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浏阳市交通运输局查处一起多次违规危险货物运输案件,秉持依法处罚、整改教育双向结合的原则,从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全力推动运输安全隐患全面清零,切实规范辖区危险货物运输市场秩序。
经查,2026年4月,浏阳市某危险货物运输企业驾驶员喻某某存在多项违法违规行为,且违法频次集中、情节突出。当事人多次违规承运超出车辆核定运输资质范围的危险货物,同时存在危险货物运单虚假填报、货物信息填报不实等违法行为,累计违法违规8起,严重违反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相关规定,给道路运输安全带来极大隐患。
针对该企业及从业人员多次违法、隐患突出的问题,浏阳市交通运输执法部门依法依规对其多项违法行为合并处罚,共计罚款4万元,同时督促企业全面开展自查自纠,落实主体责任,完成所有隐患整改。
为进一步强化危货运输企业及从业人员安全守法意识,杜绝同类违法问题反复发生,现将本次案件涉及的核心法律红线明确如下:
1
红线一:严禁超越许可资质运输危险货物
法律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运输经营,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2.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3. 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4. 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
2
红线二:危险货物运单严禁弄虚作假、违规制作留存
法律依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承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1. 未在罐式车辆罐体的适装介质列表范围内或者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上限定的介质承运危险货物的;
2. 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或者运单保存期限不符合要求的;
3. 未按照要求对运输车辆、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及设备进行检查和记录的。
3
红线三:多次重复违法属于法定从重裁量情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执法提示:针对短期内多次、重复发生同类危货运输违法行为的主体,执法部门将依法适用从重裁量标准,从严予以处罚,坚决杜绝“屡查屡犯、侥幸违法”行为。
下一步,浏阳市交通运输局将持续加大危险货物运输行业执法监管力度,聚焦超资质运输、运单造假、隐患漏查等高频违法问题,常态化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坚持“处罚与教育并重、整治与长效并举”,倒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排查整治各类道路运输安全隐患,全力守护辖区道路交通运输安全形势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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