税费支付——滞报滞纳减免——滞纳金减免”,进入滞纳金减免申请界面。
1. 进入申请模块:
申请界面分为两部分:上部分可通过“滞纳金减免申请编号”“核批单号”“申请海关”等条件查询办件信息;下部分为办件列表,清晰显示办理节点及操作提示。
2. 填写申请信息
标“*”的字段为必填项,需依次录入“申请海关(直属海关)、滞纳金缴款书、征(补)税缴款书”等关键信息,并仔细核对申请减免的滞纳金金额是否准确。
便捷操作:滞纳金缴款书、征(补)税缴款书信息可通过系统查询、筛选后自动返填,无需手动录入。
3.上传申请材料
材料依据:需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27号和2017年第32号的要求准备并上传材料。
格式要求:申请材料应为“PDF文件类型”,单个附件大小不超过4M。
4.加盖电子印章
前置操作:调取电子印章前,务必在“单一窗口-客户端”下载并安装相关客户端插件。
签章步骤:输入卡介质密码,选择已申办的电子印章,在系统生成的《海关税款滞纳金减免执行协议》上加盖企业电子印章。
5.确认签署协议
企业仔细核对《海关税款滞纳金减免执行协议》内容,确认无误后完成签署,提交海关审核。
滞纳金缴款书隶属于“不同征税地直属海关”的,应分别发起减免申请,不可合并提交。
若属于“纳税人自查发现少缴或漏缴税款并主动补缴”的情形,申请后如“状态栏”显示“海关入库失败”,需先核对申请信息,再向海关确认是否已完成主动披露备案。
若“状态栏”显示“海关审核不通过”,需根据系统提示补充完善材料,重新提交申请,并及时作废无效的滞纳金减免办件。
1.办理进度查询:提交申请后,可在滞纳金减免申请界面,通过条件查询或办件列表,实时查看办理节点与审核状态。
2.协议下载与生效
海关核批通过后,系统会自动加盖海关电子印章,《海关税款滞纳金减免执行协议》正式生效,对应税款滞纳金缴款书将自动删除。
企业可点击操作栏中的“协议下载”按钮,下载保存电子版《海关税款滞纳金减免执行协议》,以备后续查验。
原产地证书是根据相关原产地规则签发的证明商品原产地或原产资格的证明文件,是商品进入国际贸易领域的“经济护照”。本文将企业申请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时的常见问题汇总答疑,以便于企业更好地运用原产地证书享受关税优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70号),原产地证书目前主要有非优惠原产地证书、普惠制原产地证书、区域性优惠原产地证书三种证书。
非优惠原产地证书,是指适用于实施最惠国待遇、反倾销和反补贴、保障措施、原产地标记管理、国别数量限制、关税配额等非优惠性贸易措施以及进行政府采购、贸易统计等活动中为确定出口货物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签发的证明文件。
普惠制原产地证书,是指为我国出口货物享受普遍优惠制给惠国关税减让待遇确定出口货物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证明文件。
区域性优惠原产地证书,是指为我国出口货物享受其他缔约方在自由贸易协定或者优惠贸易安排项下关税减让待遇确定出口货物原产地或者原产资格的证明文件。截至2025年10月底,海关签发的区域性优惠原产地证书如表1所示。
出口货物发货人、生产商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代理人向签证机构申请原产地证书。出口货物发货人、生产商委托代理人申请的,应当向签证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
海关和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及其地方贸促机构负责原产地证书签发工作。
申请人登录“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的“原产地证书签发”或者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https://www.singlewindow.cn),进入“海关原产地证书”模块,即可办理出口原产地证书申领业务。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首次办理出口原产地证书申领时,应先进入“企业基本信息—企业基本信息维护”模块维护企业基本信息。如果此前办理过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可点击“同步海关企业通用资质信息”功能键,同步海关企管系统的企业信息,不需要再进行人工录入。企业基本信息录入完成后,勾选“申请人承诺”,点击“提交”按钮,刷新界面,当“同步状态”展示为“同步成功”,则表示信息维护成功。申请人应当如实维护企业基本信息,保证信息合法、真实、准确、有效。
企业可登录商务部“外贸实务查询服务”网站(http://wmsw.mofcom.gov.cn)查询主要贸易国家(地区)的进口税率(注:网站数据更新可能滞后,仅供参考,企业应以进口国家或地区海关税率为准)。具体操作路径为:在“税费查询”模块选择“原产地”“目的地”,通过“查编码”功能选择“目的地编码”,点击“查询”,即可查看该编码在进口国(地区)的普通税率及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税率。
此外,查询与我国签订优惠贸易协定的国家(地区)进口税率,可登录 “中国自由贸易区服务网”(http://fta.mofcom.gov.cn),点击首页的“协定税率”,选择“原产地”“目的地”,通过“编码查询”功能选择“商品编码”后查询。
我国与有些国家(地区)签署了多个自贸协定(优惠贸易安排),出口货物到这些国家(地区)时,企业可比较研究各项优惠政策,选择最优方案,最大限度降低通关成本。
企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综合比较后择优选择:
一看出口货物是否在协定减税清单中;
二看货物是否符合协定原产地规则;
三看货物在哪个协定项下关税优惠幅度最大。
某公司生产化纤针织套头衫(HS编码6110.30)出口至韩国。该货物在生产过程中使用了国产的针织布、织带、涤纶线、贴标和吊牌等。根据我国已签署的自贸协定和优惠贸易安排看,出口至韩国的货物目前可考虑适用《亚太贸易协定》《中国—韩国自贸协定》和RCEP原产资格如表2所示。
该产品不在《亚太贸易协定》项下韩国的降税清单内,不能享受关税优惠。产品完全原产,满足《中国—韩国自贸协定》和RCEP原产资格,可申请签发以上两类证书。通过比较发现,RCEP项下比《中国—韩国自贸协定》项下税率更低,企业可优先选择办理RCEP项下原产地证书。
原产地证书是各国(地区)根据相关的原产地规则签发的证明商品原产地的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出口货物发货人、生产商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代理人向签证机构申请原产地证书,经签证机构审核通过后签发。
为帮助企业更高效、准确地完成原产地证书申领,本文聚焦企业申请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时的常见问题汇总答疑,为企业提供实操参考。
我公司货物第一次出口东盟国家,客户要我们提供原产地证书FORM E,请问我公司该如何向海关申请?
海关对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的申请和签发已基本实现电子化。主要包含以下步骤。
一是企业基本信息维护。
在初次申报前,申请人首先需要做好“企业基本信息维护”,申请入口为:登录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通过“业务应用—海关原产地证书模块”;或者登录“海关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通过“税费业务—原产地管理—原产地证书签发模块”,输入企业基本信息,根据行政区划选择所属海关,信息录入完成后,勾选“申请人承诺”,点击“提交”按钮。刷新界面,当“同步状态”显示为“同步成功”时,表示信息维护成功。
企业应当如实维护企业基本信息,保证信息合法、真实、准确、有效。当申请人信息发生变动时,请及时进入该模块进行更新。
完成信息维护后,进入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通过“海关原产地证书—证书申请模块”;或者进入“海关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通过“税费业务—原产地证管理—原产地证书签发模块”,选择证书类型后(此例企业应选择《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证书》)进入证书申报页面,如实准确填报证书货物各项基本信息。
近年来,为了优化营商环境,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提升企业获得感,海关推出了原产地证书自助打印,让企业足不出户就可以轻松办理签证。截至2025年11月,已经有24种原产地证书可实施自助打印,详情可咨询当地海关。对于本例提到的《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证书》(FORM E),输印度尼西亚、新加坡、泰国、马来西亚、越南的原产地证书可以自助打印,其他的需要领用空白原产地证书套打后到签证海关现场办理证书签发。
自助打印的开通方法如下:
第一步,上传企业中英文印章及授权人员签名并完成授权。申请人使用电子口岸法人卡登录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通过“原产地证书自助打印—印章管理菜单”上传印章和签名,然后进入“授权管理”页面,在“印章签名授权”完成授权;
第二步,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海关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用A4纸自行彩色打印海关审核通过的版式化原产地证书。
货物出运后,我公司申请补发原产地证书时提示需补充资料,请问需要补充什么资料?在多久时间内可以补发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70号)规定,申请人可以自出口货物装运之日起1年内向签证机构申请补发原产地证书 ,同时提交提单等货运单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自由贸易协定和优惠贸易安排对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大部分证书可在货物装运之日起1年内申请补发。需要注意的是,《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应在货物出口时或装运日后3个工作日内申请,逾期不予签发;《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原产地证书》(ECFA)应在货物出口报关之日起90天内补发。
大部分证书申请日期晚于出运日期即为补发。需要注意的是,《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证书》《中国—柬埔寨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装运后3日内申请不属于补发;《中国—韩国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装运后7个工作日内申请不属于补发;《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出口后15日内签发不属于补发。
如果唛头中包含特殊字符或图案,我公司应该如何操作?
如果唛头中包含特殊字符或图案,申请人可以在唛头栏填写“SEE ATTACHMENT”[《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原产地证书》(ECFA)填写“见附页”],并在证书背页贴唛,或用A4纸打印唛头。申请人须将原产地证书和唛头页提交海关现场办理签证。
对于《中国—韩国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中国—格鲁吉亚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如果唛头为图形或符号,唛头栏应填写“I/S”或“IMAGE AND SYMBOL”。
原产地证书已经申报成功并打印,我公司发现证书重量输错,现在要对证书内容进行修改,该如何操作?
申请人发现已签发的证书内容需要修改、补充、更正时,可在证书有效期内向原签证机关申请更改证书,并退回原证书正本。
原证书正本遗失或者损毁的,申请人可在原证书有效期内向原签证机关申请原证书的经认证的真实副本。签证机构审核后予以签发,加注“重发”字样并注明原证书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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